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收看浙江在线,我是主持人覃达霖,今年3月下旬,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了省人民政府提请的《浙江省消防条例(草案)》。会后,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又作了广泛调研,根据各方面的意见作了多次研究和修改,预计5月下旬再次提交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可以说,这是一部浙江版的消防法,与人民群众密切相关。
主持人:为了让网民更好地了解这部将要出台的法规,同时也广泛征集网民对该法规草案的意见建议。今天,浙江在线邀请了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法工委主任丁祖年,省公安厅法制总队政委张晓峰,省消防总队政委程永利作客浙江在线,就这一条例草案听取网民的意见和建议。中国浙江人大网、浙江立法网和浙江消防网也同步直播此次访谈。
主持人:应该说立法听取网络民声在浙江并不陌生,2008年6月,《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草案)》通过网络公开征集意见;去年,《浙江省流动人口条例》不仅听取了网民意见,而且将网民建议写入了地方性法规。丁主任能否介绍一下,这次为什么通过网络征集民意?
丁祖年:现在通过网络来征集立法的意见,它的影响力非常广,所以通过网络来听取意见可以听到深入的人民群众的意见,消防条例又涉及到千家万户的事情,老百姓都很关心,所以很有必要来通过网络征求意见。
主持人:我想可能今天我们主要是就《浙江省消防条例(草案)》进行一个意见的征集,我想可能很多网友对这个条例还不了解,我想丁主任是不是给我们介绍一下条例的背景和主要内容。
丁祖年:消防工作涉及到千家万户,也关系到老百姓的生命财产安全,所以各级政府各个方面都非常关心,非常重视,其中一个很重要的方面就是他们非常重视立法手段,消防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我省历来高度重视消防工作。1998年,省人大常委会制定颁布了《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并于2004年作了修正。该办法施行以来,对于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快速发展,消防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增多,政府相关部门消防安全监管职责不清,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主体意识未有效形成,人民群众的消防安全意识非常低,一些区域、场所、单位存火灾隐患非常突出,尤其是“三合一”场所、仓库、集体宿舍还有出租房的消防安全问题突出,还有农村的消防安全工作,消防安全形势仍较严峻,重特大火灾仍时有发生。现行办法的不少方面已难以适应新时期消防工作的需要。2008年,国家对《消防法》进行了全面修订,并已于2009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消防法》的实施是消防工作的新跨越,为保障新《消防法》贯彻实施,迫切需要修订我省的地方性法规。
《浙江省消防条例》是今年省人大立法计划一类项目。3月底,《条例(草案)》已经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目前的《条例(草案)》主要有五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关于消防职责。按照《消防法》规定的“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督、单位全面负责、群众积极参与”的原则,对政府、有关部门和机构、企事业单位等在消防工作中的职责(义务)作了全面、具体的规定。二是关于火灾预防。规定了公共消防设施的建设管理责任,强化建设项目消防安全管理,明确各类单位、特殊场所的管理责任,加强电气防火安全、物业服务企业的管理,鼓励、引导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和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三是关于宣传教育。专设“宣传教育”一章,进一步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及人员的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职责和义务。
第四是关于灭火救援。这个方面也是一个重点,国家法律做了一些规定,我们在国家法律的基础上根据我们省的实际做了一些补充,建立重大危险源火灾风险和灾害评估、应急反应机制;加强消防组织建设与管理;规范火灾事故调查和处理,这样使救援工作更好地实施。
第五是关于监督检查。我们在实践中发现了我们的工作中确实存在着监督检查不够,包括我们执法部门要加强研究执法,确保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也包括我们一些其实也单位从消防的责任切实落实消防的措施,使消防条例得到更好地贯彻,在这方面我们提出了一些要求,包括一些具体的制度,公布制度,举报制度等等,这样使消防法和消防地方性法规和其他的规章制度得到有效全面的实施,主要就是这方面的内容。
主持人:好的正像丁主任说的那样,我们原来的法规可能跟不上我们形势的一个变化,我们现在法规更应该从实际出发,刚才看网上网友也提出了从现实出发的问题,我们一起来看一下。刚才有网友说他所在的小区人挤车辆也比较多,平时找车位就很不容易了,特别晚上下班之后,车堵的整个小区几乎都是车了,一旦发生火灾,消防车就很难进去了,后果不堪设想,他想了解一下对这种情况我省在制订消防条例的时候有没有考虑一些解决的措施,我觉得在我们小区里面经常见到的,拥挤、车辆多,道路窄。
丁祖年:我们不要说在立法工作上,就是平常的日常生活中也经常碰到,我们小区中的停车问题,原来的时候建一些消防通道,其实大家平时不注意,一旦发生火灾问题就暴露出来了,有些地方消防车不能及时到达,不能进去采取措施,导致火灾不能得到救治,这个问题一直是困扰我们消防工作的问题,而且现在看起来有日趋严重的状况,因为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车越来越多,有一些停车位置不够的问题。针对这些情况,国家和省也在想办法,像新修订的国家消防法第二十八条对这个做了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道,同时还规定了相关的法律责任,但是还有一个有效的贯彻途径问题,所以这次的草案我们拟定做了一定补充和完善。
一个是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堵塞和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和消防登高场地,我们分类比较宽一点,因为实践当中这个地方不仅仅是消防车通道。第二个规定是对物业企业规定了一些责任,因为有些物业企业对这些视而不见,所以我们规定物业企业对占用堵塞封闭这些通道、场地的应该予以劝阻或者制止,如果业主不听劝阻和制止,应该向当地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报告,不要等到违法了出了问题了才追究责任,尽可能使这些东西得到及时的治理,应该从草案来说这个是补充完善。当然网友如果有好的意见可以提出来。
主持人:刚才丁主任提到了出租房的火灾问题,在瑞安塘下就发生了火灾,9死2伤,就是发生在出租房里,在这一块我们有什么措施来加强管理呢?
程永利:从今年来我们浙江省的情况看,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外来务工的人员是越来越多,现在我们全省的流动人口有1800万,大多分布在各市,从事着一些生产、加工这样的行业,多数都入住在出租房,居住条件总体不是很好,有些住的人比较多,像你刚才讲的几十平方米的房子住十几、几十人,有的房子很小,地方拥挤,这些出租的房屋总的看消防安全条件都相对较差,这也是近几年来我们出租房屋发生火灾一个突出的现象。现在在外来人口集中地区,出租房屋的火灾占到火灾总量的80%以上,2009年我们全省发生4起出租房较大火灾,造成了20人死亡,分别占前年较大火灾的40%,死亡人数的48.8%,在我们对瑞安市整个情况进行了一个调研,2006年至今瑞安市就发生火灾2778起,造成43人死亡,伤24人,其中出租房货载就有956起,死亡27人,伤12人,分别占了总数的34.4%、62.7%,50%,2006年、2007年、2008年,瑞安市火灾死亡5人以上的较大货载,会引起死亡17人,2009年瑞安市发生的三起较大货载全部发生在出租房。
丁祖年:您看您光举了瑞安市的例子就有很多,全省加起来就有更多了,都是发生在出租房,这个比较典型。既然出租房出了这样的问题,对于这种事情房东应该承担什么责任,平常有什么义务,包括这次条例的修改应该怎么样加强管理。
丁祖年:确实出租房火灾是消防工作的突出的问题,很难管理,根据这个情况,这次条例草案也专门作为一个问题来解决,从草案现有的规定来看,从这么几个方面提出了要求:第一,用于出租的房屋必须符合消防要求,不符合的不得出租,然后对哪些东西是属于消防条件的要求我们会做具体的规定,这样就有一个明确的标准,而且对执法部门来说也便于执法。第二,明确出租人和承租人的消防责任,出租人应当承担什么责任,我们也明确了出租人应当监督承租人不得擅自改变出租房的房屋和结构,发现火灾隐患的应及时治理或者报告公安消防机构,同时对承租人不得擅自改变使用功能和结构,发生火灾隐患及时消除,对于消防实施器材也进行日常的管理,这样职责明确以后,承租人和出租人都有责任,一旦发生问题便于追究。第三,我们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说出租房屋出租了,出租人和承租人都没有承担相应的责任,公安机关可以进行相应的处理。
主持人:看到网上面我们网友的提议真的是从现实中来,刚才有一个网友提问,我经常发现一些消防设施是中看不中用,有的甚至有人打开消防车开始洗澡,拿以后遇到这种情况,可不可以举报,关键是有关部门接到举报之后会不会处理?举报有没有奖励?会不会被人报复?这都是一些现实的问题。 程永利:这个问题提得非常好,这也是现实生活中经常会遇到的,群众举报一直是我们公安消防部门查处消防违法行为的重要途径之一,所以我们在这里也真诚地希望全社会的广大人民群众,包括今天参加浙江在线立法听民意活动的广大网友能够共同参与,及时发现和制止消防违法行为,消除火灾隐患。从目前的情况看,我们公安部门对如何受理举报投诉做了相关的规定,《消防监督检查规定》,也就是公安部第107号令明确规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接到对消防违法行为的投诉应该及时受理,并登记备案,按照有关的要求进行实地核查,对举报投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以及擅自停用消防设施的,应当在接到举报投诉24小时内进行核查,对其他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在接到举报投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因此在这次条例草案的制订过程中,我们进一步明确了举报投诉途径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查处反馈的要求,鼓励群众通过举报的形式参与消防安全工作。
第一,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消防违法行为以及各类消防设施不能正确使用等情形均有检举、报告和制止的权利。这就从法律层面上赋予了举报和投诉权,大家可拨打96119去举报,这是免费的。
第二,明确了接到举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举报投诉的查处规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接到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投诉检举、报告,应当及时登记受理,并按规定进行实地核查。核查后对消防安全违法等情形应当依法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及时告知举报投诉人。对不属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职责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向有关有权处理的部门举报。 在此基础上,我们省消防部门还将出台相关的有奖举报的规定,近期就要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进行承诺,刚才网友讲的会不会被报复,这个问题请大家放心,公安消防部门在举报投诉办理的制度当中明确要求对举报人的信息进行保密,未经举报人同意擅自将信息泄漏的一律严肃查处。
主持人:这个条例如果确定下来以后,一方面也是鼓励了我们群众,如果发现这个问题去举报,另外也是规定消防部门应该采取一些措施去制止这些违法行为发生。刚才我们谈到了出租房的高危隐患的问题,这让我想起了农村,农村也有很多问题,网友也有这方面的问题,农村里面木结构房比较多,而且村里没有什么水源,离城区也比较远,一旦发生火灾的时候,消防车来到的时候,可能房子已经烧了,这是有很多的损失,在我们的草案中会不会有专门针对农村消防的规定。
丁祖年:我们关注的这个问题也就是我们现在这次立法特别关注的,现在农村房屋的消防工作是薄弱环节,就像刚才主持人讲的,农村房子多,消防使用的水源不足,消防道路比较偏远道路比较差消防车不能随时到达等等,而且现在随着经济的发展,农村经济财产越来越集中,人口越来越密集,这样可能带来的隐患更大,可燃物越来越多,一旦发生火灾后果比较严重,所以我们现在一直是非常重视农村消防工作,也是作为一个重点的薄弱环节来抓,过去省里也出台了一些文件,加强农村的消防工作,但是由于它是行政性文件,所以效力比较低,执行起来有一定的难度,这次通过《浙江省消防条例(草案)》的制订,把它确定下来,作为新的法规,同时在这个基础上提出更加切实可行的措施。这次条例草案主要就是从两个方面做了一点明确。
一个是规定乡村应当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合力设置建设和保障消防用水,乡村没有生活供水网的应当设置室外公共消防拴,应用河流、池塘和天然水源作为消防一个必要的设施,必要的取水设施满足火灾扑灭的需要。对于取水的困难的乡村,当地的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要去修建一些消防水池,这样来帮助这些地方解决这些问题。
第二个方面主要是明确了当地村居民委员会的一些责任,主要是确定消防安全管理员,制定防火安全公约,组织群众性的消防工作,同时要求他们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消防检查,包括火灾隐患,要求有关部门和机构开展火灾自救,火灾现场自我保护,这样对于农村的消防工作提供一些比较有效的措施、手段。
主持人:在农村消防这一块程政委有什么说的吗?
程永利:没有,刚才丁主任回答得很详细了。
主持人:刚才我们在谈消防设施的时候,我看到网上的网友也有类似的一些问题,比如说他们在平常的消防设施消防拴、灭火器,平常没有着火的时候大家都不会关注它,也不知道它能不能用,如果消防拴等这些消防设施平时应该由谁来检查,如果发生火灾都不能使用,造成的损失扩大这个责任又有谁来承担,这个在我们的新的草案中有没有具体的说法和规定。
程永利:刚才网友们提到的问题我想首先要从概念上讲一下,要明确两个不同的概念,一个就是消防设施,这是一个概念,消防设施一般是指固定的消防系统和设备,我们大家知道的一些楼房,比如说大型的商场、影院、高层建筑这些密集场所,它里面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消防拴系统,防排烟系统,以及消防安全设施,包括消防广播等,这些统称是消防设施,网友提到的消防拴就属于消防设施的一种。另一个概念就是消防器材,消防器材主要是指移动的灭火器,自救的逃生器材,灭火器、防火面罩、等等,这些是属于消防器材,利用消防设施和器材扑救火灾主要是防止小火酿成大灾,这是有效的方法。在火灾发生的初期,单位可以组织人员利用灭火器,室内的消防拴进行灭火,消防专业队伍到场以后,可以利用消防设施、器材协助,应该说确保消防器材、设施的完好对于快速有效地扑灭火灾,减少火灾的损失起到重要的作用。对于这些消防设施器材我们对平时的消防监督检查中也确实发现一些单位存在不能正确使用的情况,主要有这么几个方面的原因:
一个是有些单位维护管理不当,年久失修,导致不能正常使用。还有,就像这位网友讲的,灭火器下面有很多的灰尘,平时维护管理不当,这是一个突出的问题,另外,人为占用挪用,在生活中把消防设施、消防器材遮挡、埋压,在也是导致不能发挥作用一个主要原因。
主持人:我们的消防设施方面的问题,在新的规定当中有没有就一些条例把这个确定一下。
丁祖年:条例草案也做了一些规定,明确了消防设施了管理主体,要求一些机关事业单位,有关企业都按照国家的标准来配备、维护、检修方面的责任,另外我们也强调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消防设施的义务,如果发现有损害消防设施的行为都有权进行举报和制止,当然这些规定的实施当中主要还是要怎么贯彻的问题,网友还有什么更好了建议希望提出来。
主持人:我记得在节目一开始,丁主任提到了“三合一”场所,可能家庭小作坊存在这样的情况,我们在房子里面开展生产同时也住在这里面,可能生产出来的货物也放在这里,反正我们这么一个场所什么事都干,我们也看到不少报道,近几年也有发生在这些场所里面的大火灾,往往导致很多打工者损伤,造成了一个很严重的损失,我们既然是新的法规的设置,不知道在这一方面,在“三合一”场所有没有具体的说法。 程永利:从我们浙江的情况看,特别是从改革开放以来,从上个世纪90年代,全省的民营经济发展非常迅速,这几年应该走在全国的前列,逐步形成了小产品,大市场,小资本,大集群,小产业、大规模的块状经济的特色,像温州、台州、绍兴、宁波、嘉兴、湖州等地更是形成了一镇一品牌,一县一主业,家家户户办企业这样的发展态势,目前全省年产值超亿元的企业集群有360多,其中产值在50亿以上的有265个,50亿至100亿的有51个,100亿至200亿的有23个,200亿至300亿的有7个,超过300亿的有14个,这些产业集群及原材料供给、生产加工、仓储物流于一体,建筑连片,且消防设施也不是很完善,人员密集,流动大,原材料和产品多,大量地堆积,用火用电频繁,隐患突出,在整改上也存在着一定的难度。一些企业为了节约生产成本往往是擅自变更民用建筑使用功能,而成厂房在不属于消防安全技术的前提下,往往将生产车间、仓库、员工宿舍三者合二为一,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三合一”场所。
针对“三合一”场所存在着严重的火灾隐患,我省各级党委政府和公安机关高度重视,省委省政府提出了经济要上去,事故要降下来的要求,并将“三合一”整治工作纳入构建和谐社会、为民办实事的重要内容,省政府还从2007年8月份开始,在全省部署开展“三合一”场所,消防安全综合整治,特别是2007年公安部在湖州织里召开了“三合一”整治现场会以后,我们按照整体产除、隐患计消、确保底线、整治思路,采取了停、搬、改、防,联合建设、国土、电力、工商等部门,以全省24个县市区,44个“三合一”场所的集聚街道为重点,成立了114个人的小组2498个整治办公室,抽掉15600个人强力整治,收到了较好的效果。2年多来,全省排查出4万300余家三合一场所,查封6000多家“三合一”场所强制拆除1200多家地下加工厂,一把拘留的违法经营的270多名“三合一”场所的负责人,从而使“三合一”现象得到了有效的整治,该类场所的火灾也明显减少,但是正如这位网友指出的,全省很多地方还是存在着“三合一”排查不彻底、企业消防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分隔不到位的问题,导致该类场所的火灾隐患还是大量地存在,有时火灾也时有发生。
主持人:我们现在是实现一些卓有成效的办法,的确是破题了。
程永利:但形势不容乐观。
张晓峰:对于“三合一”火灾的整治在现在的条例修改草案中也有增加的内容,主要就是结合省里面实际的状况和结合整治工作所总结出来的经验,我们也在新的消防条例和草案里面做了一些增加和补充,主要有这么一个内容。一个方面是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居住场所保持相对安全的距离,第二个,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确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应当符合技术要求,采取符合要求的防火设施,并设置疏散和自动灭火设施,严格用火用电。
主持人:从制度也好,从设备也好,都应该跟上去,我看到浙江在线也报道过一些消息,前一段时间,温州的教堂发生了一个火灾,当时有3个中学生被困火海,他们跑到教堂顶上挥舞彩旗,被消防队员发现,最后终于得救了,让我想到这三个学生在危机的时刻能够作出比较正确的反映,到屋顶上挥舞彩旗让人们发现他,最后终于得救,这个非常难得。我想我们处在火灾现场的时候怎么才能够快速地逃生呢,这在新的草案中有没有宣传的手段和说法。
丁祖年:前面一开始的时候提到这次条例主要要解决的问题之一就是宣传教育,现在火灾事故的发生前面存在着很多的隐患,很多的消防违法行为或者设置的不健全,这不是法律法规没规定,但是规定了,你对这条例不了解不清楚,虽然有人知道但是比较轻视,还有一些知识上确实缺乏,因为大家不关心,一旦发生火灾之后也不知道该怎么处理,就是造成一些不应有的损失,所以我们觉得要真正做到加强消防工作,避免一些事故的发生,所以加强宣传教育是非常重要的,宣传教育从立法上说我们确实存在着一些部明确,确实方法不到位,措施不落实,宣传教育的内容上也不全面,所以我们就专门设了一章,叫做“宣传教育”,在这里面我们对宣传教育的责任,主要是明确政府的责任,有制订计划,每年都必须制定计划,要有具体的措施,对具体部门要明确,首先是明确公安部门和消防机构有宣传的责任,因为他们是专业的部门,法律法规比较清楚,比较熟悉,同时消防监管部门也有一个统一协调、监督缺乏这方面的教育,同时还规定其他部门,政府部门、特别是学校、教育部门,因为现在大量提高安全隐患,这个学生往往是非常重要的一个受害者,因为它不懂,学生的教育也不教这些东西,一旦发生人们都非常集中,所以我们讲这个知识,特别是在学校里面,在课程设置里面,在课程教育里面要加入一些知识,怎么样逃生,平时进行一些演习,这样起到增强意识的作用,第二个了解知识,了解法律的规定的作用,第三是具备一些逃生的技能,所以这个内容应该是浙江省草案的一个重要的亮点。
丁祖年:通过宣传教育把常识刻在我们的脑子里,一旦发生火灾就知道该怎么办。
主持人:我们再来看看网友的提问,这位网友说,消防工作很重要的内容还是政府部门之间的配合,如果一个小区没有经过消防验收就卖掉了,存在消防隐患怎么处理,即便消防部门要来解决问题,但是涉及到几百户和几千户也会引起一些社会问题,他说所有社会相关部门有关部门的协作很重要,在立法当中有没有规定这方面的协作。
丁祖年:现在很多建设工程没有经过消防验收就出售了,情况是客观存在的,但是这种情况隐患非常大,因为施工的时候如果有一些应有的消防设施都没有健全,一旦发生火灾临时采取措施就来不及了,这一点国家法律是非常明确的,这次我们制定条例草案的征求意见当中也提出了很多问题,为此我们也做了一点重申和补充,就是要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况,这里面我们主要提出这么几个规定。
一个是对不符合城乡消防安全布局要求的建设项目,城乡执管部门不得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这是从用地许可证和规划许可证上面来看。
第二个是立法应当遵守依法审计审核的标准,如果没有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政府部门不得办,建设工程部门,房地产部门也好不得发,房屋的预售许可证。
第三个规定就是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没有进行验收的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就不得投入使用。房产部门也不能发放权属证书,防止这样现象的发生。
另外,网民也提到协调机制的问题,这个现在也是一个问题,因为消防涉及到各个部门,有一些问题包括消防部门也解决不了,所以这方面的协调配合是非常重要的,条例里面也做了一些规定,如果发现有关问题,那么消防部门发现然后其他部门处理,有关部门在工作当中发现一些消防安全问题,隐患问题它就会提请消防部门来加强执法检查,通过这个部门协作来做好工作。
主持人:还是要增强协作,我们继续来看网友的提问,这里有网友说消防法提出了火灾公众保险的内容,对发生火灾之后可以减轻理赔的困难,国家不是强制型的,请问我们在座的嘉宾我省有没有具体的规定。
程永利:消防法设定火灾公众保险,是通过鼓励和引导发展火灾公众责任,用市场机制和经济手段解决火灾责任赔偿,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提高公共消防安全保障,消防法对火灾公众责任保险规定的鼓励和引导和教抢险,它并不是强制型的,在条例的立法中,有一些委员认为浙江作为全国经济较为发达的省份,经济等各方面条件已经具备,有必要在国家法的基础上上升为强制性的,我们的立法委提出这样的意见,为此我们进行多次调研,在调研中也有一些认定,认为强制险的条件还不成熟,比如目前各个保险公司并没有这个意识,没有具体的基础,目前的情况是这样,还在考虑中。
丁祖年:确实是程政委介绍的这么一个情况,现在因为强制险确实是种公众责任险,我们从实践看起来对预防、增强主体的消防意识,一旦发生事故以后,更加有效地处理好事宜是有重要的积极意义的,但是强制险的问题涉及到各个方面的权利处分问题,所以一般来说,这种险强制型的设置,一般是国家立法要通过实践里设计的,所以我们在调查研究中,一些意见就是设置为强制险。但是也有不同意见,觉得强制险会带来其他问题,所以我们在立法草案的修订过程中也反复推敲论证,最后我们还是觉得在条例草案中责任险的问题要有直接规定,但是不能规定强制险。主要我们强调有一个引导,明确一个方向,所以我们最后规定,强调了应当采取措施来鼓励、突出、引导,不是对哪些单位做明确,宾馆、饭店、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还有生产、组成运程销售危险物品的企业要投保火灾的公众责任险,同时我们还规定对保险监管机构也应当采取措施来鼓励,由保险公司承包这个险,其他方面也配合这个问题做一些配套的措施和要求,但是,目前还不能说是一个强制险。
主持人:等于说我们是从另外一个角度解决问题。
丁祖年:就是明确了一些方向。
主持人:再来看网友的问题,这个问题我看是给程政委的,他说我省立法当中对 消防部门如何做好消防工作,有没有一个具体的规定,毕竟消防部门才能主要抓消防工作的。
程永利:这个问题提得很专业,消防法明确地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有监督管理的责任,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消防机关组织实施,各县、市、区都有我们的消防机构,在公安机关,所以就明确了消防部门加强工作职责,在我省的这次立法当中对如何进一步监督消防部门,行使消防监督和管理的职责,可以说是下了很大的笔墨,目的就是促使全省消防部门更好地履行消防监督的职责,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共消防安全局面的好转。这里面主要是两个方面:
一个是履职的具体要求,另一个是对违反规定的处理内容。第一个方面明确消防部门在开展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消防安全检查的许可,应当做到公开、公正、公平、便民、高效。在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消防安全检查以及调查处理事故时,不得收取费用,不得谋取私利,不得利用职务变相指定销售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等等,这个都做了明确的规定。
第二个方面是对消防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如拖延办理行政许可,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督促整改的情况,视情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进行处罚,另外,对我们消防部门执法当中存在的不公、不廉等问题,也真情的欢迎社会各界欢迎人民群众,通过96119投诉电话或者来访来信的形式对我们进行监督,我们将依法进行查处,对发现存在不依法履行职责,绝不姑息、查处一个处理一个。
主持人:应该说程政委的表态非常坚决,而且也有一个渠道,就是监督和举报,我看到下面网友提出的问题也是非常有意思,他说要进一步做好消防工作,必须有专业的技术人员,如注册安全工程师等,假如有制度有管理,但是专业的技术人员不够也没有用,他想请问程政委,我们在这方面如何考虑?
程永利:在消防工作当中涉及到专业的技术人员,在新消防法中也是有相应的界定,主要是两类:一类是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另一类是消防产品质量的认证,消防设施监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对这两类不同的人员消防法也都有不同的规定,对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规定要持证上岗,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规定应当获得相应的资格,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或者失实文件的可以依法处最高10万的罚款,并由原许可机关吊销资格,可以说发挥专业技术人员的作用对做好消防工作具有重要的作用。
为进一步发挥消防行业技术人员的作用,我们在条例草案中,规定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实行职业资格制度,规定:消防控制室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值班操作人员应当持消防职业资格证上岗,掌握火警处置及启动消防设施设备的程序和方法,确保及时发现并准确处理火灾和故障报警。对违反该规定的,在罚则中还设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
主持人:下面有一个网友对我们进行咨询,他说我要开一个餐馆,但是消防部门说只要备案就可以了,首先他想了解一下什么是备案,和以前的审批有什么不同,他说对我们来说在办理消防事项的时候还应该注意什么?我们浙江的条例中有什么相关的规定?
丁祖年:备案和审核、审批是不一样的概念,审核、审批是进行某一项活动事先进行准许,没有经过审核是不能进行这项活动。备案是向有关部门告知,并不影响你从事这项工作,也就是它实行的是社会监督,原来的消防法实行事先许可。随着大家法制理念的不断增强,怎么样方便老百姓,减少缓解、提高效率,审批制度改革取消了很多许可,其中在消防领域也取得了一些制度,所以这次新的消防法规定,特殊的工程和重大的工程,涉及到公共安全的工程,比如说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工程必须实行消防审计、审核,消防验收制度,对其他的都实行备案抽查制,这些工程不需要进行许可,有这样一个区别。但是消防跟其他工作确实不一样,虽然搞了备案制度,但是火灾防范的意识不能轻视,所以我们针对这种情况,根据国家的法律精神,制度的完善对更好的增强防范,消防安全问题的实施,我们做了几件工作:
一个是就是明确规定建设单位不得擅自修改,公安机关已经经过备案的设计。如果确实你有变更的,那你应该重新去备案,否则消防部门没法掌握你的情况。第二个,那些建筑物的使用性质也有备案,如果有更改,你还得重新做,再一个就是规定了如果违反这些规定要进行相应的处罚,备案事先不用审核、就没事了,你如果备案不备案,如果是备案了以后发生变更了,你又不重新备案又要处罚,一方面备案制度确实是一个改变,减少许可,但是备案也是一个重要的制度,也必须严格执行。
主持人:我看到很多网友也给我们留了一些建议,像有的网友说,现在的一些大型商场节庆、店庆就会搞一些大的促销活动,本来人就挺多的,促销活动到里面又有好多商品,人流量又特别大,人又特别多,万一出事怎么办?我们的新的条例是不是应该把人流比较密集的场所也归纳进去,确立一些法规之类的,有没有这些想法。
程永利:就像网友讲的,我们省内的一些商场,一些大商场这种情况还是比较普遍的。这些时候往往占用了一些内部的疏散通道,货物多而临时堆积,有的甚至把室外的消防车的通道也都占用来摆设摊位,解决这些问题也确确实实迫于眉睫,也是一个群众、社会各界非常关心的现实问题,消防法中有几个方面的规定。
一个是明确了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既有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消防法里面都有明文的规定,二是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三是明确了法律责任,对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妨碍消防车通行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这些应该说都是有着很强的操作性。
我们这次的立法在国家法规的基础上又做了进一步的细化和规定,比如说公众聚集场所除满足消防法规定相关的责任、义务,同时我们还明确了公共场所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和消防安全疏散引导人,开展防火巡查,确保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畅通,并通过视频在显目位置张贴图片的方式提示安全出口和疏散路线,这个在条例里面做了进一步的细化。
主持人:条例里面无论是从总的来说还是细化的来说都是做了相关的考虑。我们今天的节目也是接近尾声了,非常感谢几位领导坐在我们演播室听取网友的意见和建议,那么我想丁主任,如果平时网友还有一些他的想法还有一些意见和建议,我们有哪些途径可以继续征求意见。
丁祖年:今天这么一个交流,时间是有限的,所以今天听了大家的一些意见和建议,大家还有很多网友意见的没有说完,其实我们省人大的所有立法和草案都会在网上公布,设立专门的渠道,就是我们的地方立法网,大家点进去都可以看到省人大所有征求意见的草案,而且都有发言的途径,大家可以发表意见,这个网页现在还在,如果大家结束以后还有很多想法意见需要发表可以直接进这个网。同时如果大家觉得上网不方便也可以直接写信,书面提交给我们,寄到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对这些意见我们都会认认真真去研究,每一条意见都会加以重视,都会在分析、论证、研究、论证的基础上尽可能纳入到下一步的修改当中,这样使我们的条例更好地反映实际情况,更加科学可行,更加符合人民的意愿和利益,最后我也借这个机会对广大网友表示衷心感谢,感谢你们来参与交流,同时对法规草案,立法工作提出了很多好的意见、建议,希望大家今后能够一如既往地对立法工作、消防工作、公安工作继续加以支持、配合,多提一点意见建议。
主持人:我想《浙江省消防条例(草案)》从草案到最终确定它是一个过程,在这个过程里面需要广大群众一起去建言献策,群策群力,才能使条例的每一都能切合实际,切实有效,刚才丁主任也提高了一些反映问题和想法的途径和渠道,欢迎大家积极参与,今天节目到此结束,再次感谢各位嘉宾,也感谢各位网友的收看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