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4年5月28日中共中央转发华北局《关于在国营工矿企业中实行厂长负责制的决定》。《决定》确定改变过去在国营工矿企业中所实行的党委领导下的厂长负责制,而实行厂长负责制,即厂长受国家委派对企业的生产行政工作进行专责管理的制度。厂长对完成国家计划,对企业经营管理和生产技术、财务工作,均负全责。实行厂长负责制,要建立厂长、车间主任、工段长三级一长负责制,建立生产指挥系统的单一领导关系,并相应地建立职能部门的专责制和生产工人的岗位专责制。
【专题】“四评”创建模范党组织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