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务教育条例(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七条规定:教师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自觉抵制有偿家教,为人师表,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初审时《草案》曾规定:学校教师在工作日期间不得从事有偿家教,或者到校外培训机构兼职兼课;在节假日期间不得组织学生接受有偿家教。
在职老师能不能从事有偿家教?应不应该立法规范?这是个让社会各界热烈议论的话题。
昨天,浙江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上,修改之后的《浙江省义务教育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再次提交审议。
从9月份初审提出的“学校教师在工作日期间不得从事有偿家教,或者到校外培训机构兼职兼课;在节假日期间不得组织学生接受有偿家教。”到删改成现在的“教师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自觉抵制有偿家教。”不难发现,在对待中小学校教师从事有偿家教问题上,浙江立法机关的谨慎。
三种意见激烈交锋
目前,在国内,河北、山东等省拟立法禁止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南京甚至出台教师绩效工资新办法,提高教师待遇以遏制有偿家教。
浙江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介绍,在审议修改《草案》时,关于中小学教师从事有偿家教问题,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讨论很激烈,共形成三种意见。
A、完全禁止
有一种观点认为,教师是特殊职业,又在逐步享受公务员待遇,搞家教的老师一般会分心把精力放到业余方面,从而影响到正常教学。有偿家教必须一律明令禁止。
B、适度开口子
另一种观点认为,有偿家教有市场也有需求,立法即使完全禁止实际上也难以做到。
在现行升学压力和高考的指挥棒下,家教市场火爆,即便禁止教师有偿家教,也禁止不了社会其他人或机构从事有偿家教。只要目前高考、中考的严酷竞争没有改变,考试、升学等制度没有改善,有偿家教禁止不了。
另外,现实生活中,好多家长是主动要求请家庭教师的。
因此,对待有偿家教,“堵不如疏”。
C、家教属职业道德范畴
第三种观点认为,有偿家教要严格界定很困难,这里牵涉的主要是教师职业道德问题,现实情况非常复杂,需要认真斟酌。
教育部:自觉抵制有偿家教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吕汉夫说,有偿家教问题,一方面,义务教育法、教师法等法律、行政法规未作禁止性规定,主要是职业道德问题。
如2008年教育部等修订发布的《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规定:教师要自觉抵制有偿家教,不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另一方面,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相关文件已经予以明确禁止。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2008年纠风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规定:禁止任何部门和学校开办有偿补习班,严禁中小学教师举办或参与举办各类收费培训班、补习班、提高班。
2009年4月30日,教育部等部门《关于2009年规范教育收费进一步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规定:禁止举办各类收费补习班。严禁学校、教师举办或与社会办学机构合作举办向学生收费的各种收费培训班、补习班、提高班等有偿培训。
此外,今年10月底,针对各地对待有偿家教的做法,教育部新闻发言人表示:坚决反对教师利用职务之便进行有偿家教谋取私利的行为。
“综合以上考虑,我们反对有偿家教,但目前通过地方立法加以完全禁止缺乏上位法依据,应当主要由职业道德加以规范,用行政手段进行管理。”吕汉夫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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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拟废止7件地方性法规
在昨天举行的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上,省人大法制委员会提请审议,要求废止7件地方性法规。
提请废止的7件法规分别是:《浙江省严禁卖淫嫖娼活动的规定》《浙江省劳动保护条例》《浙江省公证条例》《浙江省经纪人管理条例》《浙江省房屋租赁管理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办法》《浙江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条例》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