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杭州12月25日讯 (记者 叶海 通讯员 田庆)明年起,浙江的企业事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应当按比例为残疾人提供就业岗位,或是选择缴纳一定数额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否则单位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今天,浙江省人大法制委、内务司法委员会和浙江省残工委、省残联举行新闻发布会称,《浙江省残疾人保障条例》经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全国首个省级人大常委会以条例的形式颁布的保障残疾人权益的地方性法规。
据统计,浙江全省共有312万残疾人,占总人口的6.36%,残疾人的生活状况大大低于社会平均水平。根据浙江省残疾人状况和小康实现程度监测报告显示,2008年,浙江残疾人收入水平只有全省平均水平的66%-76%,这种差距还有继续拉大的趋势。
即将实施的《浙江省残疾人保障条例》对于保障残疾人就业做出了相关规定。条例中明确指出,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应当按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百分之一点五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超过该比例的,给予适当奖励;未达到该比例的,应当按其差额人数和上年度该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一百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为了确保残疾人劳动权利,《条例》还专门明确了法律责任,对逾期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缴纳,并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五的滞纳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而对于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缴纳决定的,财政部门应当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条例》还对涉及到残疾人的教育、文化生活、社会保障、无障碍环境等方面进行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