浙江在线11月20日讯 据《今日早报》报道
上海拍卖“流产”,杭州拍卖取消。今年6月,有关“名珏公寓”18套房产的期权拍卖“一战成名”。昨天,又有一场关于“名珏公寓”的唇枪舌剑从法庭传来,这回不止18套,有44套。
6年前,罗先生花了近4000万元,拍下了当时正在建设中的“名珏公寓”44套房子。到现在,这批房子都没交付。原因是,罗先生不愿交纳开发商要求的后续建设资金、面积补差款和物业维修基金。
明明自己身为“屋主”,却连进去装修都被轰了出来,罗先生一气之下将开发商华溥实业有限公司及其物业公司告上法庭,斥其“漫天要价”。昨天下午,这起官司在上城区法院开庭。
先装修还是先交钱
2003年7月14日,罗先生通过竞拍,竞购了44套在建中的“名珏公寓”,总面积3000多平方米,成交价3800多万元,但后续建造仍由开发商华溥实业有限公司负责完善。
2006年5月至6月,房屋竣工并通过验收。此后,问题接踵而至。
罗先生称,开发商先要求以低价向他回购这批房子,被他拒绝;随后,当他准备对房屋进行装修时,遭到了开发商和物业公司的阻挠。
而开发商则称,罗先生必须先缴纳“三费”才能完成交付。这“三费”包括:每平方米1.7万元的后续建设资金;由开发商代缴的、每平方米65元的物业维修基金;以及因实际建造面积多出300多平方米而产生的面积补差款,总计1300多万元。
罗先生认为,自己当初拍下了房子,就拥有房屋的物权,是“屋主”。开发商无权阻止他装修,更不能“漫天要价”。
从此,双方展开了长达3年的拉锯战。在这场拉锯战中,当初与罗先生“同一阵线”的拍卖者纷纷与开发商妥协,交足“三费”拿房了事,只剩罗先生“单兵作战”。
焦点一:“在建工程”物权=现有房屋使用权?
庭审中,双方争论的最大焦点,是原告罗先生是否拥有现在这44套公寓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罗先生的代理律师童先生表示,根据房屋拍卖的相关法律和省高院的民事裁定书,房屋的所有权和相应的土地使用权依法归属罗先生所有。
也就是说,“名珏公寓”自竣工验收时起,具备实际交付使用的条件,罗先生就能按自己的意志占有和使用房屋,开发商和物业公司无权进行阻挠和妨碍。
但开发商的代理律师黄先生则称,根据拍卖时的竞买需知,罗先生当时拍下的是“在建工程”,而不是竣工后的现有房屋,罗先生并不持有现有房屋的所有权,只有在交清“三费”后,才能正式交付。
法庭上,黄律师振振有词:“拍下在建工程,不等于拥有现有房屋的使用权,‘在建工程’是商品房吗?能出租吗?如果没有开发商的后续建设和资金投入,房子能住人吗?对方称拥有房子的物权,其实只是虚化的‘期待物权’。”
焦点二:收取的“三费”是否合理?
对于开发商要求支付的“三费”,罗先生表示,他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不能接受开发商的“坐地起价”。房子既然已经拍下了,如何继续动工、用了啥材料,他不能被蒙在鼓里。
“我知道房子是开发商完成建造的,这笔钱我们也一定会付,但就算我6年前拍下的是个空壳儿,你往里面放了啥,也得事先通知我吧?”童律师比喻说。
对此,开发商的说法就直截了当得多,“当初与罗先生一起拍下房子的大有人在,金科控股集团、中铁房产……拍下的面积也不比他少,凭啥人家都照约定补足了差款,就你‘搞特殊’?”
“拍卖房屋不同于商品房交易,原告取得房屋的物权,和是否补差价没有关联,也没有义务‘先补差价后拿房’。”童律师说。
焦点三:名珏公寓至今无一户办出房产证
庭审中,原告童律师提到,由于交易时存在操作障碍,“名珏公寓”的土地使用权被上海二中院查封,原本罗先生凭省高院的裁定书就可以办出房产证,如今却泡了汤。
“买受人可以自行办理房产手续。本来竣工后,我们拿着裁定书去了上海,法院表示可以给我们这44套房解封,但由于开发商无法提供部分资料,土地复核验收工作无法完成,我们至今拿不到房产证。”
在法官的询问下,被告黄律师承认,目前名珏房产的所有业主,无论是拍卖所得还是正常商品房交易,都无法办出房屋产权证。
“我们了解到,由于迟迟办不出房产证,部分业主已经把开发商告上了法庭,索赔了一笔赔偿。”童律师“爆料”称。对此,被告并未反驳。
双方舌战一直持续了3个多小时,最后,审判员敲下一锤,择日再判。
通讯员 尚法 记者 陈斯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