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3月16日讯前车无证驾驶撞倒行人,不救护反而逃逸。跟随其后的出租车避让不及将人碾压,以为事不关己驾车驶离。日前,胡某某、金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武义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
2009年12月28日下午,胡某某无证驾驶无牌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公司回武义县城。17时50分,当车行驶至武义县永武二线与纵三路交叉口地段时,行人楼某正好横向穿过马路。因摩托车车灯较暗,车速快,当胡某某发现前方行人时已经避让不及,摩托车与楼某发生碰撞,致使楼某被撞倒在地,摩托车损坏。由于害怕无证驾驶被法律究责,犹豫片刻之后,胡某某驾车逃离现场。之后,由金某某驾驶的出租车高速驶经此地,受迎面车辆灯光影响,当金某某发现躺在路上的楼某时已无法避让,出租车直接碾压了过去。事后,金某某下车查看,却听人提起楼某先前被人撞倒之事。金某某认为事不关己而驾车驶离现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7条规定:“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机动车经过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穿过道路,应当避让。”胡某某、金某某驾车驶经交叉路段时,没有减速慢行,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2条第一款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楼某属正常横行穿过道路,无过错,不负事故责任;胡某某、金某某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未采取相应措施,而是驾车逃逸,负事故全部责任。 (金华晚报 记者 严瑾漪 通讯员 周小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