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年前,为了照顾伤残的丈夫,王阿姨搬到了当时的郊区粮管所居住,于是就把武原镇君原村李家木桥的自建平房借给他人居住。如今,她想收回房屋,可是对方却拒不同意,加上人家又是农村低保户,这让她犯难了。日前,海盐法院依法审理了此案,判决房屋仍归王阿姨家所有。
一方说3500元是保证金
王阿姨家的房屋建造于上世纪70年代,包括93.16平方米的平瓦房屋和32.4平方米的畜舍。后来为了照顾伤残的丈夫,王阿姨跟随丈夫一起搬到了郊区粮管所居住,自家的房屋也就闲置了下来。“空着也是空着,还不如让别人来住着。”王阿姨说,1994年上半年,她收了3500元保证金,同意沈某一家借住在房屋中,这一住就是15年。
如今,王阿姨看到房屋建造年代已久,成了危房,于是要求沈某一家搬出,想不到对方却不同意搬离。王阿姨说:“3500元保证金,当时是为了约束他们要对房屋进行必要的维修及保养,确保房子完好无损。现在,我也同意只要他们退出房屋,我就归还保证金。”
另一方却说3500元
是购房款
对于王阿姨的说法,沈某完全不同意。他说,他妻子身有残疾,一家人生活十分拮据,是农村低保户家庭,加上自己没有房屋,结婚之后,岳父就把这套房屋买下来送给他们,是连宅基地一起买的。
“3500元其实不是保证金,而是买房的钱。”沈某说,可是他也拿不出证据来证实,证明农民房所有权的宅基地使用权证也登记于王阿姨名下,且对方又否认卖出了该房屋。无奈之下,双方只能对簿公堂。
法院认定
房屋仍属王家所有
海盐法院认为,双方诉称的房屋是王阿姨家自建的农民房。由于没有证据证实房屋已经卖给沈某,因此法院认定该房屋现仍属王家所有。
考虑到沈某一家是农村低保户,如果搬出这个房屋,暂时没有其他房屋可供居住。因此,海盐法院判决中还指出沈家应主动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另行解决住房问题,最迟于该房屋被拆迁前腾退返还该房屋。与此同时,对于当初的3500元保证金,王家要在对方腾退房屋之后全额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