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12月29日讯
记者昨天从温州市政府办公室获悉,市长赵一德近日签署政府令,明年元旦起施行《温州市物业管理办法》。随着该《办法》的施行,今后,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库、车位要首先满足业主的停车需求。
据悉,有关车库、车位的归属,可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建设单位需向全体业主公布车库、车位的处分情况。业主要求承租空置的车库、车位的,建设单位不得以只售不租为由拒绝出租。未首先满足业主停车需要的,建设单位不得把车库和车位出售、赠与、出租给物业管理区域外的单位和个人。车库、车位出租的收费标准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物业主管部门制定。
今后,利用物业管理区域共用部位或场地停放车辆的,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交纳临时停车费。临时停车费除用于维护停车场地设施和停车管理的必要开支外,物业服务企业可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用于补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或用于物业管理的其他需要。
与此同时,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防空地下室平时用作停车位的,要向全体业主开放,建设单位不得出售。防空地下室平时用作停车位收取的停车费,将依照有关规定,用于防空地下室的日常维护管理和停车管理的必要支出。具体收费标准将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物业、人防主管部门制定。
该管理办法还对前期物业管理、物业管理服务、物业服务收费等做出规定,与2000年10月21日市政府发布的《温州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暂行办法》相比,《温州市物业管理办法》更加具体、细化,前者也将随着后者的施行而同时废止。温州商报 记者 芮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