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3月03日讯从3月1日起,备受关注的新修订的《浙江省义务教育条例》正式施行。新《条例》无疑成了社会关注的热点,但由于一直缺乏权威的解读,不少人对新《条例》的核心内容还不甚了解。刚刚施行的新《条例》会在多大层面上影响我们的教育环境?昨天,本报记者就此对金华市教育局局长应恩民进行了专访,请他对新《条例》进行了详细解读。
在焦点难点问题上有突破
“《条例》在经费保障、教育公平、均衡发展、素质教育等焦点难点问题上实现了一定突破。”应恩民说。他认为,《条例》不少条款具有鲜明的浙江地方特点。
《条例》解答了老百姓最关心的教育问题。同时也是一个规定更为具体的法律文件。据介绍,2006年9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正式实施,新法规对义务教育有新的规定。我省在1985年制定的《浙江省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条例》,与新义务教育法相对照,有许多不一致,有些规定不符合现阶段我省义务教育发展的现状。为了更好地实施义务教育法,高水平普及我省义务教育,进一步促进我省义务教育的全面健康发展,满足人民群众“读好书”的主要教育诉求,我省对原《九年制义务教育条例》进行全面修订。
据介绍,我省自2008年开始不收取借读费、教科书费和作业本费。为了使这一政策法定化,《条例》第三条规定“实施义务教育,不得收取学费、杂费、借读费、教科书费、作业本费。”并对坚持教育优先发展、实现教育公平、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实施素质教育等作出了规定。
经费保障是发展义务教育的基础
《条例》强调城乡之间、地区之间的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规定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加大对财力薄弱的县(市、区)义务教育经费的扶持力度,支持和引导其增加对义务教育的投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专项资金,扶持农村地区、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明确了“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规定的职责做好义务教育实施工作。”
“经费保障是发展义务教育的基础。”据介绍,《条例》在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等方面对经费保障作出了规定:一是明确义务教育经费保障目标。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义务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在财政预算中将义务教育经费单列,并及时足额拨付。二是明确义务教育经费标准化管理。规定: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省教职工编制标准、工资标准和学校建设标准、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等,并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适时调整。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的当地经费标准不得低于省定标准。三是明确义务教育经费来源和投入机制。规定:(1)义务教育经费投入实行省人民政府统筹落实,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分项目、按比例分担的体制。(2)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实际情况,对本行政区域的义务教育给予经费支持。四是明确义务教育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规定:(1)义务教育经费应当严格按照预算规定用于义务教育;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挪用义务教育经费。(2)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义务教育经费收支管理情况的审计监督。
突出教育公平与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
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目标是合理配置教育资源,缩小我省区域之间、城乡之间、学校之间办学条件和办学水平的差距。《条例》分别从生源均衡、学校及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均衡、师资均衡、经费均衡等方面对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作出规定。
《条例》对义务教育学校设置规划、建设作了明确规定,并从规范学校设置、加强学校建设管理、完善寄宿制学校的建设和管理、保障学校安全、加强学校资产和内部管理等多项措施加强对义务教育学校的管理与规范。
特别是对规范学校设置提出了三方面的规定。一是政府应当合理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依法保障义务教育需要的建设用地。二是针对新建居民区配套学校建设不规范,产权不清,交付不及时等问题,规定:新建居民区根据城乡规划需要设置学校的,应当与居民区的建设同步进行。配套建设的学校应当同步移交县级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管理。三是规范特殊学校设置。《条例》规定,盲人学校的设置由省人民政府统筹安排;聋人学校(班)的设置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统筹安排;培智学校(班)的设置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统筹安排。特殊教育学校(班)应当具备适应残疾儿童、少年学习、康复、生活特点的场所和设施。具体设置、办学和建设标准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条例》还突出保障残疾适龄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学习有困难和心理行为有偏差的及非户籍所在地适龄儿童及少年等四类弱势群体的教育权利。《条例》突出强调了教育资源的均衡配置,推动城乡之间、区域之间校长、教师的合作交流与合理流动。这些规定都将推进我省义务教育高水平均衡发展。
对实施素质教育进行了详细规定
《条例》强调教育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要求进行教育教学内容、课程设置、考试、招生和评价制度等改革,建立、完善义务教育质量监测体系和教学研究及指导体系;强调推进素质教育不仅仅是学校的责任,社会组织、监护人等也应协助学校实施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健康发展。对于违反素质教育要求的办学行为,《条例》也明确了法律责任。这些规定,将改变有些教育行政部门、学校、老师、家长目前还存在的以应试为主要目的的教育思想,让孩子们学习得更快乐些,发展得更全面些。
据介绍,《条例》设第五章从教育行政部门、学校、校外活动场所、家长四个方面职责要求,对实施素质教育进行了规定:
一是教育行政部门职责。明确:(1)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要求进行教育教学改革,建立和完善义务教育质量监测体系和教学研究及指导体系,推进素质教育实施。(2)教育行政部门不得以学科考试成绩、升学率作为评价或者考核学校、教师的单一标准。
二是学校职责。主要对德、智、体等方面的教育教学明确了相应要求。同时为体现可操作性,对常见的违反教育教学的行为做出规范。
三是各类青少年校外活动场所和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管理单位职责。规定其按照公益性原则对学生免费或者优惠开放,为学校开展素质教育提供支持。
四是家长职责。主要规定家长要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保障学生在非学校教育教学活动期间的人身安全,并配合学校落实有关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措施。家长应当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正确履行家庭教育职责,配合学校实施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健康发展。
《条例》在强化政府对教师待遇保障水平的同时,对教师素质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求教师遵守职业道德规范,自觉抵制有偿家教,定期参加培训,提高职业素质,同时还要求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的合法权益。在教育教学中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 (金华晚报 记者 戴蔚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