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5月03日讯
昨天是“五一”劳动节,也是《刑法修正案(八)》和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正式施行的第一天,嘉兴港区公安分局交警大队民警在执勤过程中抓获全市首例醉酒驾驶。
据港区公安分局交警大队周警官介绍,昨天下午2时许,他和同事在乍浦南大街口执勤时,见一男子骑摩托车违法载着3个孩子上路行驶,便拦停检查。没想到该男子还没下车,迎面就有一股浓烈的酒味袭来,交警对其进行酒精测试,结果达到醉酒驾驶标准。
据交代,醉酒男子叫刘郁忠,今年35岁,平湖市区人。对于交警问他为何“以酒试刑”,他表示对修改相关法律并不知情,“没想到会这么严重。”至记者发稿时,交警已将刘某约束至酒醒,因涉及刑事责任,办案交警表示要等抽血结果出来再依法处理。
据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有关负责人介绍,为确保醉酒驾车案件查处、办理过程的严谨,最近,他们专门对一线民警进行了法律法规和办案程序的培训。
据介绍,从昨天起,全市各公安交警大队派出执法小组加大路面巡控力度,24小时查处酒后驾车行为。同时,为了防止暴力抗法等行为,保护民警和市民的安全,执法民警在查处酒驾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时,将配备阻车器、手铐等必要的警用装备。
“‘五一’小长假朋友聚会、探亲增多,千万不能酒后驾车,否则后悔莫及。”市交警支队有关负责人告诫广大驾驶员。
新闻助读:据了解,根据新法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新法还规定,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身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15日以下拘留,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10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