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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队代表建议尽快审议出台《军人保险法》

 

3月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开幕。 新华社记者任勇摄

  军队人大代表、总后勤部副部长丁继业建议尽快审议出台《军人保险法》,实现伤亡有补偿,现役有积累,退役有保障——

  一项保护官兵权益的重要制度设计

  军队是国家安全与稳定的柱石,按照有效履行新世纪新阶段历史使命的要求,不仅担负着维护国家主权、统一的神圣职责,还要担负抢险救灾、维稳处突、国际维和等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加之许多官兵常年坚守在高原、海岛、荒漠、戈壁等艰苦边远地区和有毒有害岗位,军人面临的职业风险更加多样。

  为此,军队人大代表、总后勤部副部长丁继业认为,军人保险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维护和保障官兵权益的一项重要制度设计,对于激励军人履职尽责、减轻官兵后顾之忧、增强部队凝聚力战斗力、促进国防和军队建设具有重要作用。

  呈报审议的时机已成熟

  党和国家对军人保险制度建设历来高度重视。丁继业代表介绍,1997年3月颁布的《国防法》规定“国家实行军人保险制度”。1998年9月,全国人大财经委根据人大代表的议案,为保障军人保险事业在法制化轨道上运行,提出“研究制定一部比较完整的适用军人的社会保险法律。”同年10月,军队人大代表、总后勤部副部长丁继业建议尽快审议出台《军人保险法》,实现伤亡有补偿,现役有积累,退役有保障——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同意了人大财经委的意见。

  1999年以来,军队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主动适应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结合部队实际,对军人保险法涉及的主要内容进行深入调研论证。2010年初形成《军人保险法(草案)》,并向国家和军队有关部门征求意见。2010年10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社会保险法》,今年7月1日正式实施。丁继业代表表示,目前呈报、审议《军人保险法(草案)》的时机和条件已经成熟。

  推进政策制度调整完善

  丁继业代表表示,制定《军人保险法》,应在全面总结十多年军人保险制度改革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将实践证明切实可行的政策制度上升为法律规范,同时对现行政策制度进行调整完善。

  (一)将军人伤亡保险和军人退役医疗保险制度上升为法律规范。军人伤亡保险和军人退役医疗保险,主要是对执行军事训练、维稳处突、抢险救灾、科研试验等任务中牺牲伤残的官兵,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这两项制度都经过十多年的运行和完善,已经比较成熟,应当在法律中予以确认。

  (二)建立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制度。与国家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相适应,“军龄视同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政策所需资金应由中央财政负担,设立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基金,对军人退役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给予补助。

  (三)拓展军人保险覆盖范围。军人配偶是为国防和军队建设做出奉献和牺牲的特殊群体,应将现行未就业随军配偶社会保险纳入军人保险制度保障范围。

  (四)确立军地保险政策衔接机制。军人退役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待遇,需要地方政府来落实,应对军人退役时保险关系衔接政策作出法律规范,增强军人保险政策制度的强制力和执行力。

  (五)搭建军人保险发展平台。按照国家关于建立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的方针,《军人保险法》在规范基本保险项目的同时,还应当对符合国家社会保险发展趋势、体现军人职业特点的补充保险问题作出前瞻性规范,更好地发挥军人保险服务保障部队建设的效能。(解放军报北京3月6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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