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12月22日讯 据《今日早报》报道
潜伏了大半夜,终于捕捉到3只野鸭时,陈加保的心里只有兴奋。一只野鸭拿到野味店,能卖100元呢。陈加保的开心只持续了几个小时。第二天一早,他提着野鸭刚到饭店,就被民警抓获。经鉴定,这3只野鸭均为绿头鸭,属浙江省一般保护野生动物。
昨天,慈溪检察院以非法狩猎罪起诉陈加保。这已是今年9月来该院办理的第7起非法狩猎案件。杭州湾湿地的非法狩猎情况,已较为严重。
杭州湾湿地频现捕猎者
这些年来,随着当地政府对杭州湾湿地保护力度的加大,杭州湾湿地芦苇丛生,鸟鸣声此起彼伏,生态环境大为改善,成为了野生鸟类栖息的“天堂”。
据浙江省林业勘察院统计,目前已有41种鸟类长期生活在杭州湾湿地。在这里,还曾观测到过国家一级保护鸟类东方白鹳、中华秋沙鸭、白鹤等“国宝级”鸟类的踪迹。
陈加保42岁,四川人,来慈溪务工。几个月前,他听人说,抓一只野鸭卖到附近的“特色野味”饭店,就能拿到100元钱。生活拮据的陈加保怦然心动。
11月3日晚,陈加保从老乡家借来一张大网,在芦苇丛中“潜伏”到深夜,轻松捕到了3只野鸭。
贵州人潘宗元在慈溪市崇寿镇的一家企业上班。今年9月11日,他在海涂上结网抓到3只珠颈斑鸠后被民警抓获,最终被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
“我在老家山里也抓过鸟,没听说过抓鸟是犯法的事情,不然我肯定不敢去抓的。”听到自己抓几只小鸟就构成了犯罪,潘宗元感到莫名的委屈。
慈溪杭州湾湿地附近的杭州湾新区,工厂里聚居着众多来自中西部地区的外来务工人员。他们中的不少人,在老家时都曾捕捉过各种鸟类,却从未曾意识到,非法捕捉野生鸟类是违法甚至犯罪的行为,甚至许多本地的老百姓也不知道。
湿地非法狩猎急需遏制
记者在慈溪市检察院采访中了解到,我国刑法对非法狩猎罪的规定较为宽泛,认为凡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即构成非法狩猎罪。
而司法解释中关于“情节严重”的解释也很笼统,共列举了三种情形:一是非法狩猎野生动物20只以上;二是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或者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三是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宁波地区的禁猎期在每年4月20日至10月20日及农历十二月廿五至正月初八。但是,无论是否禁猎期,杭州湾沿岸的滩涂湿地都属于禁猎区。只要在湿地内使用张网、投毒等方式捕捉野生鸟类,基本都作定罪处理。”潘宗元案的承办检察官孙建权说。
“非法捕猎野生鸟类,不仅危害了湿地内的生态平衡,而且容易滋生疾病风险。”慈溪检察院公诉科科长洪新波介绍,“湿地里的鸟儿种类繁多,而且四处迁徙,可能携带着各种动物性病毒,而这些外来务工人员捕捉到野生鸟类后,主要用于自食或者出售到饭店烹饪,极易造成人禽共患流行性疾病的传播。”他认为,遏制湿地内的非法狩猎犯罪势在必行。
“必须要加大对保护野生动物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还要大力宣传保护野生动物的重要性,在全社会形成爱鸟护鸟的良好风尚。”慈溪检察院副检察长宋立辉呼吁。
通讯员 仝永涛 记者 陈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