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11月27日讯
一个预算为200万元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如果未经概算调整审批,实际投资变成了300多万元,那么项目主管部门和业主单位的主要领导将有可能遭到免职处分。近日,莲都区制定出台《政府投资项目概算控制细则(试行)》,对建设工程超规模、超标准、超概算的“三超”行为进行严格责任追究。
根据新规,莲都区要求政府投资项目的设计概算一经批准,不得擅自突破。因客观因素需进行概算调整的,项目业主单位必须“先报批、后实施”,先报原批准部门进行概算调整审批。未经原审批单位批准,擅自改变结构或性质、扩大规模、增加建设内容或提高建设标准的,将根据超概算幅度追究相应责任,其中超过项目概算50%以上或者超概算500万元以上的,项目主管部门和业主单位的主要领导将由莲都区政府建议区人大常委会给予降级、免职处分,分管领导给予降级、免职处分。
对项目建设中其他环节的责任主体,新规中也一一明确了责任追究制度。
勘察、设计、咨询评估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在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和概算评估工作中弄虚作假,或者提供结论意见严重失实的,将列入不良信用记录;情节严重的,将限制其承担莲都区政府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咨询等业务,并依照《浙江省社会中介机构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施工单位未按原审批设计图纸,擅自违规施工,其增加的投资由施工单位自行承担;因施工单位高估冒算、管理混乱、质量低劣而返工等违规施工造成概算突破,由施工单位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外,两年内不得参与莲都区政府投资项目施工招标。
工程监理单位发现项目业主未经批准,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扩大建设规模、改变建设方案的行为,未及时制止和报告上述行为的视情节记入不良信用记录、劝戒或限制其承担莲都区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理业务,并建议有关资质管理部门给予相应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