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7年4月29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中央城市工作部工作方针及各地城市工作部工作方法的指示,指出中央城工部自1946年底改组后,其职务已定为:在中央规定的方针下,研讨与经管蒋管区的一切工作(包括工、农、青、妇),并训练这一工作的干部。规定除各解放区中央局下设城工部外,各解放区区党委,如周围有蒋管区可进行工作的也得设城工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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