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3月11日讯记者昨从市环保局了解到,永康市政府出台了污染减排财政奖励办法。凡获得办法中规定的荣誉类奖励和减排工程类奖励奖项的,永康市政府均予以奖励。
在荣誉类奖励中,获“国家环境友好企业”称号企业,奖励30万元;对通过“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企业,奖励5万元;企业环境行为信用等级评定为省级绿色类企业,奖励3万元;获得省污染减排优秀工程(项目)称号的企业,奖励3万元。在减排工程类奖励中,对按期完成指标改造和使用清洁能源替代高污染燃料的燃料设施改造项目工程的,明确奖励比例;对列入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设施建设任务并通过验收的企业按投资额50%给予奖励,经审核达到运行维护技术规范要求的,给予年运行维护经费50%的奖励;企业通过实施中水回用、燃煤锅炉(窑炉)脱硫工程、自愿关停或转产等方式方法,每削减1吨化学需氧量奖励5000元,每新增削减1吨二氧化硫奖励4000元,每新增削减1公斤总磷奖励10000元。
据悉,永康市环保局按年度接受各企业奖励申报,并会同财政局一起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评定,由环保和财政部门共同负责奖励资金的使用管理。永康市环保局还将对奖励资金的使用绩效进行检查、评估,加强奖励项目跟踪管理,掌握减排指标实际效果。对违规骗取或不能按要求使用奖励资金的企业,将追回已发放的奖励资金,并规定三年内不得申报财政专项资金支持项目。
永康市环保局还制订出台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跟踪管理办法,对建设项目实行分类管理,对投资数额巨大、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周围环境较为敏感或容易造成纠纷的建设项目重点跟踪管理;对餐饮娱乐类项目,有生产废水、烟气、工艺废气产生及其他对环境影响一般的建设项目一般跟踪管理;无生产废水、烟气、工艺废气产生,工艺简单、对环境影响很小的建设项目视情况跟踪管理。 (金华日报 记者 李根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