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温州12月20日电(记者张和平)浙江省洞头县人民法院日前以受贿罪、滥用职权罪依法对平阳县原县长黄安波当庭作出判决,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1年6个月。
检察机关指控,2004年至2008年,黄安波在历任平阳县委常委、纪委书记,平阳县县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收受他人贿赂共计74.32万元。
检察机关并指控,2002年以来,平阳县某房开公司建造华厦大楼,房开公司拟将地下室69个停车位用于销售。按照相关规定,若销售该地下室停车位应补交土地出让金443.1248万元。为此,2007年春节后,该公司董事长黄某分别送给黄安波及分管的原副县长徐定锦(已判)各10万元。2007年9月5日,黄安波滥用职权,违规签署“同意”,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443.1248万元。
黄安波对检察机关起诉他的受贿事实全部翻供并作辩解。法庭经过调查并经合议庭合议,认为所有证据来源合法有效,有关联性。黄安波利用职务便利,十多次收受他人钱财74万余元,其行为构成受贿罪。
在滥用职权罪名上,黄安波对起诉书中指控他导致440多万元国家经济损失的金额提出异议。他认为自己没有超出正常职务范围,土地出让金减免是历史遗留问题。法庭经过调查及合议庭合议,认为黄安波的行为构成了滥用职权罪,但是地下69个停车位需要缴纳的土地出让金440多万元依据不足,总金额应在20万元以上。
据此,法院以受贿罪判处黄安波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没收个人财产20万元;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两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11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1年,没收个人财产20万元;黄安波退赃的74万余元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