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11月24日讯 温州某电梯公司擅自对未经检验合格的电梯进行维修保养,在一次维修保养后的第四天,因其措施未到位导致他人从四楼电梯井道坠落死亡。近日,温州中院二审维持平阳法院原判,判决该电梯公司赔偿79203.25元。
经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有三:一是死者吕某本人不小心;二是吕某所在平阳某塑胶公司未经批准重新启用已经报停的货运电梯;三是温州某电梯公司未按规定擅自对未经检测的货运电梯进行维修保养,对电梯存在的故障没有及时修理,使电梯带病运行。之后,塑胶公司被平阳安监局处罚款10万元,电梯公司被平阳质监局处罚款1万元。
塑胶公司在向死者家属作出赔偿后,将电梯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分担事故赔偿责任。今年5月,平阳法院一审认为,根据案件的具体事实及双方在事故中的过错责任大小,电梯公司应承担35%的责任,遂判决该电梯公司赔偿79203.25元。塑胶公司和电梯公司均不服一审判决,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事故原因之一系电梯公司维保人员在电梯维修保养过程中,对机械电气联锁未调整到位所致。因此电梯公司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塑胶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启用已经报停的未经检测的电梯,是造成事故发生的根本的原因,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故原审法院根据双方在事故中的过错责任大小判决,合理得当,于法有据,双方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据温州都市报 徐越平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