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开发利用问题存在的争议较多。一方面,我国具有经济、文化开发价值的众多“非遗”资源尚未开发;另一方面,在部分已开发的案例中又很少真正按照保护与利用并举的原则,做到有效保护与合理利用,甚至造成开发性破坏、消亡的灾难性后果。这里面有地方政府与“非遗”持有者的急功近利,有开发商的唯利是图,有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管缺失,还有理论研究滞后等问题。
“非遗”有其内在的发展规律,产业化开发对于“非遗”保护而言是一把双刃剑。因此,“非遗”开发项目不同于普通的经济项目,也不同于一般的文化项目,它必须经过政府、传承人与开发商等利益攸关方的充分协商,并经过专家的充分论证后才能实施,以确保利用开发与保护能够良性互动。
然而,在各地开发实践中,许多地方政府热衷于发掘“非遗”的经济价值而忽视对其人文价值的开发利用,热衷于商业开发而忽视保护传承,把“非遗”项目的开发等同于一般经济、文化项目,没有经过专家的严格论证,不尊重文化主体的文化传统,甚至在传承人严重缺位的情况下,任由开发商为追逐利益的最大化而将其制作成适应“他者”眼光的文化消费品,不仅对文化空间构成破坏,而且还借创新之名随意篡改民俗艺术,严重损害了“非遗”的本来面貌。从总体上说,在“非遗”开发主体上,开发商一方独大,政府、专家与村民缺位,致使项目过度开发,造成开发性破坏、消亡。比如,将“非遗”商品化、碎片化、拼盘化,或者将“非遗”非民间化,或者将民间艺术演出形式舞台化等,这种所谓产业化的运作实际上在加速“非遗”的消亡。这种状况亟需根本改变。
“非遗”的可持续保护和发展,需要建立“非遗”项目开发全流程专家监管制度;建立开发商、村民(传承人)与政府利益共同体,确保村民在项目开发中得益,确保项目开发所得优先用于“非遗”传承与保护;专家学者应当加强对“非遗”资源开发利用的理论与实践研究,充分认识文化遗产旅游开发与文化遗产保护、区域经济发展三者之间协调发展的关系,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