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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资本举办医疗卫生事业新突破

  浙江日报杭州8月1日讯 最近,由省发改委、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人力社保厅联合制定的《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实施意见》正式对外发布。记者请省发改委副主任、省医改办主任姚作汀就此进行解读。

  多元办医,缓解看病难

  记者:《意见》出台是基于什么样的背景考虑?它对于促进民营医院发展有哪些重大意义?

  姚作汀:近年来,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群众对生命健康高度重视,门急诊量、出院病人数每年高速增长。与此同时,由于优质医疗资源缺乏,城乡资源配置不够合理,医疗服务保障能力跟不上老百姓的需求等问题日益明显。

  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一方面,有助于增加全社会的医疗服务供给,缓解看病难。目前,我省民营医院的床位数和全年诊疗量约占全省总数的10%,到“十二五”末,要力争将民营医院床位数占全省总床位数的比重提高到20%以上。

  另一方面,它有助于满足群众多层次的就医需求。政府举办的公立医院应更多体现在主要满足群众基本医疗需求。民营医院则应着力提供一些高端和有特色的专科医疗服务,满足患者多样化需求。

  平等待遇,公平竞争

  记者:《意见》在鼓励支持民营医院发展方面有哪些大的突破,亮点在哪里?

  姚作汀:一直以来,和公立医院相比,民营医院在审批准入、医保纳入等方面都有不同的待遇标准。为鼓励民营医院发展,《意见》消除了这些政策制度上的障碍,让民营医院享受与公立医院一样的平等待遇,实现公平竞争。

  首先是平等准入。放宽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准入范围,社会资本可以自主决策举办营利性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对符合申办条件、具备相应资质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及时发放相应许可,不得无故限制其执业范围。新增和调整卫生资源时,在符合准入标准的条件下,优先考虑由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

  同时,允许境外资本举办医疗机构。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以及国际知名品牌医疗实体的资本在我省举办医疗机构,按规定享受优先支持政策。并简化了外资办医的审批程序,其中,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设立审批权限由国家下放到省一级,由省级卫生和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外商独资医疗机构的设立由卫生部和商务部审批。

  其次,是医保定点,这是最大的亮点。过去民营医院要纳入医保定点很难,但现在《意见》规定,符合医保定点相关规定的民营医院,人力社保、卫生、民政等部门应按程序将其纳入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乡医疗救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障定点服务范围,执行与公立医院相同的报销政策。

  加大扶持,规范管理

  记者:在进一步改善民营医院的用地、用人等执业环境上,《意见》有哪些方面的扶持政策?

  姚作汀:《意见》落实了民营医院的用地、税收和价格等方面的政策。社会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可以参照公立医院用地来执行,营利性医疗机构建设用地实行有偿使用。同时,社会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用电、用水、用气、用热与公立医院同价。营利性医疗机构按国家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免征营业税,其自用房产、土地自取得执业登记日起,3年内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同时,《意见》优化了民营医院的用人环境。缺乏足够多的好医生,这是民营医疗机构面临的共同问题。对此,《意见》鼓励医师多点执业,鼓励医务人员在公立和非公立医疗机构间合理流动,并要求各地不得限制医务人员在公立和非公立医疗机构间自由流动,并应按规定及时办理执业地点变更、人事劳动关系衔接、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档案转接等手续。同时,非公立医疗机构人员在职称评聘、科研立项、参加学术活动、评先评优等方面,享受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类人员同等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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