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今天,我们再次邀请到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知识产权审判庭庭长周根才同志做客浙江在线,就创新发展与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等问题,与网民进行互动交流,并回答网民提出的相关问题。首先请周庭长和广大网民打个招呼。

  庭长:好的,谢谢主持人,广大网友,大家好,我是省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的庭长周根才。非常感谢浙江在线再次邀请我来参加这次节目。在此,我也想通过浙江在线,对长期以来一直关心、支持、理解和监督我们知识产权审判的广大网友,表示衷心的感谢,也希望大家今后能一如既往的关心、支持、理解和监督我们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

  主持人:上个月的4月26日是第10个世界知识产权日,我从媒体报道中看到,为做好知识产权日的宣传工作,我们浙江法院开展了很多形式多样的活动,周庭长能不能给我们介绍一下?

  庭长:好的。世界知识产权日是知识产权领域一个非常重要的节日,我们国家与这个节日的诞生还有着密切的联系。在2000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召开的第三十五届成员大会上,根据我国和阿尔及利亚的提案,世界知识产权组织通过决议,决定从2001年起,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生效日期的纪念日——4月26日,作为世界知识产权日,以此在全世界范围内树立尊重知识,崇尚科学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营造鼓励知识创新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环境。每年的世界知识产权日,都有一个活动主题。今年世界知识产权日活动的主题是“创新—将全世界联系在一起”,以促进人们运用知识产权进行产品和技术创新来造福世界。

  人民法院作为担负着知识产权保护职能的司法机关,在知识产权保护中发挥着主导作用,在每年4月26日前后,都会举办大量活动,宣传知识产权保护。今年,省法院在4月7日召开了全省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会议和知识产权审判新闻发布会,邀请包括美国驻沪领事馆在内的外国政府驻华机构代表和40余家境内外媒体列席或旁听,同时公布了2009年度10个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我们省法院齐奇院长亲自主持会议,并回答中外记者提问;主管知识产权审判的徐杰副院长作工作报告;最高法院知识产权庭孔祥俊庭长莅临指导,并作讲话。社会反响热烈。各地法院也已开展了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比如,杭州中院的知识产权审判人员通过“杭州网”与网友围绕“解读知识产权,创新你我生活”的主题进行了互动交流;宁波中院召开了该院知识产权审判“五年回望”活动新闻发布会;温州中院通过“温州网”全程直播了一起商标侵权案件,还将一起专利权纠纷案件的庭审搬进位于浙江工贸学院的温州市知识产权服务园,组织企业、学生旁听;台州中院就社会关注的涉及彪马商标的案件进行了集中公开开庭;舟山中院针对网吧侵犯著作权案件激增的情况,邀请部分网吧业主以及舟山、台州、丽水、嘉兴、金华网吧协会的相关负责人旁听案件审理;海宁法院作为新增的具有部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基层法院,为扩大知识产权审判的影响力,召开了新闻发布会,新华社还对该发布会进行了网络直播。绍兴县法院则与当地工商局和商会联手,出台了三项措施来加强中小企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

  主持人:刚才周庭长提到我省2009年度的10个知识产权典型案例,能否在这里为我们介绍一下?

  庭长:好的。这十个案例分别是:1.正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施耐德电气低压(天津)有限公司等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双方当事人都是国内和国际低压电气市场上的龙头企业,诉讼请求和一审判赔额高达3.3亿,在二审中,法院积极促使双方达成全球和解协议,解决了双方长期以来的知识产权争议。本案还被最高法院列为2009年全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10大案件之首。

  2.阿尔芬纳电工系统公司诉浙江丽得电器有限公司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本案被告面对外国公司的起诉,积极运用专利法规定的先用权抗辩制度,成功维护了自身合法权益。

  3.王寅新诉广州市兆鹰五金有限公司确认不侵犯专利权纠纷案,确认不侵权之诉是一种新类型的诉讼,法院通过判决消除了原告潜在的诉讼风险,维护了投资和经营安全。

  4.罗华恩诉深圳三星科健移动通信技术有限公司等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系列案件,本案审判人员积极创新案件调解模式,促成当事人达成全国一揽子和解协议,成功解决了涉案标的7000万元的16件“世界风”商标和著作权关联案件。

  5.英国艾尔弗雷德·邓希尔有限公司诉杭州敦煌饭店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本案判决表明,饭店虽然没有直接销售假冒商品,但作为场地的提供者和管理者,应当对其场地内销售的产品承担相应的注意义务,否则,同样要承担侵权责任。

  6.德国罗伯特·博世有限公司诉宁波亚普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体现了中国法院对中外知识产权人的平等保护。

  7.杭州杭资通用发电设备有限公司诉杭州力源发电设备有限公司等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案,双方在本案中通过法院主持调解达成合作协议,实现了企业间的优势互补和利益共享。

  8.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诉杭州九佰碗连锁餐饮食品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案,表明饭店、餐厅等经营性场所播放背景音乐,应当取得许可,否则构成侵权。

  9.埃及籍被告人塔米尔等假冒注册商标案,是我省首例外国人与国内不法商贩勾结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

  10.杭州宾路服饰皮具有限公司诉浙江省义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处罚案。

  我们选择上述案件为2009年度十个知识产权典型案例,主要考虑以下因素:一是入选案件都是裁判文书已生效,且当事人服判息诉的案件。二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包括民事保护、刑事保护和行政保护,但民事案件占绝大多数。上述10个典型案件就包括8个民事案件、1个刑事案件和1个行政案件。并且,这些案件涵盖了知识产权的各个领域,全面反映了当前我省法院受理的主要知识产权纠纷类型。三是具有较大社会影响或较好社会效果的案件,如正泰诉施耐德案件、罗华恩“世界风”手机商标侵权案件。四是保护创新和鼓励技术成果转化、实施以及运用的案件。如杭资公司侵犯商业秘密案件。五是当前受到普遍关注的热点案件,通过这些案件指引树立尊重知识产权的社会意识,如九百碗公司背景音乐侵犯著作权案、敦煌饭店商标权案件。六是体现对中外知识产权平等保护的案件,如博世公司商标侵权案件,宾路公司商标侵权行政案件。

  主持人:周庭长,有网友说他很想到法院旁听知识产权案件,但又总觉得法院的知识产权审判很神秘,怕法院不让旁听。法院的知识产权审判是不是公开审判的?

  庭长:这位网友的问题很有意思,他的担心也是多余的。因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都应当公开进行;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所以,现在法院的审判工作,除了依法不公开审理的外,其他案件都是公开审理的,根据法律规定,只要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也包括外国人,均可持有效身份证件到法院旁听公开庭审的案件。我们非常欢迎大家来旁听案件的审理,同时也监督我们的审判工作。

  在这里,我还想对广大网友说的是,确保知识产权诉讼的公开、透明,对于知识产权审判具有特殊的意义。第一、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知识产权司法制度,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重要目标。要实现这一目标,必须加强审判的公开和透明,因为司法公正应当是“看得见的公正”,司法高效应当是“能感受的高效”,司法权威应当是“被认同的权威”。因此,我们一直在深化落实审判公开制度,充分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积极接受当事人监督,主动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工作监督,正确面对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第二、根据TRIPS协议要求,知识产权的保护要做到“充分有效,公正合理,及时准确,公开透明和国际合作顺畅”,因此在知识产权诉讼中确保公开、透明,也是我国履行入世承诺的要求。

  为表明我国对确保知识产权审判公开和透明度的决心和信心,最高人民法院于2006年3月10日正式开通“中国知识产权裁判文书网”,统一上网公开各级人民法院的生效知识产权裁判文书,目前已有3万余件裁判文书上网。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加强知识产权审判工作透明度和公开性的重要举措。截至目前,我省各级法院共向知识产权裁判文书网上传生效裁判文书6670余件,名列全国前茅。同时,相关文书在我省法院外网上同步公开。在今年的“4?26”世界知识产权日,最高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主办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网站”也正式开通了,该网站是“最高人民法院网”的子网站,主要栏目包括工作动态、开庭公告、裁判文书、司法解释和指导性文件等,它将作为我国司法保护知识产权成果的权威信息发布平台,向社会传达最新、最快、最权威的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讯息,让大家更及时地获得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动态和信息。

  主持人:我们大家都知道,受前2年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浙江很多企业出现了经营困难,也产生了很多的民商事纠纷。请问,知识产权民事审判一样受到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吗?金融危机下的知识产权审判出现了什么新的特点?

  庭长:确实,在金融危机的影响下,全省法院各类民商事案件大幅增长,案多人少矛盾十分突出。同时,在企业应对和克服国际金融危机影响的过程中,知识产权发挥着特殊的重要作用。因为知识产权对于自主创新与经济关系密切,无论是专利还是商标,都与国家的经济发展模式、整体竞争力和企业的抗风险能力息息相关。就2009年我省的知识产权审判工作而言,在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下,也出现了以下七个显著特点:

  一是新收案件总量激增。全年共新收知识产权一审民事案件2838件,比2008年增长73.68%。同时,一审审结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115件,比2008年上升25%;有罪判决209人,比2008年上升30.63%。

  二是发明专利案件比重上升。在2009年新收的829件一审专利纠纷案件中,涉及发明专利的共有51件,比2008年的25件上升了104 %。发明专利纠纷案件的增加,突出反映了企业在应对金融危机的冲击中,自主创新力度和对核心领域技术的争夺力度在加大。

  三是大标的额侵权案件增多。目前,全省法院正在审理的标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案件有近30件,例如,李道之诉法国卡斯特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诉讼请求达1.06亿元。浙江华立通信集团诉深圳三星科健移动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的诉讼请求达5000万元。大标的额知识产权案件,不仅关系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而且会影响行业发展导向和竞争格局。

  四是新类型案件多发。各种因新的商业模式、新的保护领域和新的发展方向引发的新类型案件,如垄断纠纷、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景点名称与商标权冲突纠纷,以及背景音乐侵权纠纷等,不断涌现。

  五是网络著作权案件增长迅猛。在新收的1128件著作权纠纷案件中,涉及侵犯网络著作权的案件就有780件,占69.15%,同比2008年的254件上升207.08%,其中大部分涉及热播的影视作品和流行音乐。

  六是涉外案件不断增加。全年共受理涉外知识产权民事案件402件,同比2008年的207件上升94.2%,主要涉及美、德、法、英、日等国知名跨国公司,争议领域集中在五金、机电、家电和文具等我省传统优势行业。虽然大多数涉外案件(有 390件)是境外权利人作为原告提起诉讼,但境外当事人(包括其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的合资企业和独资企业)作为被告的案件有33件,保持逐年上升趋势。

  七是系列案件频发。同一权利人起诉不同被告以及不同权利人起诉同一被告的关联侵权案件不断出现,特别是各种涉及市场经营管理者、零售商、超市和宾馆的商标侵权系列案件以及涉及网吧的网络著作权系列案件明显增多。如以三面向公司为原告的著作权侵权案件,在全省共有300余件;以德国波马股份公司为原告的商标侵权案件,在全省共有250余件。

  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非常隐蔽,权利人也很难发现。即使发现了,但也很难举证证明,由此也影响了权利人维权的积极性。请问周庭长,你有什么好的方法和建议可以帮助权利人及时取得侵权证据,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庭长:确实,正如这位网友所说,知识产权本身具有无形性特点。对知识产权的侵犯,不像对有形财产的侵犯一样,因为有形财产的损害是看得见的。而知识产权权利即使被侵犯了,权利人也很难发现,因为它对权利本身不会造成任何损害,受到损害的仅仅是知识产权权利人使用该权利可能带来的收益等。另外,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具有很大的隐蔽性,在实施侵权行为后,侵权人也非常容易隐匿相关证据。因此在实践中,权利人确实很难取得侵权证据和赔偿证据。对于此类侵权证据,我建议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固定和取得:

  一是申请由公证机关对相关证据进行公证。在发现他人有侵权行为后,就可以申请公证机关对他人的生产、销售行为进行公证,及时固定证据。因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所以,公证文书作为一种特殊的证据,具有高于其他普通证据的特殊效力。从我们侵权诉讼的审判实践来看,有将近一半的案件,是通过公证取证的方式对证据进行固定的。

  二是申请法院对相关证据进行保全。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证据有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证据保全分诉前证据保全和诉中证据保全。所以,知识产权权利人在发现他人侵权的证据后,无论是在起诉前还是在起诉后,都可以及时向法院提出申请,当然要提供初步的证据线索,如证据在什么地方,是什么样的证据以及与侵权行为的关联度等。这种方法在当前的审判实践中比较普遍。对我省法院而言,只要权利人申请保全证据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一般都及时进行保全,这样不仅及时固定了侵权行为证据,防止证据流失,为知识产权权利人保护权利和制止侵权打下必要的证据基础,而且相关保全证据还可能成为被告承担赔偿责任大小的依据。

  三是申请法院进行调查取证。根据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当事人在下列情况下,可以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一)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所以,相关侵权证据如果属于这三种情况之一的,权利人就可以申请法院进行调查取证。

  四是通过行政查处来收集证据。行政查处与司法保护相比,具有主动性和快捷性的特点。经过行政处罚的案件,侵权事实和损害赔偿证据相对固定,解决了权利人举证难的问题,更有利于权利人主张损害赔偿诉讼请求。因此,如果权利人在起诉时无法提供相关证据,而被控侵权人又可能构成侵权时,我们建议权利人先请求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固定证据后,再向法院提起赔偿诉讼。

  主持人:按照周庭长刚才所说,对于侵犯商标权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也可以查处,而且查处后,权利人还能够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损害赔偿,是不是这样?

  庭长:是这样的。通过行政途径和司法途径这种双轨制模式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是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显著特色,也是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与其他国家知识产权保护模式的重要区别之一。应当说,近年来,由于行政查处特有的主动性和快捷性,行政机关在知识产权保护中发挥了比较重要的作用。据统计,近几年,我省工商行政机关每年查处的商标侵权案件都在8000件左右,列全国第一位。但查处后,权利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商标侵权纠纷案件却只有200—300件左右,仅仅占工商查处案件的很少一部分。

  尽管如此,通过行政途径保护知识产权也存在一定的不足。一是不具有终局性,行政相对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还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二是对权利人的救济力度不够,行政机关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虽然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的模具,还可处以罚款等,但行政机关无权确定民事赔偿数额。也就是说,权利人无法通过行政途径获得损害赔偿。因此,只有到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才能救济权利人的经济损失。

  主持人:现在随着我省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对外开放程度的越来越高,有越来越多的企业走出国门,参与国际竞争。不过,很多企业也非常担心,由于对国外的法律制度,尤其是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不熟,所以一旦在国际贸易中遭遇知识产权被起诉侵权,不知道如何应对。对此,周庭长,你有什么好的建议?另外,从法院审理的案件来看,企业在涉外知识产权纠纷中,胜诉或败诉的关键是什么?

  庭长:这个问题也是国内知识产权界比较担心的问题,对我省企业也非常有意义。前几年,我们专门做了一个《我省企业在国外被诉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调查与分析》的调研报告,其中就讲到,我省企业在国外被诉的案件,有70%涉及知识产权,主要涉及到我省具有国际竞争力的轻工和机电行业等优势产品,数量还在不断增加,提起诉讼的原告大多数是同行业的国外大公司,为竞争和垄断市场而诉讼的目的性非常明显。

  对于这些涉外知识产权纠纷,尤其是在境外发生的诉讼,由于很多企业存在畏难思想,大多数被诉企业都不敢应诉,导致败诉,最终失去了国外市场,使企业的发展空间受到了很大的限制。但是,也有很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企业,象大家都知道的,温州通领集团针对美国电器巨头莱伏顿公司的专利侵权指控,积极主动应对,最终获得胜诉。

  因此,涉外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不论是在国内发生的,还是在境外发生的,我认为相关企业在纠纷发生后,一定要克服畏难情绪,尽量取得对自己有利的证据,积极应对,才有可能获得最终的胜诉。没有证据,不敢应诉,那么必然要败诉。当然,作为证据,都要符合法律规定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要求,才可能在诉讼中被法院所采信。另外,我认为最关键的还是我们的企业要有知识产权意识,不仅要有尊重他人知识产权的意识,而且还要重视自主知识产权的开发,要及时对自己的这些发明创造、标识、包装装潢等申请知识产权保护。如果自己有权利,对方也侵犯了自己的权利,要敢于维权。如正泰集团告赢施耐德公司案就很有借鉴意义。

  主持人:目前中国的专利申请量在世界上已经名列前茅,这是否意味着中国在创新能力方面已经达到发达国家水平?有人指责中国在授权的专利权中“垃圾专利”较多,如何看待这一现象?

  庭长:中国的专利申请量在国际上已经名列前茅,体现了我国在知识产权工作方面取得的突出进步,反映出中国企业和科研机构创新能力和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提高。就我们浙江省而言,2009年的专利申请量达10万多件,专利授权量近8万件,是全国第三个专利申请量超过10万件的省份。这些都是可喜的成果。但是,我们也十分清醒的认识到,中国目前的创新能力与美国、欧洲、日本等发达国家和地区相比还有明显的差距。根据世界创新能力排名, 2002-2006年中国的创新能力排在世界第59位,每百万人专利拥有量还不及印度。目前,世界平均每百万人的专利拥有量为118件,我国只有51件;世界平均每10亿GDP的专利量为19件,我国只有9.4件。这种差距不是短时间内就能够消除的,我国专利申请的平均技术水平和申请质量在相当长的时间内还会低于发达国家。此外,由于部分申请人自觉守法的意识还不强,加之现行法律规定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在授予专利权之前不进行实质审查,难免会导致就少数不该申请专利的内容提出专利申请,不符合授权条件的专利申请被授予专利权的现象。但这样的专利在我国授予的全部专利中只是很小的一部分。国家知识产权局也充分意识到了这个问题,并已出台相关规定和采取相应措施,在进一步促进专利申请数量增长的同时,更加注重提高授权专利的质量。

  实际上,不管从专利授权还是从专利审判所反映的情况来看,我省的专利质量都在不断提高。比如,从专利中技术含量较高的发明专利来看,我省2009年的发明专利申请量和授权量分别达15645件和4818件,分别比2008年增长29.7%和47.4%;法院受理的发明专利案件数量也大幅增加,2009年同比2008年上升了104%。此外,据我们统计,我省法院受理的专利侵权案件中,被告提出现有技术和现有设计抗辩的比例逐年下降,2007年是7.69%,2008年是6.37%,2009年只有4.49%。也就是说,随着专利技术含量的提高,被现有技术或现有设计抗辩否定掉的专利比例越来越少。

  主持人:刚才周庭长提到我们浙江2009年的专利授权量有近8万件,但是,很多中小企业虽然获得了专利,有的甚至有好几项,却没有资金进行批量生产,那么这些中小企业如何利用知识产权促进企业发展呢?

  庭长:大家都知道,知识产权是企业重要的无形资产,这种无形资产要转化为企业利润,主要有三种途径,一是企业自身在商品的生产、销售和服务过程中运用知识产权。二是通过对本企业知识产权的价值进行合理评估,以知识产权作价出资、转让或许可使用等多种经营方式获取收益,在知识产权交易中获得合理的回报,使知识产权在价值上获得补偿。三是可以通过知识产权质押的途径进行融资。因为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和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可以质押。

  但是,从目前的情况来看,由于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相对滞后,金融市场不完善,金融机构对企业动态资产担保不够重视等原因,知识产权质押担保的功能还没有得到有效发挥。在审判实践中我们发现,我省的科技型中小民营企业,虽然掌握着大量的知识产权,但由于资金缺乏,有时并不能解决好高新技术产业化过程中资金不足的问题。因此,企业要充分认识到知识产权质押这一新型的担保融资方式的作用。目前,相关部门也正在积极促进银企合作,促进金融资本、知识资本与产业资本的融合。去年年初,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省科技厅和省知识产权局为拓宽企业融资渠道,扩大专利技术产业化规模,联手出台了《浙江省专利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对我省专利权质押贷款的条件和程序等问题作了详细规定,意味着我省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开始进入批量商业化阶段,中小企业又多了一条新的融资途径。

  主持人:去年的正泰集团诉施耐德公司专利侵权案件虽然最终以调解方式结案,但温州中院一审判决施耐德公司支付3亿多元巨额赔偿金,使得外国企业产生了中国司法系统偏袒中国企业忧虑,对此,您有什么看法?

  庭长:我觉得这种担心是没有必要的,可能也是因为某些境外人士一直戴着有色眼镜看待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所取得的巨大成就。在此,我想再次强调,对涉外知识产权案件,浙江法院一贯坚持依法保护和平等保护的原则。不论是境内当事人作为原告,还是境外当事人作为原告,要在指控他人侵权的诉讼中胜诉,关键要看是否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从2009年我省法院审结的406件涉外知识产权案件来看,境外权利人作为原告的胜诉率高达99.01%,其中,境外权利人通过判决胜诉的为67件,另有335件属于境外权利人通过与被告达成调解或和解的方式获得了赔偿。美国科勒公司、德国博世公司以及法国阿克苏.诺贝尔公司等国际知名公司,对我省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表示充分肯定。所以,外国企业对法院偏袒中国企业的忧虑是完全不必要的,我们将一如既往地依法对外国投资企业提供与国内企业相同的司法保护。

  另外,我还想举个例子,在去年11月,法国施耐德电气工业公司打算就乐清市相关企业侵犯其商标权提起诉讼,但又对法院是否会因其外国企业身份以及法院可能保护本地企业从而对案件公正审理存在顾虑,特意派其律师前来沟通。对此,温州中院明确表示中国法院对不同国籍、不同性质、不同地域的企业均一视同仁,所有案件均会予以公开公正高效的处理。11月24日该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后,温州中院指派骨干力量组成合议庭审理,及时安排送达,并当场向被告阐明相关法律规定,促成被告对自己的行为有正确的认识,征得双方同意后,于12月15日召集当事人进行调解,化解了两起纠纷。同日,施耐德电气工业公司拿到了首批赔偿款9万元。该公司对这两起案件在短时间内就完满解决深表满意和赞赏。

  主持人:前段时间,省高院召开了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会议。在有关媒体的报道中,2009年浙江省一审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平均判赔额为5.33万元,而我记得,2008年的这个数字是18万元。请问,周庭长,现在法院不是一直在讲要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吗,为什么随着保护力度的加大,平均判赔额反而少了?

  庭长:确实,2008年我省一审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平均判赔额为18.36万元,而2009年的平均判赔额为5.33万元,平均判赔额确实是比2008年要低。判赔额低了,并不表明我们保护力度在减弱。我们也作了分析,判赔额低的主要原因有两方面:

  一是去年著作权案件尤其是网络著作权案件占案件总量的比重增加,而著作权侵权的判赔额普遍低于其他知识产权侵权案件。2008年我省知识产权一审民事案件共1634件,著作权案件419件,网络著作权案件254件,分别占案件总量的25%和15%;而去年,在2838件知识产权一审民事案件中,著作权案件有1128件,网络著作权案件有780件,同比2008年的254件上升207.08%,网络著作权侵权案件大部分涉及热播的影视作品和流行音乐。网络著作权案件的一个特点就是判赔额较低。我们在去年6月完成了一个关于网络著作权侵权案件法律适用的调研,经统计,2009年1-5月审结的198件网络著作权侵权案件的平均判赔额仅2万元,大大低于同期知识产权案件的平均判赔额。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判赔额低的主要原因在于,一是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会参考国家版权管理部门制定的稿酬标准,但这些稿酬标准总体上较低;二是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仅仅是对众多著作权权利内容之一项的侵犯,其对权利人通过其他方式使用作品的影响是有限的;三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被告多为小型网吧,有的法官担忧,过高的判赔额会影响网络产业生存和发展的空间。

  造成平均判赔额低的第二个原因是系列案件多,不但在涉及网络著作权时一家知名影视公司起诉多家网站或网吧的情况多发,而且涉及商标时,某一知名商标的权利人起诉多家生产者或销售者的系列案件也经常出现,比如前面提到的德国波马股份公司为原告的商标侵权案件,在全省就有200多件。系列案件的平均判赔额也普遍不高,主要原因一是为了避免出现重复赔偿的情况,虽然就一个案件来看,权利人获得赔偿并不高,但就总体来看,赔偿总额却可能超过其损失额,此外,有的中介机构通过转让或许可使用方式获得著作权后,以维权名义提起了大量的系列诉讼,成为“诉讼专业户”,较低的判赔金额可以防止这类权利人通过诉讼获得不正当利益,遏制其滥用权利;二是系列案件的被告往往规模较小,或者不是直接侵权行为人,应承担的损害赔偿数额较小,比如商标或者花形图案侵权案件的被告多是小商品市场的销售者或个体工商户,销售量和赔偿能力十分有限。而且很多案件原告诉请的赔偿额也不高。

  主持人:现在,社会分工越来越细,人才已成为企业是否具有竞争力的关键因素,因此,现在企业之间的人才流动也非常普遍。但随着人才的流动,特别是一些掌握着决定企业发展前途的商业秘密的人才的流动,已经成为企业越来越头疼的问题,这样的纠纷也非常多。那么,企业如何才能保护好包括商业秘密在内的知识产权不随人才流失而流失,请您给我们的企业提一些好的建议?

  庭长:确实,在社会分工越来越细、竞争越来越激烈和人才越来越重要的市场经济的大潮中,人才流动势不可挡。正常的人才流动,促进了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促进了行业之间的竞争和企业管理水平的提高,但也不可避免地带来一系列的社会问题,突出的问题就是企业商业秘密的流失。发达国家的历史经验和现实的众多侵权诉讼表明,企业员工的跳槽行为,是企业商业秘密流失的最主要渠道。所以,如何在保护企业员工的正常流动、劳动就业自主权和保护企业自身的商业秘密权之间设置合理的界限,一直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问题。从我们审理的案件中,我觉得以下建议,可供企业参考:

  一要有商业秘密意识,要充分认识到商业秘密对现代企业来讲是一种极具竞争力的知识产权,关系到企业的兴衰。

  二要明确商业秘密的内容。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商业秘密指的是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所以,企业应当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确定明确的商业秘密的范围,使职工清楚哪些是应当保密的商业秘密。在审判实践中,我们就发现,有的当事人将企业涉及生产、管理、销售等的所有资料等都列为商业秘密,但其中的具体内容并不明确,最终得不到法律的保护。所以,在商业秘密侵权诉讼中,商业秘密权利人相对其他知识产权权利人,败诉的比例要高一些。根据我们的统计,2006年1月至2010年3月,我省共受理侵犯商业秘密案件69件,审结61件,其中判决19件,驳回起诉、调解、撤诉等等。在判决的19个案件中,11个案件原告的诉讼请求未得到法院支持,败诉率达到57.89%。

  三是要有合理的保密措施。主要是指企业为防止信息泄漏,应当制定相应的保密制度,采取相应的合理的保密措施,包括:限定涉密信息的知悉范围;对于涉密信息载体采取加锁等防范措施;在涉密信息的载体上标有保密标志;对于涉密信息采用密码或者代码等;对于涉密的机器、厂房、车间等场所限制来访者或者提出保密要求。当然,最主要的还是要与职工签订保密协议,以防患于未然。

  当然,现在我们正在倡导诚信社会的建立,所以对掌握企业商业秘密的职工而言,也应当有诚实信用的基本品格,在从原单位离职后,做一个守信的人,对原单位的商业秘密承担法律规定的保密义务,不得利用商业秘密为竞争企业工作和服务。否则,不仅会承担侵犯商业秘密的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甚至还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主持人:目前,网络上的盗版行为很多,权利人有的起诉网站,还有的起诉网吧。我省法院是如何处理这些案件的?网站或网吧经营者要避免被诉,应当注意哪些方面的问题?

  庭长: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与普及,网络已经成为我们工作、生活和学习中不可或缺的一个部分。但社会公众在利用网络获取丰富信息、享受便捷交流的同时,普遍缺乏尊重他人知识产权的意识,知识产权法律观念淡薄,尤其是很多网络经营者的营销模式是建立在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基础上。随着权利人与侵权者双方矛盾的不断激化,司法实践中与网络有关的案件也日益增多,涉及著作权问题、网络域名问题、隐私权问题,公民的言论自由问题等方方面面。其中,最为突出的是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侵权问题,如未经许可把他人的照片、文字、音乐、电影上传至网络,有些经营者甚至专门设立盗版网站引诱网友去扩大这种侵权行为带来的危害。由于网络不同于现实世界,网络技术出现的时间又不长,因此,传统法律无法解决因网络产生的各种新问题,因此,近年来,我国制定了规制网络行为的多部法律法规。法院审理时一般会依据《著作权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来认定网络侵权行为。

  刚才主持人还提到了起诉网吧侵权的案件。我省法院在近几年确实受理了大量此类案件,据不完全统计,2009年1月至2010年4月,我省各地法院共受理网吧侵权案件954件。今年第一季度,此类案件数量更是增势迅猛:杭州地区受理了132件;温州地区受理了318件;往年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不多的舟山中院一次性受理原告均为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的网吧侵权案件126件;嘉兴南湖法院受理此类案件56件。这些案件主要可以分为三大类,第一类是网吧经营者把大量未经版权人授权的影音作品直接复制到经营场所的电脑硬盘中,供用户观看,这种行为属于直接侵权;第二类是网吧向炎黄在线、英雄宽频等第三方网站购买网络影视院线,并在桌面设立快捷图标,网吧用户点击快捷图标后就可以进入第三方网站,搜索和观看电影;第三种是网吧技术人员通过互联网搜索获得电影链接后,将电影快捷方式放置在网吧桌面上,供用户快捷浏览。后两种情况中,网吧并未直接对电影进行复制上传的行为,但是,网吧也应当承担一定的注意义务,比如应当审查第三方网站有没有网络增值业务的经营资质,有无明显侵权的电影等。上述案件之所以大量涌现,一是由于网吧经营者的知识产权法律意识淡薄,而著作权人的维权意识则日益增强。二是由于网络的无形性导致权利人寻找经营侵权网站的网络公司较为困难,而网吧则有固定的营业地址,主体明确。

  作为网吧经营者而言,为了避免因侵权被他人起诉,一是要增强自身的知识产权法律意识,树立尊重他人知识产权的观念,要知道未经权利人许可在网络上传播或者帮助传播影音作品的行为,是不被法律所允许的。二是在与第三方网站合作时,要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对于明显侵权的影音作品应当断开链接或要求网络公司移除。三是要有一定的自我保护意识,比如应当与正规的网络公司合作,在网络公司自称其已经得到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可以与网络公司约定,若因版权问题发生侵权赔偿,网吧经营者可以向网络公司追偿。这种约定不能对抗权利人,但是在网吧和网络公司之间则是有效的。

  司法保护毕竟只能起到事后救济的作用,大量网吧侵权现象的最终解决,可能还要依靠事前统一定价收费的方式。比如,中国电影著作权协会与网尚公司合作的试点项目“国产电影网吧数字发行平台”已于5月15日全面启动,针对在网吧、长途客车领域的国产电影作品著作权使用进行收费,网吧安装这一平台后,侵权风险就会大大降低。

  主持人:知识产权纠纷往往涉及技术问题,在这类专业性较强的案件中,是否也有人民陪审员的参与?

  确实,在知识产权审判尤其是专利和侵犯商业秘密案件审判中,涉及大量的专业性和技术性很强的证据和事实问题。能否正确认定这些证据和事实,关系到案件事实的查明和案件的公正审理。知识产权审判技术性强的特点,不仅要求知识产权审判法官尽最大努力依靠自身知识和不断学习解决问题,而且还要依靠其他力量,通过多种途经解决专业技术事实认定问题。其中一个非常重要的途径,就是聘任技术专家作为我们的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或者作为科学技术咨询专家,为知识产权案件中的科技专业问题提供智力支持,为案件的正确处理提供独立的专业判断,同时也为协调解决知识产权纠纷提供沟通、斡旋和帮助。比如,4月19日,最高法院就聘请了包括袁隆平、钟南山在内的11位院士为特邀科学技术咨询专家。

  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符合担任人民陪审员条件的公民,可以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户籍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向基层人民法院推荐,或者本人提出申请,由基层人民法院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进行审查,并由基层人民法院院长提出人民陪审员人选,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人民陪审员任命后,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参与一审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审理。目前,省法院为了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制度在知识产权审判中的作用,经与省知识产权局、省工商局、省版权局充分协商,已于去年11月着手开展在知识产权行政执法部门中选任人民陪审员的工作。在组织推荐和自荐的基础上,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知识产权局及省版权局共向我院推荐了124名具有比较丰富的知识产权行政执法经验的人民陪审员人选。我院经资格审查后,已决定对其中符合条件的120名按照组织程序进行任命。等这批陪审员全部任命完毕后,我院还将在今年对他们进行统一培训,增进其对司法程序和法律知识了解,使其具备相应的审判技能,从而更好地胜任知识产权审判工作。

  主持人:为什么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中被告人被判处缓刑、轻刑的多,而且判处的罚金数量少?

  庭长:确实,在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中,被告人被判处缓刑、轻刑者多。这种现象不单在我国存在,比如在欧洲各国都认为侵犯知识产权案件主要是侵犯私权的民事案件,权利人可以要求海关扣押、查封商品或者要求法院发布临时禁令,或者要求法院判令侵权人赔偿损失。刑事措施和刑罚是在极个别的情况下,应极个别权利人要求才予以动用,而且最高也只能判处五年监禁,实践中极少发生判处三年以上监禁的情况。因此,在欧洲甚至美国,说到保护知识产权主要是指民法保护。在我国,绝大多数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则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我省五年来仅有1件属于自诉案件。在程序上,公诉案件由检察机关调查事实,提取证据,比自诉案件更有利于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节省权利人的人力资源和资金。在刑罚上,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最高可以判处7年,同时判处罚金,没收违法所得、违法制造的产品和犯罪工具,还可根据权利人要求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判处被告人赔偿损失。我们认为,判处监禁刑剥夺了被告人自由,使其为自己的非法行为受到惩罚,使犯罪分子完全失去了再度侵权的能力,有力地保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如果被告人具有自首、立功和退赃、坦白交代等悔罪情节,那么,就可以依照法律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法院根据被告人犯罪规模、侵权产品的经营额、销售额等因素,按照法律规定的量刑幅度考虑被告人有无悔罪情节,最后判定刑罚。

  至于罚金较少的问题,主要是因为法院是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即犯罪规模(销售金额等)、违法所得等来判处罚金。在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中,由于犯罪分子销售的侵权产品属于假冒、盗版产品,大多成本低、质量差,因此销售价格也远低于正品,其销售总金额或所得利润都远远低于销售同样数量的正品。

  主持人:在强调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同时,也出现了权利人滥用知识产权、损害竞争对手合法权益的现象。请问,对于滥用知识产权权利的行为,法院将采取什么措施进行规制?

  庭长:知识产权是一把双刃剑,在法律赋予知识产权权利人垄断权,激励创新的同时,如果权利人不在法律规定的合理范围和限度内行使权利,就会限制相关知识产权和信息的传播与自由利用,限制自由竞争。因此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必须依据现行法律,不应超越法律规定的标准。在大力保护知识产权的同时,也要禁止知识产权的滥用。当前人民法院在诉讼中涉及的滥用知识产权行为主要有:

  (1)对恶意申请诉前禁令措施而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法律规定诉前禁令等措施的目的是为了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为权利人提供充分、有效和及时的救济。但在实践中,有的权利人却滥用该项制度,以达到损害竞争对手的目的。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对这种申请人申请错误而造成被申请人损失的,被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申请人赔偿损失。

  (2)对恶意申请专利等行为进行规制。在实践中,有不少人利用我国专利法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授权不进行实质审查的特点,将公知的现有技术、现有设计去申请和获得本不该具有的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在获得专利权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控告他人侵权,以保护自己本就不应获得的专利权。对于这种专利侵权诉讼,人民法院在诉讼中可通过中止诉讼和现有技术抗辩等制度设计,对被控侵权人提供有效救济,以规制恶意申请专利的行为。也即在程序上赋予被告请求中止诉讼的权利,以便被控侵权人向专利复审委员会申请宣告专利权无效。待专利权无效后,人民法院可迳行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同时,在实体上赋予被告公知技术抗辩权,只要被告提供了充分证据证明其使用的技术与公开的现有技术相同或等同,人民法院无须再将被控侵权技术与专利技术进行比对,而认定被控侵权人使用的是公知技术而不构成对专利权人专利权的侵犯。同时,在专利被宣告无效后,因专利权人的恶意申请和恶意诉讼给他人造成的损失,法院可依据被控侵权人的起诉,判令其予以赔偿。

  (3)对利用合同进行权利滥用行为进行规制。在实践中,有的知识产权权利人,为了谋取市场垄断地位,或者利用已有的知识产权优势,在签订技术合同时约定非法垄断技术,或者利用优势地位,限制竞争对手,排挤同行对手,搞不正当竞争。对于这种滥用知识产权权利的行为,人民法院在审理有关技术合同纠纷案件中,依法可以认定合同无效。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07年8月正式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该法已于2008年8月1日开始实施。该法第五十五条将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纳入到该法的适用范围。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有关因垄断而产生的民事纠纷,也属于人民法院管辖的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范围。

  主持人:举世瞩目的世博会正在如火如荼地进行,知识产权保护是保障本次世博会顺利开展的一个重要方面,作为与上海毗邻的浙江,在世博会知识产权保护方面会做哪些工作?

  庭长:上海世博会的知识产权保护同北京奥运会的知识产权保护一样重要。世博会的知识产权保护主要是涉及到三大方面的内容。第一大方面是对世博会组织者的知识产权保护。世博会的组织者主要涉及两个主体:一个主体是中国-上海2010世博会申办者,涉及对申博者的名称、简称等的保护。另一个主体是申博成功以后,上海作为2010世博会的组织者,它的知识产权也需要保护,包括它的名称、徽章、标记、吉祥物、口号和主题词 ,比如“城市让生活更美好”。第二大方面是对参加世博会的参展者的知识产权保护。第三个方式就是对第三者的知识产权保护,也就是对世博会组织者和参展者以外的其他人的知识产权保护。比如世博会园区内若要播放他人音乐作品作为背景音乐,需要得到著作权人的许可。

  世博会的知识产权保护,并不仅仅是上海的事情,对于包括浙江在内的省份,同样也应重视世博会的知识产权保护。前段时间,在浙江省知识产权局的协调组织下,包括省法院在内的各相关部门对世博会知识产权保护专项行动进行了部署。作为我们法院来讲,一是要在案件审理中把握服务和保障世博工作的大局,加大涉世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为世博会顺利举行创造良好的司法环境。第二,从法律适用方面来看,为了加强对世博会标志的保护,维护世博会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国务院在2004年时就专门出台了《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也出台了《世界博览会标志备案办法》,专门为世博会知识产权制定行政法规和规章,在整个世博会的历史上可能是前所未有的,说明了我国对这项工作的重视程度。因此,法院在审理涉世博的案件时,不但要依法适用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和不正当竞争法等知识产权法律法规,而且也要参考与世博会有关的这些法规规章。

  主持人:有网友问,现在微博特别流行,大家都在微博上发表文章。但一个问题很突出,由于微博没有严格的认证系统,有些人打着名人的口号在上面发表文章,有些甚至发表虚假信息,这种情况如何处理?

  庭长:这位网友提到的问题不但出现在微博系统中,其他BBS论坛、视频上传网站等网络信息发布平台也同样存在类似问题。因为网络的特点,网站和网络用户很难对信息发布者的真实身份进行审核认定,大家完全可以以假名、匿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发帖。对于冒用名人姓名发帖的行为,首先,直接上传信息的人可能造成对他人姓名权的侵犯;其次,如果所发布的信息虚假并且导致公众对信息所涉主体的社会评价降低的,或者信息披露了他人隐私的,那么就会构成对他人名誉权或隐私权的侵犯。

  对于通过微博等实施侵权行为的,除了直接发布信息的人需要承担侵权责任之外,网站经营者等网络服务提供者在一定条件下,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去年通过的《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就对此作了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所以,网站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通过微博等方式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要与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