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12月16日讯 据《今日早报》报道
“我要查查手头上的几张信用卡总共透支了多少钱,搞不好还要坐牢呢。”林小姐属于“养卡”一族,主要以缴纳手续费请别人垫付信用卡透支费用,再以虚假消费方式通过POS机套现。
让林小姐感到紧张的原因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昨日联合发布的《关于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新司法解释对信用卡“恶意透支”构成犯罪的条件作了明确规定,并于今日起施行。
根据“两高”新司法解释,当事人透支一万元,3个月内银行两次催款不还即可能构成“恶意透支”,并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杭州银行界人士说,以往信用卡透支超过5000元、半年内催款不还就会向警方报案。而江干区检察院资深检察官则指出,当事人手中不管有几张卡,只要恶意透支金额总数达到一万元的定罪标准,就可能要被追究刑事责任。
没收到银行通知不算恶意透支
根据两高新司法解释,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恶意透支”。
依照《刑法》有关规定,“恶意透支”属于信用卡诈骗的犯罪行为。这次“两高”新司法解释对“恶意透支”构成犯罪的条件作了明确的规定:
在新司法解释中,对“恶意透支”增加了两个限制条件:一是发卡银行的两次催收;二是超过3个月没有归还。这里面就排除了因为没有收到银行的催款通知或者其他的催款文书,而没有按时归还的行为。持卡人没有接到有关通知或者文书,过了一定的期限没有归还的,不属于“恶意透支”。
“恶意透支”这种信用卡诈骗犯罪是故意犯罪,因此在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非法占有”是区分“恶意透支”和“善意透支”的一个主要界限,只有具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行透支的才属于“恶意透支”,才构成犯罪。
新司法解释中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合近年来的司法实践列举了6种情形,比如明知无法偿还而大量透支的不归还;肆意挥霍透支款不归还;透支以后隐匿、改变通讯方式,逃避金融机构的追款等等。
此外,新司法解释明确了“恶意透支”的数额,“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拒不归还和尚未归还的款项,不包括滞纳金、复利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
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法院未判决或者公安机关未立案之前,偿还了这些透支款息的,从轻处理或者不追究刑事责任。这样既依法追究那些“恶意透支”的诈骗行为,同时又发挥法律的警示和教育作用,尽可能地缩小刑事打击面。
多卡恶意透支总数达万元即追究刑责
30岁的沈某是萧山人,在杭州下沙一家面粉厂上班。2008年迷上赌博后,他把家里的钱都输光了。
2008年4月开始,沈某先后办理了15家银行的信用卡。在办卡时,沈某填写的工作单位、年龄、住址、个人信息都是准确的,唯独在收入证明方面是造假的。到今年年初,沈某共透支19万余元。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沈某11月27日被江干区检察院提起公诉。
昨天来自江干区检察院的消息说,该院每年办理的信用卡诈骗一般10件左右,以“冒用他人信用卡”类为主。恶意透支类的,近两年被该院起诉追究刑事责任的有1-2人。
江干区检察院金检察官说,新司法解释将追诉标准由原来的一次催收提高为发卡银行两次催收,提高了追究刑事责任的门槛,为准确区分民事纠纷和刑事案件提供了客观的明确标准。
按新司法解释,恶意透支一万元以上即为“涉案金额较大”,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将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恶意透支10万元(包括10万元)以上即为“涉案金额巨大”,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将判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恶意透支100万元以上即为“涉案金额特别巨大”,依法将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直至无期徒刑。
广发银行杭州分行信用卡中心有关负责人说,按照以往经验,当事人透支超过5000元如果多次催款半年内不还,银行就会向警方报案。
而江干区检察院金检察官则表示,根据司法实践,不管当事人手上有几张信用卡,只要恶意透支金额的总数达到一万元的定罪标准,就可能要追究刑事责任。
金检察官提醒说,利用信用卡进行透支消费要量力而行,打肿脸充胖子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信用卡到期要及时主动还钱,不能以各种方式逃避银行信用卡债务,不然到头来吃亏的还是自己。
用POS机套现要被追究刑责
只要提供一张身份证复印件,并在相关手续资料上签个字,就可以通过信用卡透支获得2万—5万元现金。
这对急需资金的人来说无疑具有很大诱惑力。
杭州两名男子夏卫东、林钢就设立了办理信用卡的中介点,在不到一年里,两人为他人骗领到4家银行的信用卡600多张,恶意透支上千万元,夏、林二人以手续费、利息等从中非法获利几十万元。
据他们交代,申请一张透支额度为两万元以上的信用卡,拿到卡后透支额度内再收3%套现手续费,透支额度外做分期套现的再收15%手续费。而额度内套现商家一般收1.5%-2%的手续费,夏卫东自己收1%-1.5%。
今年1月21日,上城区法院审理本案时,为夏卫东和林钢等人套现提供POS机的商家以及在将农民变身“高新白领”过程中提供虚假收入证明者都没有受到刑事追究,当时他们都是钻了法律的空子,因为以往有关法律法规中对此类行为要不要追究刑事责任,该定什么罪名并没有明确界定。
而依照今天起实施的“两高”新司法解释,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收入证明者同样也难逃刑罚。新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为信用卡申请人制作、提供虚假的财产状况、收入、职务等资信证明材料,涉及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或者涉及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分别以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和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定罪处罚。
此外,复制他人信用卡、将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写入磁条介质、芯片或者以其他方法伪造信用卡1张以上的,应当认定为“伪造信用卡”,以伪造金融票证罪定罪处罚。
通讯员 江检 记者 陈洋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