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3月17日讯被评为“2006年全国50本读者喜爱的旅游好书之一”的———《风水郭洞》一书在问世三年多后惹出一场官司。武义郭洞景区一名连普通话都不太会说的65岁农民何其庠,以侵犯肖像权为由将该书作者朱连法、陆宗寅(笔名田源)告上法庭。3月9日,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特别侵犯肖像权案。
原告索赔10万元
郭洞是武义首个正式开放的风景旅游区,首批中国历史文化名村。《风水郭洞》是武义县第一本对外交往旅游礼品书,2006年4月由上海人民出版社出版。几位当事人中,家住武义县熟溪街道郭下村的原告何其庠是景区所在地的农民,被告朱连法和陆宗寅则分别是原武义县风景旅游管理局党组成员、武义县景区管理处主任和现上海人民出版社审读室主任。
“2008年10月,武义举办温泉节,在通往郭洞景区的高速公路岔道口,立了一块很大的景区宣传广告,广告牌上有我放牛的照片,格外抢眼。”何其庠说,村民议论纷纷,以为自己给景区做广告,赚了很多钱,“一年都不用做了”;亲戚朋友以为自己发了,也纷纷上门借钱,他压力很大。
何其庠不明白,自己的照片怎么会上景区广告呢?这张“被放得很大很大”的照片还上了景区门票。何其庠开始设法寻找照片出处。
2009年2月,何其庠向一村民借来《风水郭洞》一书后,才知道门票和广告牌上的图片均取自《风水郭洞》一书。何其庠非常生气,虽然拍照片他是知情的,但作者当时在拍摄时并没有告诉他照片用于宣传郭洞、出版书籍,他还以为只是“上镜头,做新闻报道”。
一气之下,去年5月,何其庠找到浙江五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周学军,以侵犯肖像权为由,一纸诉状将朱连法、陆宗寅告上了法院,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赔偿肖像权使用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10万元,并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或者杂志上公开赔礼道歉,时间不能少于两个月。
被告坚称没有侵权
何其庠,一名普通的农民,怎么会入《风水郭洞》一书呢?朱连法回忆说,为将郭洞古朴的生态风光推介给世人,促进当地人旅游致富,他根据工作安排,经过多年搜集整理资料写出书稿。为使该书图文并茂,武义县旅游局还特邀上海人民出版社国家级摄影师陆宗寅专程赴郭洞拍摄图片。陆宗寅接到邀请后,利用休息时间,2005年10月6日专程从上海赶到郭洞拍摄。
“何其庠是村干部介绍的。拍摄前,我们就向他说明照片将使用到宣传郭洞的书上。因为当时书已定文字稿,照片很明确就是配文用的。何其庠很支持,按要求穿蓑衣、雨鞋,戴斗笠,牵牛配合拍照。拍高兴了,何其庠还主动牵牛到溪滩洗澡,希望能多拍几张。拍完照片,我们向他支付15元报酬,由于钱包里没带零钱,拿出一张百元面额的人民币,何其庠找不开。我顺手从包里摸出一整包硬壳中华牌香烟,问何其庠是去换零钱还是要这包烟,他十分乐意地选择了收取中华牌香烟……”朱连法说,何其庠在诉状中称“2009年2月才得知”,显然不符合事实。《风水郭洞》于2006年4月出版后,武义县风景旅游管理局即向出版社购买3300本。出版当月收到该书后,由郭洞景区主管向郭下村主要村干部和配合点缀拍摄者各赠送该书一本。何其庠得知该书已出版,急于想看到自己在书上的形象,当时曾主动向郭洞景区管理人员索要该书,证人证词说得很清楚。
陆宗寅为中国民俗摄影协会会员,爱好古村落拍摄,拍摄过福建土楼、绍兴古民居等大量古村落,编辑出版丰子恺《缘缘堂随笔》《郁达夫的杭州》等有一定影响的书籍。对自己事隔三年多后,莫名其妙成了被告,他很是“想不通”。“我拍了这么多年照片,还从来没有碰到过这样的事情。我好心帮武义旅游宣传,当地村民却反过来告我,真让人伤心。”陆宗寅说。针对何其庠在起诉时例举侵权的“10张放牛肖像图”,被告方提供了上海文艺知识产权司法鉴定中心的相关鉴定:
《风水郭洞》一书是一本旅游风光和人文风光的出版物,上面的照片均以建筑及环境风光为主,在拍摄照片时,作者主要以旅游环境为主,里面涉及个别人物,而人物所占的比例很小,仅作为环境点缀,并非是拍摄的主体,也没有特写镜头……照片的说明文字也是以风景为说明词。整个照片内容都是善意的,介绍当地的风土人情,不存在有损和丑化该地区风景及涉及的人物形象问题。作为人文风光摄影或旅游摄影一般都涉及人物,不是以人物为主,谈不上有肖像权问题。
被告在应诉时坚称,这10张照片不能称为肖像;即便是肖像,也未构成侵权。“《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如果说《风水郭洞》一书涉及营利,营利主体是该书的出版发行单位,而非被告个人。被告个人对《风水郭洞》只有著作权,没有发行权,也就谈不上营利,谈不上侵犯肖像权。”被告说,上海人民出版社按国家相关规定,向朱连法等12人支付版税(即稿费)3324.16元,这属于作者的合法收入。“这点稿费,我们连撰稿资料费、拍摄成本费也不够支付”。
调解失败等候判决
3月9日为二审开庭审理。去年底,武义县人民法院经过开庭审理,一审驳回何其庠的诉讼请求。何其庠不服,上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天庭审,双方就是否已过诉讼时效、是否侵权肖像权等问题进行了激烈的辩论。
被上诉人(朱连法、陆宗寅)称,按照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为两年。也就是说:当权利人得知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犯之日起,两年内没有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诉讼的,该权利人即不再享有请求人民法院保护的权利。根据这一规定,本案照片即使构成侵犯肖像权,也已超过诉讼时效期。
上诉人(何其庠)则称,2009年2月才知道自己照片被印到《风水郭洞》书上之事实。“即便是上诉人在2006年5月向管理处的工作人员索要过《风水郭洞》一书,但是索要并不能就此证明上诉人已清楚、明确知道了自己的权利被侵害,因为没有看到该书,上诉人又如何知道二被上诉人是怎样对自己进行侵权的?更何况当时上诉人根本就没有拿到《风水郭洞》一书。如果确切已经看到过了,又何必向管理处的人员拿书呢?实际上本案二被上诉人一直到目前为止仍在使用上诉人的肖像照,《风水郭洞》一书一直到现在还在易文网上公开出版发行,二被上诉人的侵权行为一直在延续,本案不存在上诉人已超过诉讼时效的问题”。
武义县旅游局出具公函,证明作者出《风水郭洞》一书纯属履行职责,是职务行为,为宣传郭洞发挥了重大的作用,并非以个人营利为目的。上诉人则认为,二被上诉人的行为完全是其个人行为,不是职务行为。
当天,调解无效,法院将择日作出二审判决。 (金华日报 记者 李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