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12月22日讯
一家是生产方便米线的浙江“稻花香”,一家是生产白酒的湖北“稻花香”。整整7年,这两家企业展开了一场争夺“稻花香”商标的大战。
浙鄂“稻花香”之争可谓“稻浪起伏”——北京一中院判决浙江“稻花香”未侵权,北京高院二审又判定侵权,最新的进展是,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在接到高院判决后,已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诉要求再审。
到底这是怎样一个纠结的官司?全国10多家“稻花香”,为何湖北偏偏选中浙江的“稻花香”?
酱油、醋和米线是否“近似”引争议
在全国各大城市的沃尔玛、乐购等超市,都能找到“稻花香”牌方便米线。其生产商是金华的浙江稻花香食品有限公司。该公司在2002年5月7日经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八宝饭、方便米线、方便面、米粉、面粉制品,食用淀粉制品,糖、糖果”。
而在千里之外的湖北,1999年7月,湖北三峡稻花香酒厂则申请注册了“稻花香”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酱油、醋、豆制品”。2003年3月,该商标转让给湖北稻花香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2002年10月15日,湖北“稻花香”以其注册的“稻花香”牌“酱油、醋”与浙江“稻花香”的“方便米线、八宝饭”构成类似商品为由,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争议申请。
经过漫长的6年争议之后,去年12月22日,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两件商标使用的商品未构成近似,裁定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不同法院给出截然不同判决
湖北“稻花香”随后向法院提出上诉。今年5月21日,北京市一中院做出判决:支持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
随后,湖北“稻花香”选择上诉。今年11月19日,北京市高院认为“酱油、醋”和“方便米线、八宝饭”两组商品关联程度很高,容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或误认,认定上述两种商品为相关联商品,并判决撤销一审判决以及商标评审委员会第30068号裁定,要求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裁定。
中华商标协会副会长袁世寰认为,北京高院的说法令人不解。他说,两种商品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不属于同一类似群,定然不属于近似商品。两种商品在原料来源、加工工艺以及销售渠道、销售分类上也截然不同,不可能产生混淆或误认。
这起围绕“稻花香”商标案的最新进展是,国家工商总局现在已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诉要求再审。
“稻花香”其实全国处处香
“湖北‘稻花香’的目的是想借助新闻炒作,提高企业知名度。其实全国使用‘稻花香’商标的企业有10多家,大家分别经营着不同的产品,相安无事。”浙江“稻花香”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
他说,他们的“稻花香”牌“方便米线”已经连续生产和使用将近九年,销量居全国前3名。产品先后荣获“浙江名牌产品”、“浙江著名商标”。
他直言,湖北稻花香选择他们这样一个知名品牌打官司,就是想把事情闹大。
记者通过中国商标网查询得知,除上述两家企业外,拥有“稻花香”商标的企业、自然人为数不少。例如,潘某于2000年5月成功注册,核定使用第29类“腐乳、蛋、肉、肉松”等商品。福州一家米厂也1999年7成功注册,核定使用第30类“大米”商品。
湖北“稻花香”规定时间未能举证
打开湖北“稻花香”的公司网站,其产品主要为白酒,根本不见酱油、醋。
这一点,浙江“稻花香”早已发现。根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规定,注册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应予撤销。
而据浙江方面了解,湖北“稻花香”牌“酱油、醋”自注册以来从未生产使用,因此,他们已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提出申请:撤销湖北“稻花香”的商标。
目前,商标局已经受理此项申请,并进入审查阶段。商标局要求湖北“稻花香”,在2009年9月29日前,提供“稻花香”牌“酱油、醋”生产使用的证据。但遗憾的是,湖北稻花香在此期限内,提供不出任何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