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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天订婚晚上同居 “闪婚”现象隐患多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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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在线台州9月9日讯(通讯员 朱利明 陈国良) 闪婚,对于时下的男女青年来说,已经不是新鲜事。特别是一些常年在外打工的人,谈婚论嫁的时间很少。要结婚,他们的捷径就是找媒婆或亲戚介绍邻乡或邻村的未婚男女,短时间内完成相亲——订婚——同居的过程。

  这种“速配”婚姻的特征,一是高额的彩礼;二是男女双方了解不充分,之后多采用“试婚”形式,未行结婚登记就先同居。

  这样的婚姻,自然不能得到法律的保障。此类婚姻一旦崩盘,还容易产生财产纠纷。

  根据天台县人民法院的统计,近年来,该县此类婚约财产纠纷逐年增多。2006年,该院仅受理6起;2009年,已增至36起;而今年上半年,该院已经受理41起,超过去年全年的总量。

  越来越频繁发生的“速婚”财产纠纷,给我们敲响了警钟——对于婚姻的考虑,是不是应该更加慎重?

  高额聘金是纠纷的重要源头

  汤某,男,1986年出生;杨某,女,1989年出生。

  2009年1月,汤某、杨某经人介绍认识,建立恋爱关系。在介绍人与双方家长的撮合下,于2009年3月23日,按农村习俗举行了订婚仪式。

  订婚时,汤某将聘金20万余元及猪肉、糯米、小麦、软中华香烟、酒等彩礼送到杨某家。杨某家回礼2万余元还给汤某。杨家还举办了订婚酒席,支付餐费及购买糖果、香烟等花费2.6万余元。后来,应杨某要求,汤某又送去“日子衣裳钿”1万余元。

  汤某声称,两人交往期间,他还曾带杨某去外地旅游,花了3万余元。

  今年4月初,汤某提起诉讼,要求杨某返还聘金18万余元(扣除回礼2万余元)及“日子衣裳钿”1万余元,合计人民币19万余元。原因是,订婚后,杨某随汤某一起去汤某父亲经商的外地同居,相处了一个多月后,杨某竟不辞而别,表示无法继续相处。

  杨某则辩称,她与汤某订婚后,即按照当地风俗一起共同生活。在外地共同生活一个多月后,双方又在她家生活了数月。她的意愿,还是希望双方今后能够共同生活,成立家庭。

  关于返回聘金一事,杨某表示,在订婚当天上午,其母已将扣除回礼和餐费等开支后的余额15万元,交还给汤某本人,不存在再返回聘金的情况。如果汤某执意要求解除婚约,则应该返回从她家亲友及母亲处取得的“见面钿”5万余元、零用钱3.5万元。杨某要求法院驳回汤某的诉讼请求。

  经5月初、8月底两次公开开庭,法院审理查明了汤某支付聘金、“衣裳钿”等事实,及杨某有回礼、办酒席等花费。同时查明,汤某与杨某至今未到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法院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9月7日,法院作出判决,汤某为订婚支付给杨某聘金20万余元和“衣裳钿”1万余元,因汤某主张返还,依法予以支持,但应扣除回礼2万余元及订婚时杨某方为办酒席所花费的餐费、糖果、烟等费用,故杨某实际应返还给原告人民币16万余元。杨某辩称其母亲已经退还给汤某15万元,因未能提供其他有效证据来证明其所主张的事实,不予采纳。关于杨某抗辩的要求汤某返还“见面钿”和零用钱的要求,因“见面钿”和零用钱按照本地订婚习俗,系男女双方相互之间的一种赠与行为,而且杨某亦未能提供其他充分有效的证据予以证明,亦不予采纳。因此,判决杨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汤某人民币16万余元。

  相互欠了解是婚姻的“活火山”

  金某也是80后男青年。今年3月初,经人介绍,金某和鲍某订了婚。同时,金某将3万余元聘金和彩礼送到鲍某家,但未办理结婚登记。

  5月中旬,金某和鲍某发生纠纷。与鲍某协商退婚未果,就将鲍某告上法庭,要求与鲍某解除婚约,并退还聘金和彩礼。

  金某声称,订婚后,他发现鲍某是个精神病患者,而且时常发作,经常独自一人发呆,有时还乱拉小便,这样的日子,无法过下去。

  鲍某的家人辩称,鲍某以前曾患病,但现在已经治好了,要求两人继续履行婚约。由于鲍某家人情绪激动,法院第一次开庭调解无果而终。

  8月中旬,法院安排双方再次开庭。开庭前,鲍某父亲看到金某,十分生气,动手打了金某。他把金某推倒在地上,还撕破了金某的裤子。

  针对鲍某父亲的行为,法院在充分调查取证的基础上,依法对其实施司法拘留。

  与上述案例人物相比,陈某与郑某则都是“过来人”,两人都结过婚,有小孩。

  去年3月份,陈某、郑某经人介绍认识,后举办婚宴,并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同年7月初,双方一起到外地旅游。回来后不久,陈某发现郑某有怀孕迹象。但因双方均有子女,不应再生育,陈某故劝说郑某及早去流产。

  为此,郑某提出,要陈某给她买金首饰。陈某当即买了一只金戒指给她。次日,郑某又提出经济适用房问题,要陈某借给她5万元作为保证。陈某为避免违反计划生育法规,只好借给郑某5万元。但此后,郑某避而不见,更不要说去流产了。于是,陈某将郑某告上法庭。

  法官呼吁:结婚还是要三思

  对于此类案件的特点,法官总结,订婚聘金彩礼越高,越容易发生纠纷。纠纷的具体原因,多为男方主动解除婚约,或是女方无故杳无音讯。纠纷发生的时间,一般在男女订婚同居后三至四个月,双方经过一段时间的了解,发现彼此的不足。

  根据《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在审理婚约财产纠纷案件时,以当事人是否缔结婚姻关系为主要判断依据。给付聘金彩礼后,未缔结婚姻关系的,即当事人基于当地风俗习惯而不得不为的行为所给付对方的财产如聘金,适用不当得利的法律规定,由收受聘金彩礼的一方当事人返还。给付彩礼后已结婚的,原则上彩礼不予返还,只是在一些特定情形下才支持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同时根据不同案件的具体情况,适当考虑适用“公平原则”,酌情减轻返还彩礼一方的返还责任。

  法官认为,这种“闪婚”行为的背后,也凸现了老百姓固有婚姻上的渴求与无奈,反映了缺乏交流和正常恋爱生活的婚姻现状。这也正是此类案件的第二个特点,没有正式结婚手续。

  “从观念上看,目前,许多男、女青年在婚姻观念上正处于新旧交接时期,反映在现实中认识不一。有的人认为,办理结婚登记只是一种形式,许多青年在婚约确定之时,就开始未婚同居的生活。也有人认为,同居出自双方意愿,与解除婚约是两码事。”

  现在彩礼名目繁多,如见面礼、礼金、小心礼、三金钱、衣服钱、手机钱等,数额从过去的几千涨到现在的几万元甚至更多。女方得到礼金,有的盖了房,有的买了车,男方为确保债权,不得不打官司。

  针对这种为结婚而结婚的现象,法官呼吁,政府要积极搭建平台,如组织相亲大会,从源头上断掉“速配”婚姻,将高额彩礼降下来,让骗婚者无利可捞。当事人在婚约确定后,应及时办理结婚登记,从法律上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毕竟,婚姻不是儿戏,千万要三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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