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12月18日讯
据《青年时报》报道 好端端地骑着自行车,结果被一辆小轿车撞翻,老黄因受伤过重死亡,受害人家属诉至法院要求赔偿。
法院在审理中发现,肇事车辆前后转手四次,历经五任车主。而且,每次转手均未办理过户手续,也未向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致使受害人家属无法从保险公司获得赔偿。
近日,温州永嘉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肇事车前后五任车主均应承担赔偿责任。
汽车转让四次均未过户
2009年2月17日晚,受害人黄某骑自行车从永嘉县瓯北镇浦二村前往和一村,途经永嘉张堡地段时,被鲍某驾驶的轿车碰撞倒地,经抢救无效死亡。
交警部门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司机鲍某负全部责任。
经查,肇事车辆的登记车主姓叶,车辆的交强险只交到了2006年12月27日。2008年9月份,朱某从叶某手上买入该车,后又转让给张某,张某于2008年12月3日转让给施某,施某于2009年1月12日又将车转让给鲍某。
在数次转让过程中,车辆均未办理过户手续,也没有投保交强险。
这辆车前后五任车主都成了被告
在庭审中,受害人家属要求各车主共同承担赔偿责任,而汽车的四个原主人辩称已将车辆转让他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而肇事的鲍某因犯交通肇事罪已被判刑。
法院审理后认为,鲍某驾驶机动车碰撞受害人黄某,导致黄某死亡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但车辆的前后五任车主应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为什么认定五任车主都要承担赔偿责任?
此案的承办法官说,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而叶某、朱某、张某、施某与鲍某均曾是肇事车辆的车主,五人在明知车辆保险未及时办理的情况下,都未履行法定义务及时向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导致原告无法从保险公司获得交强险赔偿。所以,本应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的份额,由五被告连带承担赔偿责任,共计1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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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温州,私下交易车辆并不少见。”某二手车网站杭州站负责人告诉记者,过高的二手车过户费是一个重要原因,“浙江每个城市对二手车过户收取的费用都不同,温州地区是最高的,一般是在车价的2%左右。而在杭州,这笔费用是固定的,一般一辆车的过户费只需三四百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