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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部网发布:选拔大学生士兵飞行学员简章

  一、自荐条件

  (一)自然条件。年龄未满25周岁(截止当年6月30日),男性,未婚。

  (二)身体基本条件。身高在165-185厘米之间,体重在52公斤以上,无纹身、刺字;平静血压不超过138/88毫米汞柱;无色盲、色弱,双眼裸视力按“E”字型视力表在5.2以上。

  (三)心理素质基本条件。对飞行有较强的兴趣和愿望;性格开朗、情绪稳定;思维敏捷、反应灵活、模仿能力强。

  (四)政治条件。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忠于祖国,热爱军队,志愿从事军事飞行职业,符合军队招收飞行学员政治条件。

  (五)文化条件。入伍前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考,经省级招生办本科第一批、第二批统一录取,当年高考成绩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普通本科第二批控制分数线以上,且获得全日制本科学历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学历和硕士学位。所学专业应为理工类或设有高等数学、普通物理课程的其它专业。

  二、选拔程序

  (一)宣传动员。由各级政治机关采取多种形式,深入开展宣传动员,鼓励符合条件的大学生士兵报名参加飞行学员选拔。相关宣传材料可在全军政工网招飞专栏浏览下载。

  (二)组织报名。个人对照自荐条件自查,符合者自愿填写《大学生士兵参加飞行学员选拔报名表》,参加师、旅(独立团)级单位组织的政治、文化、身体等考查,符合条件的列为初选对象。

  (三)体格检查。初选对象参加上级组织的体格初检,合格者于5月下旬,到空军有关招飞选拔中心参加复选,进行专项体格检查。

  (四)定选录取。从6月上旬开始至7月上旬结束。主要对复选合格者进行体格检查、心理选拔、政治考核、学历资格审核,并根据定选情况择优确定录取名单,下发《录取通知书》。入学三个月内,复查复试符合选拔条件的,取得学籍。

  三、待遇与培训分配

  飞行学员入海军、空军飞行院校取得学籍后,享受军官待遇。学员在飞行院校进行为期二年的航空理论学习和初、高级教练机飞行训练,合格者颁发航空飞行与指挥专业毕业证书,并授予军事学学士学位。根据部队建设需要,学员毕业后分配到海军、空军或陆军航空兵部队任职,并按照有关规定确定职务等级、授予相应军衔。

  四、淘汰与安置

  入学三个月内,因身体等原因达不到相关标准条件的,仍回原单位工作。取得学籍后,在培训期间因身体、技术等原因未能达到培训要求而停飞的,视情颁发结业或肄业证书,在海军、空军范围内分配工作。其中,在进入飞行训练前停飞的,按士兵待遇分配工作;在进入飞行训练后停飞的,按干部待遇分配工作。因政治思想或违纪等原因被淘汰的,按照《军队院校淘汰学员安置办法》(〔2005〕政联字第2号)有关规定办理。

  空军招飞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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