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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义务教育条例(草案)》提交省人大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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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们反对有偿家教,但目前通过地方立法加以完全禁止缺乏上位法依据,应当主要由职业道德加以规范,用行政手段进行管理。”昨天,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审议《浙江省义务教育条例(草案)》(修改稿),《条例(草案)》(修改稿)提出“教师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自觉抵制有偿家教”。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建议能否审议通过,将于明天见分晓。

  法制委员会认为,对于有偿家教的问题,一方面,义务教育法、教师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等未作出禁止性规定,主要是职业道德问题。2008年教育部等修订发布的《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规定,教师要自觉抵制有偿家教,不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另一方面,《关于2009年规范教育收费进一步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规定:禁止举办各类收费补习班。严禁学校、教师举办或与社会办学机构合办向学生收费的各种收费培训班、补习班、提高班等有偿培训。

  《条例(草案)》(修改稿)提出,具有本省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学校不得违反县级政府教育主管部门的规定招生。公办学校不得跨学区、区域组织招生。

  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教育主管部门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学校也不得设置或变相设置重点班或非重点班。学校不得按照考试成绩公布学生的排名,不得利用假期、公休日、课余时间组织学生进行补课,不得组织学校参加校外培训机构举办的文化补习班。

  学校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应当予以批评教育,帮助学生改正错误,不得退学或者开除,不得限制其在本校就学。教师应当尊重学生人格,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的合法权益。

  据每日商报 记者童杭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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