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12月16日讯
近日,衢州市出台《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工作促进社会和谐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分六方面共24条“新政”,对城镇、农村就业困难人员就业作出部署。
《意见》指出,在继续做好“4050”、城镇零就业家庭、城镇低保户等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工作的基础上,将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对象范围扩大到国土部门和乡镇(街道)共同认定的人均耕地面积不足0.2亩的被征地农民中的“4050”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并连续登记失业1年以上的人员、经残联认定的有一定劳动能力并有就业愿望的城镇失业残疾人员。同时,鼓励城镇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对城镇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核准,给予养老、医疗保险个人参保最低正常缴费额50%的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外,其他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意见》要求,开展创建充分就业村的试点,使农村劳动力享有平等的就业服务。将农村低保家庭劳动力、低收入农户劳动力、部队复员人员、有一定劳动能力并有就业愿望的农村残疾人,纳入农村就业困难人员范畴。鼓励和引导各地投资开发乡镇(街道)、村(社区)公益性岗位和机关事业单位勤杂岗位、协管岗位,吸纳农村就业困难人员转移就业。
《意见》明确提出,实行鼓励下岗失业人员创业的税费扶持政策。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持《衢州市就业失业登记证》失业人员从事自主创业个体经营的,凭工商营业执照或者有关证明,给予应领取失业保险金金额20%的自主创业补贴,低于500元的按500元补贴。就业困难人员自主创业从事文化产业和“三托”、“三服”、“三管”等便民利民微利项目的,按市区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20%给予创业补贴,期限不超过2年。据衢州日报 徐双燕 徐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