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楼价的上涨,一些手中有房的人希望自己手中的房子价格能卖得高些再高些,更有甚者不惜采用违约的手段,当然这些人也要承担违约的后果。近日,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卖方被判定金双倍返还。
2009年3月2日,嘉善人小吴与小羽签订一份房屋转让协议,约定小羽将坐落于县城畅园小区一套面积85.53平方米的房屋转让给小吴,经双方商定,转让房屋价格为人民币35.62万元(不包括过户费等其他费用)。后来,小吴按协议支付了购房定金1.5万元,并且双方约好购房款的付款日期及付款方式。协议中还约定:如买方违约,付给卖方的1.5万元定金作为违约金;如卖方违约,则赔偿给买方包括退回定金在内共3万元。但后来小吴在按协议支付购房款余款时,小羽却提出不转让房屋了。今年9月,购房无望的小吴无奈诉至法院,要求小羽双倍返还其购房定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协议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小羽不履行约定的义务且有悖诚实信用原则,造成本案合同不能继续履行,遂判决小羽双倍返还小吴定金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