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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生态省建设的保障措施
  

  六、生态省建设的保障措施

  创建生态省,全面推进“绿色浙江”建设,是一项事关全局和长远的战略任务,必须采取行政、法律、经济、宣传、教育等手段,从加强组织领导、健全政策法规、完善管理体制、拓宽融资渠道、强化公众参与和扩大交流合作等方面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全面落实规划提出的各项目标和任务。

  (一)切实加强领导,为生态省建设提供组织保障

  1.加强领导,协调行动。

  建设生态省,是一项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的系统工程,必须切实加强领导,协调行动。成立浙江生态省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生态省建设的领导,对重大事项进行统一部署、综合决策,协调各部门、各地区间的行动;实行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制度,定期研究解决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也应成立相应的领导协调机构,形成省、市、县分级管理,部门相互协调,上下联动,良性互动的推进机制。

  2.明确目标,落实责任。

  把生态省建设任务纳入行政首长目标责任制,实行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建立部门职责明确、分工协作的工作机制,做到责任、措施和投入“三到位”。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把生态省建设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将生态省建设目标分解为具体的年度目标,实行年度考核,将建设生态省目标任务的完成情况列为评价各级政府和干部政绩的重要内容。在企业评优、资格认证和有关创建活动中,实行生态环境保护一票否决制。

  (二)研究制定政策法规,为生态省建设提供法治保障

  1.制定和完善相关的法规和规章。

  适时制订《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浙江省农村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浙江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等地方性法规,保证生态省建设的权威性、严肃性和连续性。加快制定生态省建设重大项目管理办法、生态公益林建设管理办法和江河流域综合管理办法。进一步研究制订促进清洁生产、耕地集约管理、保护海洋资源和环境、促进节地节水、资源有偿使用及产权转让、环境监理、放射性污染防治、地质环境保护等法规和规章;抓紧清理和修订不符合建设生态省要求的政策法规。按照国际绿色认证要求,加快建立有关绿色认证的法律法规和标准。

  2.加强生态省建设的政策引导。

  加大对生态省建设的政策扶持力度。生态省建设重大工程和重点项目优先列入省重点建设项目,优先保证用地,并在税收等方面给予优惠支持。可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支付地价,使用期限内土地使用权在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可以依法继承、转让、出租和抵押。对符合国家划拨供地目录的重要生态项目用地,可实行行政划拨。继续实施鼓励退耕还林和下山脱贫的优惠政策,加快退耕还林和生态移民的工作进度。制定自然资源与环境有偿使用政策,对资源收益者征收资源开发补偿费和生态环境补偿费。清理和规范收费项目,调整收费标准,依法征收和管理。

  3.加大执法检查力度。

  强化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的法律监督。加强对有关法规实施情况的执法检查,对严重违反环境保护、自然资源利用等法律法规的重大问题,依法进行处置。加强环境保护司法工作,及时受理环境保护民事、行政、刑事案件,对严重破坏资源、污染环境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严厉查处。

  (三)创新管理体制,为生态省建设提供体制保障

  1.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和管理体制创新。

  结合政府机构改革,转变政府职能,创新管理体制。在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基础作用的同时,强化政府在生态省建设方面的综合协调能力,切实解决地方保护、部门职能交叉造成的政出多门、责任不落实、执法不统一等问题。对目前海岸带开发的管理体制、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体制、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收费、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机制等重大体制和机制问题,提出协调与解决方案。在水污染防治、固体污染物越界转移、海洋环境治理等方面,积极探索跨区域合作治理模式,建立信息互通、统一行动、联合督察的跨省市协作机制。

  2.完善统计指标体系,探索绿色GDP核算。

  根据循环经济理论和生态省建设要求,改革和完善现行的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对环境资源进行核算,使有关统计指标能够充分反映经济发展中的资源和环境代价,探索建立环境资源成本核算体系和以绿色GDP为主要内容的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在环境影响评价基础上,加强建设项目的生态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研究和建立科学和操作性强的生态环境影响评价方法。

  3.统筹运用政府专项资金。

  完善生态建设资金管理体制,统筹运用预算内外投入生态环境领域的资金。省内生态环境保护资金、农田基本建设资金、生态公益林补助资金、水土流失治理资金、万里河道整治与小流域治理资金等专项资金的使用要与生态省建设结合起来,对重点生态项目实行倾斜,合理安排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4.建立专家咨询委员会和决策管理信息中心。

  在制定涉及生态省建设的重大政策和规划,确定重大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项目等方面,充分发挥专家咨询委员会的作用。设立生态省建设的决策管理信息中心,全面系统地收集分析全省生态省建设的信息和国内外发展动态,为各级政府和管理部门提供必要的信息服务。

  (四)完善市场化运作机制,拓展多元化投融资渠道

  1.加大生态省建设的投入。

  各级政府要切实增加对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的投入,将生态建设资金列入本级预算。根据生态省建设的需要,通过全省财政投入的增加,引导全社会扩大对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的投入。统筹安排新建、扩建、改建项目的环境污染治理资金,加大对林、草、土地、水资源建设及环境保护与监测等项目的投资力度。调整财政投入结构和投入方式,充分发挥公共财政在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方面的引导作用,采取建立政府引导资金、政府投资的股权收益适度让利、公益性项目财政补助等政策措施,使社会资本对生态建设投入能取得合理回报,推动生态建设和环保项目的社会化运作。

  2.积极推进生态建设和环保项目的市场化、产业化进程。

  将一些具有一定公益性质的收费,在一定期限内转化为经营性收入,推进垃圾、污水集中处理和环保设施运营的市场化运作。组建一批具有一定规模的环境污染治理公司,提供污染治理的社会化、专业化服务。进一步探索和推广水权转让、排污权交易、矿业权招标拍卖、海域资源有偿使用等办法,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

  3.建立和完善多元化的投融资渠道。

  坚持以改革的思路、用市场化的手段,建立多元化的投融资机制,鼓励和支持社会资金投向生态省建设。积极支持生态项目申请银行信贷、设备租赁融资和国家专项资金,发行企业债券和上市融资。政府通过财政贴息补助、延长项目经营权期限等政策,鼓励不同经济成份和各类投资主体,以独资、合资、承包、租赁、拍卖、股份制、股份合作制、BOT等不同形式参与生态省建设。探索经营生态项目的企业将特许经营权、污水和垃圾处理收费权,林地、矿山、海域使用权等作为抵押物进行抵押贷款。

  (五)加强宣传教育,充分发挥社会监督和公众参与的作用

  1.加强生态省建设的宣传教育。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将与循环经济、绿色浙江有关的科学知识和法律常识纳入宣传教育计划,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广泛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生态省建设的舆论宣传和科普宣传,及时报道和表扬先进典型,公开揭露和批评违法违规行为。重视生态建设的基础教育和专业教育,组织编写大、中、小学生的相关教材和面向社会各层次的科普读物。建立生态环境教育中心,开展“生态夏令营”、“绿色学校”、“绿色社区”等公益活动,进行全社会特别是面向农村的生态环境教育,大力培养绿色证书人才。加强对各级领导干部和企业法人、经营者的可持续发展理论和循环经济知识培训,将生态省建设纳入各级党校和行政学院的教育内容。

  2.建立社会公众积极参与的有效机制。

  扩大公民对环境保护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促进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各级环保部门要组织专家和公民以适当方式参与环境影响评价,实行生态环境保护有奖举报制度。鼓励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社会团体和公民参与环境保护和生态省建设,对为环境整治和生态建设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设立生态环境投诉中心和公众举报电话,鼓励检举揭发各种违反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加强环保法律、政策和技术咨询服务,扩大和保护社会公众享有的环境权益。

  (六)拓展对外开放领域,扩大国际国内交流与合作

  1.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国际交流和合作。

  适应经济全球化和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新形势,借鉴国际环境保护、生态建设和循环经济的有益经验和做法,逐步建立和完善以绿色产品、绿色技术、绿色服务为主导的投资贸易政策体系。依法完善与之相配套的资金、信贷、土地、税收等优惠政策,为扩大国际交流与合作提供良好的软环境。

  积极参与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抓紧研究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的国际惯例,及时修订地方政策法规和产业标准。大胆吸收和借鉴发达国家在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方面的成功经验,做到为我所用,少走弯路。围绕发展循环经济、生态环境建设与保护、清洁生产技术与工艺、资源综合利用等,在资金、技术、人才、管理等方面全方位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拓宽利用外资渠道,积极利用世行、亚行、全球环境基金、联合国开发计划署等国际组织以及各国政府的贷款或赠款。利用产业导向和优惠政策,鼓励外商投资高新技术、污染防治、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项目,独资、合资、合作造林营林,积极引进国外优良品种和先进技术、设备和管理。鼓励外商在浙江设立生态经济研发机构,积极开展有关项目的合资合作。

  2.加强国内跨地区交流和合作。

  拓展与台港澳和兄弟省市特别是周边省市在可持续发展领域的交流和合作。按照区域经济一体化发展的要求,建立长江三角洲地区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的协作机制和有组织、可操作的专项议事制度,共同推进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联合有关省市共同开展污染控制及综合防治工作,进一步搞好太湖流域水污染防治,积极推动“碧海生态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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