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12月02日讯 据《今日早报》报道
兰溪市兰江街道上黄村民黄志祥,遭遇了一次离奇官司,原以为替人担保贷款,结果成了自己贷款,而被银行告上法庭,还面临强制执行。直到看到判决书后,黄志祥才发现,银行方面提供的借款合同,与实际借款人不符。
接到黄志祥的申诉后,兰溪市检察院调查发现,借款合同是他人伪造的。昨天下午,黄志祥给检察官送去锦旗。
这起案件,法院审理认为,2007年3月28日,黄志祥向兰溪某银行申请贷款,双方签订借款合同后,银行向黄志祥发放贷款12万元,贷款期限为6个月,同时由另一被告江某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贷款到期后,银行多次催款,黄志祥于同年11月9日归还5万元,尚欠7万元。银行提出诉讼,要求黄志祥归还其余7万元及利息7160元。
2008年5月26日,法院判决,借款合同及共同还款承诺书合法有效,黄志祥未按期限还款已违约,并应支付利息,江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接到申诉后,检察官调阅相关材料,从借款人的签字与捺印着手,对指纹印记进行鉴定。经鉴定,指纹印记非黄志祥所捺,经调查,该笔贷款实际使用人,是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的江某,经比对,指纹印记也是由他所捺。
兰溪市检察院在主张提请金华市检察院抗诉,向银行方面提出检察意见的同时,与另一被告人江某取得了联系。江某自知理亏,承认了自己借款的事实,并还了贷款。
原来,黄志祥在对待金钱方面,是个出了名的“糊涂人”,朋友需要贷款请他做个担保,也毫不犹豫,尤其几杯酒下肚,手中的大笔更会随性签字。
也正因为此,当他成了该案的被告后,还自认为是为他人担保贷款所负的连带责任,不明不白“替人还款”。直到法院准备强制执行,他才反应过来。
该案明确后,银行方面也进行了自查,在向原借贷人江某追回贷款的基础上,不再向黄志祥要求归还本金及利息。黄志祥也收回了5万元退款及利息。
通讯员 范宝华 陈金满
本报驻金华记者 吴中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