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时间:2011年4月26日上午9时整
地点: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第二法庭
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德力西国际电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力西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杭州奥普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普公司)
原审被告:杭州腾策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策公司)
案由: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奥普公司系ZL02315305.9号“通气扇(BP11-1D)”、ZL02315306.7号“通气扇(BP11-2D)”两项外观设计的专利权人,专利权授予日期分别为2003年4月9日、2002年12月18日。奥普公司于2010年8月从腾策公司公证购买了两款被控侵权换气扇,取得宣传册,并公证保全了德力西公司的产品网页。
奥普公司认为德力西公司和腾策公司的涉案行为侵犯了其外观设计专利权,于2010年9月29日向原审法院杭州中院提起两起侵权诉讼,均请求判令该两公司:1.立即停止侵权行为;2.销毁制造侵权产品的专用模具以及库存的侵权产品及半成品;3.赔偿经济损失80万元;4.在销售侵权产品的经营场所消除影响;5.承担本案诉讼费及奥普公司因调查、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
原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德力西公司、腾策公司均存在侵权行为,但因腾策公司销售的产品具有合法来源,故无需承担赔偿责任,遂于2010年12月22日分别作出(2010)浙杭知初字第792号、第793号判决,均判令德力西公司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销毁专用模具及库存的侵权产品、半成品;腾策公司立即停止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德力西公司赔偿奥普公司经济损失20万元;4.驳回其他诉请。一审宣判后,德力西公司不服上述两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