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与省委政法委近期联袂推出“2010年政法工作巡礼网络访谈”,陆续邀请省级政法部门负责人做客浙江在线,就“执法为民”和“规范执法”重点回答网民关注的相关问题。
1月10日14:30,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一级高级检察官庄建南首先围绕“认真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全力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这一主题,与网民进行在线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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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这里是浙江在线新闻网站,欢迎关注问政零距离!今天来到我们节目中的嘉宾是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一级高级检察官庄建南。今天我们和大家聊的是“认真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全力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这个话题。在这里欢迎广大的网友积极参与,和我们互动,有什么疑问意见都可以给我们发帖留言。请庄检在这先跟网友打一个招呼。
庄建南:各位网民朋友大家好!新春佳节很快就要到了,首先祝大家万事如意,幸福平安!在这里非常感谢浙江在线给我提供了与网民交流的机会。今天我将在这里真诚地、务实地、热情地与网友交流,让更多的网友了解检察工作,支持检察工作,也希望广大网友对我们的工作多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主持人:据我了解,根据我国宪法规定,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去年7月,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决定》。这个“决定”对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具有什么特别的意义吗?
庄建南:宪法规定,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在构建和谐社会、深入推进科学发展的新形势下,加强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工作,对于完善和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司法制度,进一步规范司法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去年,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这个决定,对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作出了十项规定。这里我把主要内容讲一讲,便于网友了解:
第一,加强检察机关对刑事诉讼活动的监督。
第二,加强检察机关对民事行政诉讼活动的监督。
第三、进一步规范检察机关自身的执法活动。这个主要是对检察机关查处职务犯罪案件的监督。因为检察机关既是法律监督机关,本身还承担着查处腐败案件的工作。
第四,积极配合检察机关开展法律监督,对各级政法机关提出要求。
第五,对刑罚执行的监督。
为了贯彻好这个决定,省检察院已经制订具体的方案和措施,一方面要根据我省的实际情况,对侦查、审判、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自身监督等方面开展专项监督、检察和调研活动,找出检察机关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且予以改善。比如对行政执法机关和公安机关处理案件的专项立案监督,以此来推进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监督的衔接。另一方面我们与公安、法院等其他司法机关密切配合,从制度上进一步健全法律监督机制,比如与省公安厅联合出台规范侦查监督的意见等,同时还与省高院联合出台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开庭审理的意见等。
主持人:我们的节目预告前几天发布出去后,一些网友相当关注我们的话题。有一个网友发帖留言,想进一步了解一下,公安机关负责一般刑事案件的侦查工作,检察机关通过哪些途径对公安工作进行监督的?
庄建南:检察机关对公安侦查活动的监督,主要体现在立案监督、审查逮捕案件上。检察机关认为侦查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不立案侦查,或者认为侦查机关不应该立案的案件立案侦查的应当依法进行监督。检察机关发现侦查机关该立案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不该立案而立案侦查的,应当要求侦查机关说明理由。如果认为理由不能成立的,检察机关会通知侦查机关,也就是公安局立案或撤案。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提请逮捕案件进行审查,如果认为有必要逮捕的,应当依法批准逮捕,如果认为不构成犯罪的,就不批准逮捕。对侦查活动的有效监督,有利于保障刑法的正确实施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有效打击犯罪发挥了积极重要的作用。
主持人:大家可能都有一个疑问,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都是执法机关,在具体工作中也是相互配合支持的关系,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法律监督能不能那么顺利地实施?
庄建南:检察机关跟公安、法院都是执法机关,他们之间按照法律规定应该互相配合、互相支持,但同时也是互相制约的。他们之间一致的目的都是为了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这个也是宪法法律规定的。我举一个例子,省检察院在2008年联合省公安厅,试点对刑事拘留措施的法律监督工作,到目前为止这项工作进展比较顺利。在试点工作的基础上,衢州市检察院联合当地政法委、公安局会签了规范刑事拘留的若干意见,进一步细化了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监督的程序等,保证了司法公正。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执法的目的是一致的,所以我们开展法律监督工作,还是比较顺利的。去年检察机关监督公安机关立案1171件,追加逮捕941人,有效维护了司法的公正。
主持人:通过您的介绍,对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相互支持相互配合的关系理解得更深了。有网友说,现在法官判案实在理解不了,不能保证司法公正,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这个问题应该很具有代表性的,很多网民都非常关注这个方面的问题。
庄建南:这个问题社会一直比较关注。我们平时执法当中也看到,很多当事人对诉讼结果不满意,这里主要是证据问题。民事案件有没有充分的证据,需要当事人自己来提供,或者委托你的律师来提供。刑事案件由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查明事实,审判机关进行审判,当事人也可以提供证据,包括你委托的律师。有时候刑事案件证据如果不到位,公安、检察机关都可以补充侦查,查明事实证据。民事案件当证据不到位时,有两个途径,一通过你的律师或者你本人进一步补充证据,还有一个如果官司真打输了,现在检察机关有一个民事检察监督的渠道,可以委托你的律师提供证据,请检察机关提起抗诉,这样可以充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主持人:庄检给我们支招了,接下来继续关注网友的问题。这位网友说我的案子法院判了两年了,现在还没有执行,法院总是敷衍了事,检察机关能不能帮助监督一下?
庄建南:人民法院的判决能不能实行,这关系到能不能实现司法公正。目前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检察机关对法院判决执行的监督权,造成检察监督的真空。我们国家现在为止在法院执行监督这一块上面,行政执行、民事执行都没有规定检察机关有监督权。
但是我在这里可以告诉网民一个好消息,去年,省人大常委会作出的关于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决定,还有最近召开的全国政法工作会议都要求检察机关加强这方面的工作,要积极探索对法院判决执行的监督。这就鼓励检察机关可以进行探索,尝试对法院判决执行的监督。
主持人:刚才我看了一下网民的留言,不少人对去年的吴大全案件非常关注,能否和我们谈一谈?
庄建南:吴大全案件是去年以来网络上比较受关注的案件,大家关注这个案件是在关注司法是不是公正的问题,应该讲是对司法工作的监督。我们检察机关十分真诚地欢迎网民朋友进行监督。吴大全案件我这里讲一讲简要的情况。这个案件是杭州市检察机关派驻监狱的检察官在去年的8月份找服刑人员谈话时发现的。真正的杀人案犯班某和吴大全关在同一个监狱里,检察官找班某谈话以后,班某主动承认自己是真正的凶犯,所以吴大全错案就这样被发现了。事情发生以后,我们浙江省和宁波市两级检察机关十分重视,一起进行调查,重新全面审查案件,在了解核实情况的同时进行认真深刻剖析。现在看来原因是多方面的,有一点不可否认,在侦查机关侦查、检察机关审查当中,对这个案子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以至于这个案件没有及时发现,到去年8月份才发现,教训是十分深刻的。现在吴大全一案得到了及时的纠正,检察机关从中采取了三条改进的措施。首先,我们专门向全省发了通报,要求各级检察机关引以为戒,认真吸取吴大全案件的教训;第二是要求全省各级检察机关进一步深化对办理死刑案件的思想认识和组织领导;第三,要求检察机关对重点案件,特别是死刑案件建立严格的审查批复制度。
尽管我们总结了教训,但是这个案件对当事人本身来说还是造成了很大的伤害,在社会上也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检察机关一定要从中认真吸取教训。这里还有一个问题也是客观存在的,就是对侦查机关提供的证据如何进行合法性审查。宁波市检察院在审查案件时发现了问题,认为证据还有欠缺,未能确认是否还有同案犯。案子上诉以后,省检察院也发现了问题。我本人是分管刑事公诉工作的,死刑案件是我分管的,当时我也发现了这个问题。我们已经很明确地要求公安机关进一步查实证据,核实是否有班某这个人。但是公安机关未能查实。现在回过头来看,我们没有对侦查机关提出的证据的合法性进行认真的审查。这是一个新的问题。所以这个案子发生以后,我们陈云龙检察长在刚刚结束的全省检察长会议上要求加强对证据合法性的审查,这是一个重要问题。这个问题我们准备今年跟省公安厅进一步加强沟通联系,作出规定,防止类似问题再次发生。无论如何作为执法机关,必须对法律负责,对当事人负责,严肃认真抓好每一个案件。
办错一个案件,对办案机关来说可能是千分之几或者是万分之几的案件质量问题,对当事人来说就是百分之百的错。这将会使他们对法律、司法机关失去信任,给他们的一生以及家庭生活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检察机关在办案中一定要强调案件的质量意识,确保每一个案件不发生差错。为这个问题我们从今年开始,将对全省检察机关近五年来撤回起诉、存疑不起诉的“命案”进行专题调研,以做到确保办理死刑案件一个都不能错。
主持人:检察机关对这个案件非常重视,接下来要把这些措施落实好。接着关注网友给我们留的问题,这个网友说,庄检您好,如果法院的判决不公,检察机关应该怎么办?
庄建南:这个问题社会上遇到的也比较多。有一些诉讼当事人、法律代理人到检察机关来反映情况,要求对法院的判决进行监督。对法院审判活动的监督是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之一。依照相关的法律规定,检察机关认为法院的判决定性错误,或者量刑畸轻畸重,可以依法提出抗诉。这里打一个比方,比如原来应该判十年的,结果法院判了五年以下,这是属于畸轻的问题,有的是该判十年的判了九年,这是属于偏轻的问题,还有应该判三年以下结果判了五年以上或者十年以上,这是属于畸重的问题。判刑畸轻畸重检察机关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启动抗诉程序,如果偏轻偏重就要看社会反映等各方面的的情况酌情处理。近几年来,检察机关对审判活动的法律监督得到了加强。这个加强一方面是社会的呼声、法律的规定,另一方面是我们检察机关这几年重视抓这方面的工作,建立健全抗诉工作整体联动机制,完善检察长列席各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制度。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充分发表我们的意见,便于法院进一步了解检察机关的观点,准确判决案件。我这里可以明确地告诉大家,光去年一年全省检察机关共提出刑事抗诉234件,法院改判纠错138件,纠错率达到了67.3%。这个比例应该说是比较高的,抗诉的质量还是有很大的提高。
主持人:听你这么说,好像检察机关实行法律监督的范围非常广,是不是可以这样理解?
庄建南:是的,《宪法》规定,检察机关的监督包括对司法活动的各个环节的监督,讲的通俗一点,就是从案子发生以后一直到判刑送到监狱执行刑罚,整个过程里面各个环节检察机关都有权进行监督。
主持人:这是检察机关监督的范围。接下来再来看网友的提问,有一个网友问,检察机关既监督公安又监督法院,检察机关查办腐败案件谁来监督?
庄建南:这个网友问的问题非常好,看来对法律非常内行,这也是很多人关心的问题。检察机关对自身的监督,我们一直没有放松。检察机关从1978年恢复以后,一直很注重自身的监督。对腐败案件的查处是检察机关十分重要的工作,我们在不断加大查处力度的同时,也加强对自身监督的力度。社会上也好,舆论界也好,都在提这个问题:你监督别人,你自己的侦查行为谁来监督?所以检察机关自始至终都十分重视对自身的监督,我这里具体举三个方面进一步加以说明:
第一,我们主动建立了一种外部监督机制,建立了人民监督员制度。各级检察机关请当地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基层组织推荐人民监督员,主要负责对检察机关查办贪污、贿赂以及渎职等案件工作进行监督。监督的案件包括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的,或者撤销的案件,或者存疑不起诉的案件,这三类案件都必须经过人民监督员讨论与研究。检察机关应当听取他们的意见,不能自己说了算。
第二,我们自己给自己加压,实行讯问犯罪嫌疑人同步录音录像制度。所谓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就是我们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要进行全程同步录像。这项制度我们浙江检察机关在全国领先,到今年已经做了十五六年,效果非常好。主要通过这个同步录像制度,客观地记录讯问过程中的情况,有效地监督和规范侦查活动,规范我们检察人员的审讯行为,避免侦查人员逼供等违法现象的发生。
第三,检察机关上下级之间在查处职务案件犯罪时,实行“双报批、双备案”制度。对职务犯罪案件不起诉必须报上一级检察院批准,对犯罪嫌疑人的逮捕必须报上一级检察院批准。我举一个例子,县检察院要批捕的犯罪案件要报市一级检察院批准,不是县一级检察院自己批准就可以。以前自己批准就可以,现在必须报上一级批准才可以。市一级检察院侦查职务犯罪的案件要报我们省检察院批准,自己没有权力批准逮捕。当然还有很多措施,这里不一一讲了。采取这些监督措施,目的是为了保证依法文明办案,确保办案质量。我们浙江省检察机关所查处的腐败案件多少年来办案质量是很好的,去年的职务犯罪案件有罪判决率达到了100%,也就是说一个都没有错。
主持人:有一个网友是四川人,在浙江打工5年了,感觉浙江检察机关办案比较公正,不欺负外地人,希望能坚持。
庄建南:在这里首先谢谢这位网友对我们浙江检察工作的肯定,我们不会辜负各位网友的希望,会再接再励,继续努力,进一步做好检察工作。浙江是流动人口比较多的沿海经济发达省份,外来人员不断进入浙江,给浙江的经济繁荣、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重大贡献。首先我们要感谢他们,但同时也不可否认,这给我们的司法工作也带来一些新情况、新问题。这些年来,我们检察机关一直提倡的是同城待遇:不管你是外来人也好,浙江本地人也好,在司法这一块实行同样的待遇,不因为是本地人法律上就宽一点,处理上就松一点,对外地来的人就严一点,在制度上紧一点。我们从来不会这样做。对认罪的或者悔罪态度较好的轻微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审查以后认为没有逮捕必要的,无论是本地人还是外来人员都不予逮捕。现在我们正在积极探索,外来人员犯罪比较轻,不符合逮捕条件就不用逮捕,改变了过去对外来人员只要构成犯罪就逮捕的简单做法。这些年,我们浙江省对外来人员犯罪后决定不逮捕的人数在不断地上升,我们将持之以恒地继续。
我举一个简单的真实例子进一步加以说明,便于大家沟通。真实名字我就不说了。有一位王某,是外来务工人员,在宁波海曙打工,因父亲常年生病,债主多次催讨,万般无奈下他故意用铝片压伤了自己的大拇指,谎称是工作中不小心所致,向雇主提出了工伤索赔。雇主怀疑,向公安机关报警,经公安机关侦查认定,确实是这么一个情况。宁波市海曙区检察院接到公安机关的报捕以后,审查发现,如果把这个人起诉按犯罪来办理,可能使他家庭陷入困境。考虑办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海曙区检察院认为,王某诈骗未遂,未造成他人损失,按法律规定可能要判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但是其犯罪行为轻微,一贯表现良好,没有其他犯罪记录,本人认罪态度也很好,完全可以认定构成犯罪,作相对不起诉处理。从社会效果的角度考虑,使用相对不起诉处理既可以降低改造成本,也有利于本人的教育改造,给他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王某听到这个决定以后,真是泪流满面,向检察机关表示今后一定好好做人,回报社会。
主持人:既然聊到这个话题,我想多问一句,现在我们都在为减少社会矛盾,建设和谐社会做努力,我们检察机关一定做了大量的工作,在这您给我们做一个简单的介绍。
庄建南:浙江省犯罪总数仍在高位运行,犯罪的原因有很多,一方面我们要依法打击犯罪,一方面要加大化解矛盾的力度,实行宽严相济的政策。去年中央部署了三项重点工作,其中第一个方面就是要化解社会矛盾。近几年来,我们浙江检察机关把化解社会矛盾作为我们办案的重要方面来做,在推动社会矛盾化解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采取了不少的措施。比如说检察机关建立健全了执法办案的风险评估预警机制。以前没有这样做,在起诉、批捕以前来预计一下这个案件的起诉和批捕会不会引发新的矛盾,会不会引发新的社会纠纷?现在检察机关要求案结事了,不再引发新的社会矛盾。去年开始,我们浙江省不少地方,比方说舟山市检察院、湖州市检察院已经进行了相应的工作。再比如说,检察机关的执法办案是推动社会矛盾化解的主要途径,我们可以通过切实有效地查处案件,解决群众的合理诉求,坚决不让公平正义迟到。有时候公平正义迟到也容易引起社会矛盾的发生。当事人不理解,很容易引起一些社会矛盾的产生。为了坚决不让公平正义迟到,有利于化解矛盾纠纷,进一步让法律效果和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有机统一,我们浙江省检察机关去年一年通过执法办案直接化解矛盾纠纷达到5000多起。这个数目是不小的,通过化解社会矛盾,为构建和谐社会,推动科学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做出了积极的贡献。这方面我们做的还不够,希望社会各界多对我们提一些建议。
主持人:我看到去年一个报道说,省检察院和省环保厅联合出了一个文件,关于积极运用民事行政检察职能加强环境保护的意见,这个好像很少听说,这个当初基于什么考虑?
庄建南:主要考虑浙江是一个经济大省,更是一个生态文明大省。建设生态文明,加强环境保护,不仅需要广大群众的积极参与,更需要司法机关的全力推动。刚才主持人讲得好,这是一个全新的课题,原来检察机关做的比较少,没有这样的要求,法律上也没有这样的规定。考虑到社会的发展,考虑到建设生态文明的需要,检察机关从去年开始就积极探索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监督。去年底,省检察院与省环保厅联合会签了关于加强对环境保护的法律监督的意见,进一步理清了检察机关运用民事抗诉、督促起诉、支持起诉、环境执法监督等各种方式推进生态文明的思路。2010年,全省各级民事行政检察部门督促、协助环保部门追缴拖欠的排污费就多达82笔,有力地支持了当地的环境保护工作。
主持人:时间过得很快,我们今天的节目也接近尾声。刚才我在网上看到网友的留言,是一个非常好的祝愿。我国司法体系当中,检察机关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希望检察机关在加强法律监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方面有更大的作为。庄检跟我们这位网友分享一下。
庄建南:谢谢这位网友的鼓励!我们一定会发挥好法律监督职能,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省检察院将在今年采取措施,进一步加大对诉讼活动的监督,规范自身执法活动和法律监督行为,提高法律监督的能力和水平,继续探索和完善法律监督的机制制度,改善法律监督的外部环境。根据去年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决定,省检察院已经明确了由省检察院的分管领导牵头负责的33项任务,并且把这些任务分解到各个职能部门,由领导挂帅进行调研。省人大常委会今年下半年要专题听取省检察院关于落实这个法律监督决定一年来工作开展的情况。
33项内容涉及到五个方面,我这里具体说一说。
第一,侦查监督;第二,审判监督;第三,刑罚执行监督;第四,监管活动和行政执法监督;第五,查处司法腐败和检察机关自身的监督。这五大方面涉及到33项具体任务,我们今年要逐步展开,并将重点开展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公安机关未处理案件的专项立案监督,对五年来全省“命案”撤回起诉、存疑不诉的专题调研,以及民事执行监督专题调研。我们将通过这些调研和监督,切实有效地提高我们的法律监督能力和水平,把我省的检察工作提升到一个新的水平,为我省“十二五”规划的胜利开局,为创造一个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和优质高效的服务环境,做出检察机关应有的贡献和努力。
在这里我再次衷心地感谢各位网民朋友对我们检察工作的关心和支持,也谢谢主持人!
主持人:谢谢庄检今天百忙当中抽空来参与我们的节目,欢迎广大网友多多关心检察工作。今天的节目到这就结束了,欢迎关注浙江在线的其他节目,再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