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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死缓限制减刑第一案 被告最少将服刑20年

  浙江在线杭州5月4日讯(记者 姜倩) 5月4日下午,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冯某故意杀人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冯云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同时决定对被告人冯某限制减刑。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于今年5月1日施行以来,浙江首次对被判处死缓的被告人适用限制减刑。

  被告人冯某与被害人张某系夫妻,2010年11月23日凌晨,因夫妻矛盾,冯某在杭州余杭区南苑街道租房内将其妻残忍杀害后,搭乘出租车逃离现场。尔后,冯某向公安民警投案自首。

  《刑法修正案(八)》中规定:“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人身危险性等情况,可以在作出裁判的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该案判决生效后,冯某的最低服刑时间,如缓期执行期满后被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将不能少于二十五年;如缓期执行期满后被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将不能少于二十年。也就是说,无论如何冯某都要服满二十年的徒刑。

  浙江文杰律师事务所的林律师表示,《刑法修正案(八)》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于杀人这种暴力犯罪适用死缓体现了“宽”的一面,没有直接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给了一条生路;“限制减刑”则体现了“严”的一面,通过打击犯罪、保护人权来弘扬正义,让罪犯受到应有的惩罚,这就是对受害人及其家属最好的补偿。林律师强调说:“限制减刑对社会大众有警醒作用,旨在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

  杭州中院刑庭负责人补充解释说,司法实践中原则上对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的死缓罪犯应适用限制减刑。同时,在决定限制减刑时也可以存在例外。如综合全案及被告人的具体情节,论罪至多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其认罪态度好,确有悔改的实际行动,或者获得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谅解,或者被害人子女请求等其他特殊情况的,可以不限制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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