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持人:大家好,欢迎关注浙江在线新闻网直播访谈节目《问政零距离》,我是主持人肖飞。
6月26日,是国际禁毒日。毒品在世界范围的蔓延泛滥,不仅危害人类的健康,而且带来一系列社会问题。2010年国际禁毒日的主题是:依法禁毒,构建和谐。
为做好今年国际禁毒日宣传活动,在全社会形成“珍爱生命、拒绝毒品”的社会氛围,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已经下发了《关于集中开展打击毒品犯罪宣传活动的通知》,这当中要求全省各级法院结合本地毒品犯罪的形势、特点,选择典型毒品犯罪案件,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新闻媒体进行宣传报道,营造严厉打击严重毒品犯罪的声威,扩大毒品犯罪案件审判的社会效果。为更好地了解浙江法院的毒品犯罪案件审判工作,今天我们特别邀请了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刑事审判第三庭庭长丁卫强,围绕“严惩毒品犯罪与净化社会环境”主题,与大家进行互动交流,首先我们来欢迎下丁卫强庭长。
丁卫强庭长已经是第二次来到我们节目了。丁庭长我们在电影里经常看到云贵川地区毒品犯罪很猖獗,在我们浙江,毒品犯罪也很多吗?和那些地方有什么不同的?
丁卫强:总的说,我省禁毒斗争取得了很大成绩,但毒品犯罪还是相当严重的,在全国来说,也算是比较严重的地区。主要表现在吸毒人员数量持续增多,且呈低龄化趋势,新型毒品吸食滥用群体在成倍增长,登记在册的吸毒人员有10万,走私、制造、贩卖、运输毒品案件高发态势居高不下,大案频发。从法院统计上看,2009年至今年5月,全省法院共受理涉毒犯罪案件6019件8630人,每年有四五千件,这个数字约占全国的十分之一,我们浙江人口占不到全国十分之一。可见形势不容乐观,禁毒任务十分艰巨。刚才你问了我们省里毒品犯罪有什么特点。从审理的情况案件分析,我省毒品犯罪案件呈现以下若干特点:
(1)我省总的来说是毒品的流入省。就是说绝大部分都是从外部流入,主要是云南、贵州、四川、重庆、广东(深圳),也有西北地区的。那里的毒品主要又是来自“金三角”,这个在电视上已经看到比较多了,还有“金新月”地区。
主持人:“金新月”地区听得比较少。
丁卫强:是的。我们审理了一批从南亚某国走私入境的外国人毒品犯罪案件,被我们依法判处重刑。说明国际毒品集团已经瞄准了我省,因为我省经济发达,毒品有销路。本省虽然也发生过少数制造毒品冰毒案件,但由于公安机关打击及时,都没生产出多少毒品就被端了。
(2)犯罪主体渐呈低龄化。这个作为家长是比较担心的问题。80后成为主力,90后不断增多。今年1至5月,全省法院判处未成年人毒品犯罪246人,占毒品犯罪总人数的12%,远高于其他犯罪类型。温州法院判处的毒品罪犯中25岁以下占38.3%,其中瑞安法院今年审结的未成年人犯罪人数同比上升83.3%,平均年龄在16.4岁,最小的年仅14岁,也就是刚刚够上追究刑事责任年龄的。
(3)孕妇、重症患者等不便羁押的特殊群体贩毒案件增多。去年以来,温州法院共受理孕妇参与贩毒案14起、尿毒症患者在监外执行期间再次贩毒案5起;一些毒袅利用经济落后地区的妇女运输毒品,把毒品装进避孕套吃进肚子里,到目的地后通过肛门拉出来运输毒品,很无知,也很残忍。
主持人:是的,万一破了后,就是致命的。
丁卫强:是的,很无知。还有利用艾滋病人贩毒的。
(4)外来务工人员被人操纵充当贩毒“马仔”现象上升。有的外来打工者,为了一些小利,充当“马仔”。如温州龙湾法院2009年以来审理的155件贩毒案件中,有37件存在受雇贩毒的农民工“马仔”,平均年龄23.5岁,最小的16岁,大多数只受过小学、初中教育,多数因生活窘迫经不起诱惑而被毒贩操纵。
(5)在我们浙江地区,用个不太恰当的词就是毒品犯罪已呈“遍地开花”之势。前些年,我省毒品流向主要集中在温州、宁波、杭州等经济发达地区,但近两年来逐渐向中小城镇、农村蔓延,一些比较偏远的或者经济落后的地方也有很大的毒品需求,这个问题也是很麻烦的事。比如舟山普陀,海天佛国呀,但就在那里我们审理了几个重大毒品案件,有的罪犯被我们判处了死刑。
(6)毒品贩卖物流化。就是犯罪分子通过物流方式运输毒品,采用网上汇款、以快递托运毒品的方式购买毒品。物流化运毒正逐渐成为毒品贩卖的新方式,这样公安机关很难管理,同时暴露了邮寄、快件托运等物流行业在管理、监管环节存有重大漏洞,这个部分要加强。
主持人:听说毒品有很多种类,麻古、白粉、海洛因、摇头丸、K粉等,这都是些什么东西?在我们浙江比较流行的有哪些?
丁卫强:毒品种类繁多。根据刑法第357条规定,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也就是我们老百姓说的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都是毒品。六类刑法规定的毒品,是立法时最常见的,除此以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就是成瘾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这些有些医院都是可以开到的,即国家有权机关发布的《麻醉药品品种目录》中列举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品种目录》中列举的精神药品,如果用于非法使用,也就成了毒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部、卫生部公布2007年的《麻醉药品品种目录》、《精神药品品种目录》规定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255种,仍在不断的调整。
你刚才问道我们浙江主要毒品有哪些。我省当前最多的是海洛因,也就是我们说的白粉,它是鸦片提练的吗啡,由吗啡合成的衍生物,是一种烈性麻醉品,成人致死量为0.2-0.6克,第二种是甲基苯丙胺,即冰毒,一种合成毒品,还有就是麻古,它是一种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等混合的毒品,还有摇头丸,属苯丙胺类合成毒品,它的学名比较复杂,叫二氧甲基安非他明,MDMA,还有就是老百姓K粉说的,学名叫氯胺酮,是一种精神药品,医生动手术时常用作麻醉剂或麻醉诱导剂,被非法使用就成了毒品。
主持人:这个在医疗上还是常见的。
丁卫强:是的,现在你在开刀时会找个好点的麻醉医生,如果医生使用不当的话,就会有复作用。此外,也发现少数美沙酮、三唑仑、杜冷丁等案件。大麻、可卡因等在我省也有,但比较少见。
主持人:老人家都说“赌和毒是两条高压线”,吸毒的危害到底到什么程度,希望今天在节目里丁庭长说一下。
丁卫强:老百姓说某个人“五毒俱全”,就是指这个人没救了,这可能有点夸张,但一旦染上毒,真的会葬送自己的一生。毒品对吸毒者个人、对家庭、对社会、对整个民族的危害简直太大了,所以世界上任何一个法制国家,对毒品犯罪都是严厉打击的。我们国家也是如此。我们知道鸦片战争吧?帝国主义列强就是通过向中国贩卖鸦片,掠夺我们的白银,毒化我们民族。
两次战争,中国共“赔偿”(被掠夺)白银3700万两,当时国力就这么个国力。丧失150万平方公里土地,我们知道现在我们是960万平方公里,如果加上那些,现在我们的版图就要重新画了。承认了外国领事裁判权和关税协定,国门大开,租界林立,外国军舰可以在我国内河畅通无阻,中国彻底地坠入了半殖民地、半封建深渊。除了丧权辱国,我们的国民抽大烟抽得昏昏欲睡,根本没有战斗力,劳动力降低,所以被人戏称为“东亚病夫”。列强不仅把我们的钱拿走,还摧残我们国民的身体,摧残我们的精神。
在做节目之前,我看了一本书,是叫蒙哥马利的英国人写的《论中国的政治、商业和社会》,这本书中是这样说的:“同鸦片贸易比较,奴隶贸易是仁慈的,我们没有摧毁非洲人的身体,因为我们的直接利益要求保持他们的生命,没有扼杀他们的灵魂;可鸦片贩子在腐蚀毁灭人的精神世界后,还折磨着中国人的肉体。”这是英国人自己说的。这段民族的辛酸史我们要让子孙永远牢记呀!
主持人:从他的描写里,我们可以看出毒品的危害真的很大。
丁卫强:是的,现在我们的子孙,却忘记了这段历史。毒品的危害,作为个人来说,一旦染上毒品,基本就“废”了,这个可能有点过,但因为戒断毒品是很难的的,对身体的危害是永久性的,所以千万不能去碰。比如海洛因,它是烈性麻醉品,对人的中枢神经有强烈的毒性作用,服用后有一时快感,但容易行为失控,偏执疯狂,且极易上瘾,上瘾后一旦停用,会引起整个神经系统抑制,呼吸衰竭而死。这是从身体上说。
另一方面,一旦染上毒品,就得买来吸,毒品是很贵的。没钱怎么办?就会诱发许多违法犯罪,比如盗窃、抢劫、绑架、赌博。所以,在历史上,烟(毒)、赌、娼、匪总是联系在一起的,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再从家庭来说,家里有人一旦染上毒品,对一个家庭来说就是悲剧的开始。我们审理过很多案件,见的太多了,有的七八十岁的父母带着未成年的孙子,要求会见将要上断头台的儿子那场面,那种场面我们法官也是惨不忍睹呀!
主持人:其实不是个人的事情,也是家庭的悲剧了。有的人认为吸毒是个人自己的事,那他犯了什么法?
丁卫强:吸毒当然犯法,绝不是个人私事。不仅犯法,还可能构成犯罪。它违反《禁毒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吸食、注射毒品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吸食注射毒品,就得持有毒品吧,持有海洛因十克以上就可能触犯刑法,我们法院可能会按照第三百四十八条的规定判处非法持有毒品罪,不足十克的要给予治安处罚。法律规定,持有毒品最高法定刑是无期徒刑。因此,《禁毒法》规定,对吸毒成瘾人员要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可以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就是把你隔离起来,到戒毒所去,期限是二年。有吸毒的人才有毒品市场,才有那么多人冒着杀头的危险贩毒。所以我国政府禁毒方针是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禁种鸦片,禁制、禁贩、禁吸并举。因为首先要从源头抓。
现在社会生活丰富多彩,可以选择的健康生活方式很多,因此,我在这里呼吁年轻人千万别选择毒品;想发财,也千万不能想发毒品的财,那是提着脑袋在赚钱,法律规定贩卖、运输海洛因50克就可以判处死刑。
主持人:帮人送送毒品,是犯罪吗?
丁卫强:送毒品,在法律上说就是运输毒品,刑法中专门有这个罪名,法定刑罚与贩卖毒品是一样的,也就说运输海洛因50克以上就得判处十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刑就是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现在的毒贩子往往自己不出面,雇一些经济条件比较差的务工人员、无业人员,或者心智还不成熟的未成年人,比如刚才我前面说的,14岁,应该才初中吧,懂什么呢?给他们点小利替他送毒品,这些人因此走上了犯罪道路。犯了罪就要依法惩处,这是没有办法的。当然我们人民法院也会依照具体情况区别对待。对受指使、雇佣的贫民、边民或者无业人员,我们也会根据具体的情况进行处理,根据他在整个案子中的作用,他们只是为了赚取少量运费而为他人运输毒品,他们不是毒品的所有者、买家或者卖家,与幕后的组织、指使、雇佣者相比,在整个毒品犯罪环节中处于从属、辅助和被支配地位,所起作用和主观恶性相对较小,社会危害性也相对较小。因此,对于运输毒品犯罪中的这部分人员,在量刑标准的把握上,我们是与走私、贩卖、制造毒品的罪犯有所区别的,不单纯以涉案毒品数量的大小决定刑罚适用的轻重。主持人:在报纸上看到现在吸食新型毒品的人越来越多,传说新型毒品不会上瘾,这是真的吗?它是否比传统毒品毒性小、危害小?
丁卫强:你刚才说的那些人的想法是很糊涂的。新型毒品其实是一种合成毒品。有的人认为新型合成毒品危害比海洛因、鸦片等传统毒品小,过瘾且不太伤害身体,其实这是一个非常错误的认识,也就是这个非常错误的认识使很多年轻人上当,走上了吸毒的道路。麻古,我们刚才说了麻古主要是甲基苯丙胺,K粉、摇头丸等新型毒品,它就是指人工合成的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直接作用于人的中枢神经系统,食用后能产生幻听、幻觉、幻想,令人精神兴奋,行为失控。长期食用后就会有依赖,导致情绪低落,甚至精神失常,损害心、肝、肾,甚至死亡。
因此,它们对人体和精神健康有更明显、更持久、更不可逆的损害。一些吸毒品人员,我们在报纸上看到,哪个宾馆抬出来一具尸体,可能是吸毒的,我最近还看到一次,这些人员的“猝死”,其实就是因吸食了这些毒品长期使心肝肺功能受到损害所致。
因此,我们说,只要是毒品,都不能去碰,特别是年轻人好奇,经不住他人诱惑去试试看,那是要不得的呀!许多吸毒人员开始也都是这样开始吸毒的,把这当成时尚,最后不可自拔。前些日子有歌星,是对夫妻也就是因为吸毒被判刑,当红明星就是因此身败名裂。因此年轻人千万不能有侥幸心理。
主持人:既然毒品这么厉害,毒品犯罪这么可恶,我们人民法院有什么态度来对付它?
丁卫强:毒品犯罪历来是人民法院打击的重点。从统计数字上可看出,我省法院今年一至五月对毒品罪犯2073人作出生效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以上重刑的393人。我们的态度是,坚决依法从重从严打击毒品犯罪,绝不手软,罪该判处死刑的坚决判处死刑,以震慑毒品犯罪;当然我们同时也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区别对待,突出打击重点。我们要依法严惩毒枭、职业毒犯、再犯,所谓的再犯就是原来犯过毒品罪,原来判过刑,出来后,又干这个事。还有累犯、惯犯。
主持人:累犯、惯犯有什么区别?
丁卫强:这个是刑法理论上的词。累犯是刑满释放后5年内,又犯罪的,就是累犯,惯犯是老是犯这个事。主犯等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危害严重的毒品犯罪分子,以及具有将毒品走私入境,多次、大量或者向多人贩卖,诱使他人吸毒特别是诱使未成年人吸毒,武装掩护、暴力抗拒检查、拘留或者逮捕,或者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等情节的毒品犯罪分子。但是具有毒品犯罪中中罪行相对较轻的,比如说一个案子里总有主犯、从犯,有的是只为了某个利益,只有那么一次,或者具有自首、立功等法定、酌定从宽处罚情节的,应在量刑时充分考虑,以发挥刑罚的教育改造作用。对未成年人,我们也是给予宽宥的政策的,能挽救的要尽最大努力。
主持人:据说禁毒日期间宣判了一批案子,有多少死刑?判罚的依据是什么,能否也请庭长公开讲讲。
丁卫强:这几天,为了配合6?26禁毒日的宣传,全省各级人民法院相继公开宣判了一批毒品犯罪案件,其中不少判处了重刑直至死刑。昨天下午,温州中院召开了宣判大会,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签发的执行死刑命令,注射执行了四川籍被告人、大毒枭杨高银、杨高江两人死刑。这两人是堂兄弟,是四川人,在温州市区租房大量贩卖毒品,贩卖甲基苯丙胺,在贩毒过程中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从他们身上和租房共缴获甲基苯丙胺毒品3798克和贩毒工具天平秤、塑料包装袋及大量毒资等。我刚才说了50克以上,贩卖甲基苯丙胺的,最高刑就是死刑,他们贩卖了3000多克,这还只是被抓住的。法院认为他们罪行极其严重,判处了死刑,应该说他们是罪有应得。在我做节目前,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判处了一个毒品案件,涉案有20多个。据我了解,湖州、宁波等法院都集中判决了毒品案件,这表明了我们对待毒品犯罪的决心。
当然,死刑也不是判得越多越好。人民法院判处刑罚的依据,就是被告人的罪行严重程度,具体说就是毒品的品种和数量,犯罪的情节,主观恶性深浅程度,还有悔罪态度,对照法律规定综合考虑。其中品种和数量是最主要的,数量很大,我们就要判很重的刑。
在这里我要向网民朋友强调的是,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走私、制造、贩卖、运输毒品,数量不论多少,也就是1克,都是犯罪,都得判处刑罚,不是像盗窃100块钱,关几天就算了。而且毒品的纯度是不折算的,就是海洛因,纯度百分之二十和八十都是一样的,只要不是判死刑的,都不做纯度鉴定。也就是说判刑时对毒品只定性不定量。这些规定都体现了国家严禁毒品的态度。
主持人:你刚才讲到了毒品死刑问题,那么什么样的毒品犯罪会判死刑?
丁卫强:刑法规定,走私、制造、贩卖、运输海洛因、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鸦片1000克以上,就得处15年以上有期徒刑直至死刑。国家现在实行的是保留死刑,严格控制死刑的政策。我国刑法又规定,死刑只适用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也就是说我们以前说的罪大恶极。因此,在司法实践中,我们不是说数量上了50克就判处死刑,而只是对那些数量特别大、有各种从重情节的,罪大恶极的判处死刑。就像我刚才说的杨高江两兄弟。我可以举几种情况:
(1)毒品犯罪集团首要分子、武装掩护毒品犯罪、暴力抗拒检查、拘留或者逮捕、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集团的活动等严重情节的;(2)毒品数量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并具有毒品再犯、累犯,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等法定从重处罚情节的,也就是对未成年人要着重保护,你将我们的下一代拉下水的,那是不行的;(3)毒品数量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并具有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向多人贩毒,在毒品犯罪中诱使、容留多人吸毒,在戒毒监管场所贩毒,这个也有,我们省也发现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实施毒品犯罪,就是内外勾结,或是有查处毒品的义务,包庇的,或者职业犯、惯犯、主犯等情节的;(4)毒品数量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并具有其他从重处罚情节的,比如在贩毒过程中还有其他犯罪的,如杀人等;(5)毒品数量超过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且没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的,也就是数量特别大。我们是保留死刑,严格控制死刑,但对那些有酌情考虑情节的,我们可以判处被告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以观后效。
主持人:有句话是戴罪立功,毒品犯罪分子立功,人民法院如何对待?
丁卫强:作为人民法院来说,罪犯立功赎罪,总是欢迎的。一般情况下,人民法院都给予从轻减轻处罚。但毒品犯罪中的立功有一定特殊性,要特别重视对毒枭、职业毒犯、主犯立功问题的处理。因为这些人控制了其他人贩毒,或是运输毒品,这些人抓住后,特别容易检举其他被他控制的人的犯罪。对于毒枭等严重毒品犯罪分子立功的,如果其检举、揭发的是其他犯罪案件中罪行同样严重的犯罪分子,或者协助抓获的是同案中的其他首要分子、主犯,功足以抵罪的,原则上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如果协助抓获的只是同案中的从犯或者马仔,功不足以抵罪,或者从轻处罚后全案处刑明显失衡的,就会出现毒枭因立功判得比马仔还轻,不予从轻处罚。
对于通过非法手段或者非法途径获取他人犯罪信息,由被告人检举揭发的,比如是买来的功,通过在牢里面许诺,出去后给同监室的人什么好处的,不能认定为立功,也不能作为酌情从轻处罚情节。这样把握可以对罪行严重的毒品犯罪分子更有力地体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严”的要求。
丁卫强:现在毒品诱发的社会问题,除传统的抢劫、打架等犯罪外,又出现了许多新的情况,如前段时间杭州滨江发生的吸食了K粉后产生幻觉驾车撞人案,严重危害了公共安全,很恐怖。还有就是因吸毒共用注射器引起艾滋病的广泛传播,国家每年在预防这方面花了大量人力物力。我还要说的是,这个案子嫌疑人就是吸食所谓的新型毒品K粉所致,所以我再次强调,大家千万别相信所谓的新型毒品危害性小的滥调。
主持人:金山银山,吸毒耗光,可见吸毒是个无底洞。有些“瘾君子”为了维持吸毒所需的开销,最终走上以贩养吸的道路,对这些人,法院如何处理?
丁卫强:现在我们发现许多吸毒人员,又是毒贩,而毒贩大多吸毒,当然这个我们没有统计。就是说存在很多以贩养吸的情况。对于以贩养吸的被告人,我们也是实事求是地处理。被查获的毒品数量应认定为其犯罪的数量,但量刑时应考虑被告人吸食毒品的情节,酌情处理;被告人购买了一定数量的毒品后,有证据证明部分已被其吸食的,应当按能够证明的贩卖数量及查获的毒品数量认定其贩毒的数量,已被吸食部分不计入在内。如果查不清吸食的情况,那就得全部认定,像刚才说的有的确实吸食掉了,就酌情从轻处罚。
主持人:对易制毒化学品是否可以经过人工合成制成毒品?国家对医用精神药品、麻醉药品怎么管理?
丁卫强:这是两个问题。先说第一个问题。现在的新型毒品都是化学合成的,比如前面说的甲基苯丙胺、K粉,因此国家对能合成毒品的化学品及配剂,也就是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进出口实行严格的分类管理和许可制度。这类物品很多,常见的如麻黄碱、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甲苯、硫酸、盐酸等都是。我们国家是化工生产大国,庞大的化工市场容易成为易制毒化学品的目标。有的是从境外走私到我们国内,有的是从国内到境外,这个也体现我们国家毒品犯罪形势严峻。国务院制定了《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这是主要的执法依据。刑法第350条规定,非法运输、携带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进出境的,或者违反规定在境内非法买卖上述物品的,以走私制毒物品罪、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量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如果明知道他人制造毒品而为其提供的,以制造毒品共犯论,那罪就重了。
第二个问题,许多医用药品,如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部、卫生部公布的《麻醉药品品种目录》、《精神药品品种目录》规定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255种,用在医学上就是造福于民,被人非法当毒品使用,就是毒品了。比如杜冷丁,大家都知道它是一种镇痛麻醉药,可以用于减轻晚期癌症病人的痛苦。还有比如安眠酮,对失眠者有助眠作用,医生在临床上用以治疗失眠症。但它是一类精神药品,能成瘾,国家对它严格管制。如果违法买卖、使用,就可能触犯刑法。比如医生,违法给吸毒品人员提供这些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就会构成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这个我们省里也发生过,从药房里面把大量的杜冷丁弄出来,刑法规定可以判处最高七年有期徒刑;如果向走私、贩卖毒品的人提供,或者医生为了牟利向他人提供,那就构成了贩卖毒品罪,量刑就很重了。这些药品除了使用单位流入非法渠道外,还有就是生产单位。因此法律规定,单位也可以构成犯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单位的主管人员及其直接责任人员,按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处罚。
主持人:今天是6月25日,明天是26日国际禁毒日,此次访谈的主题是“严惩毒品犯罪与净化社会环境”。非常感谢丁庭长作客我们的节目,也感谢广大网友关注我们的节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