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11月26日讯
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对象扩面,帮扶农村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我市近日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工作促进社会和谐的实施意见》,共分六个方面24条,城镇、农村就业困难人员成为新政受益者。
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对象扩面
《意见》明确,在继续做好“4050”、城镇零就业家庭、城镇低保户等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工作的基础上,将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对象范围扩大到国土部门和乡镇(街道)共同认定的人均耕地面积不足0.2亩的被征地农民中的“4050”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并连续登记失业1年以上的人员、经残联认定的有一定劳动能力并有就业愿望的城镇失业残疾人员。
通过兴办服务实体、创建再就业基地、提供空岗信息等多种方式,实现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再就业,在大力开发“三保”(保洁、保绿、保安)等社区公益性岗位的基础上,进一步开发“三托”(托老、托幼、托护)、“三服”(家政服务、配送服务、保健服务)和“三管”(物业管理、车辆管理、公共管理)等岗位,就近就地安置城镇就业困难人员。
同时,鼓励城镇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对城镇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核准,给予养老、医疗保险个人参保最低正常缴费额50%的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外,其他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吸纳农村就业困难人员就业
《意见》要求,开展创建充分就业村的试点,使农村劳动力享有平等的就业服务。将农村低保家庭劳动力、低收入农户劳动力、部队复员人员、有一定劳动能力并有就业愿望的农村残疾人,纳入农村就业困难人员范畴。
鼓励和引导各地投资开发乡镇(街道)、村(社区)公益性岗位和机关事业单位勤杂岗位、协管岗位吸纳农村就业困难人员转移就业。
加大农村低保家庭劳动力就业扶持力度,通过多渠道开发公益性就业岗位、鼓励企业优先招用和扶持农产品加工、来料加工以及种养殖基地发展等措施,更多地吸纳农村低保家庭劳动力就业。
此外,《意见》还明确,实行鼓励下岗失业人员创业的扶持政策,失业人员创业可获税费、小额担保贷款、统筹解决创业经营场地等多项政策扶持。
据衢州晚报 作者 方利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