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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太阳能在建筑中利用实施的若干意见
  

  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太阳能在建筑中利用实施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浙建设〔2007〕117号

  各市建设系统各行业主管部门,义乌市建设局,省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厅直各单位: 

   为做好太阳能在建筑中的利用工作,提高我省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应用水平,我厅组织制定了《太阳能在建筑中利用实施的若干意见》,现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七年十二月十二日

  太阳能在建筑中利用实施的若干意见

    根据《浙江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精神,为做好太阳能在建筑中的利用工作,提高我省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应用水平,提出实施意见如下:  

   一、根据当前太阳能应用技术、产品和经济分析,优先在建筑中应用光热系统;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应用光伏和其他太阳能利用系统。  

   二、在12层(含)以下新建居住建筑中应全面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12层以上支持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鼓励支持应用光伏和其他太阳能利用系统。有生活热水系统的12层(含)以下新建公共建筑,应全面应用太阳能利用系统;其他新建公共建筑和既有建筑改造,鼓励应用太阳能利用系统。

    三、太阳能热水系统的应用技术要求,可参照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居住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设计、安装及验收规范》(DB33/1034-2007)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技术规范》(GB5034)执行。光伏和其他太阳能利用系统参照相关标准执行。新建民用建筑与建筑一体化设计的太阳能热水系统和其他太阳能利用系统由建设方配置,并与建筑同步交付。  

  四、新建12层(含)以下民用建筑的太阳能利用系统,作为工程设计施工图建筑节能专项审查的内容之一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设计施工图,不得通过审查。对不按图施工的工程不得通过竣工验收和备案。  

  五、对采用太阳能利用系统新技术、新产品的建筑节能示范工程项目,列入省财政建筑节能专项资金支持范围(整体非承压式热水器项目除外),给予部分资金支持;并将选取部分重点项目(工程)申报国家可再生能源应用示范项目(工程),争取国家资金的支持。  各地可根据以上意见制定具体实施措施。

  二○○七年十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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