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关注问政零距离法院院长与广大网友面对面交流节目。今天,我们非常高兴地邀请到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黄文斌。黄院长将围绕“发挥司法职能,主动融入社会管理创新”这一主题,通过浙江在线新闻网的网络媒体平台与广大网友进行交流与探讨。黄院长,您好!我代表广大网友欢迎您的到来。

  黄院长:各位网友,大家上午好。很高兴能与各位网友在线交流。也非常感谢大家一直以来对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关心、理解和支持。欢迎广大网友拍砖,我们将虚心听取大家的意见和建议,在今后的工作中加以改进和提高。

  主持人:谢谢!黄院长,您在司法系统工作多年,2008年12月,您到丽水担任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在这将近三年时间里,您觉得丽水经济社会发展的最大特点是什么?围绕这些法院又做了哪些努力呢?

  黄院长:我虽然在丽水工作的时间还不是很长,但我深深感受到丽水是一个山美,水美,人更美的地方。丽水的自然环境非常优越,老百姓也特别善良、特别勤劳。关于丽水的特点,我想是否可以用两句话来概括:第一句话,丽水最大的实际是经济相对欠发达。与我省其他兄弟市相比,丽水市的经济总量相对较小,人均收入也相对较低,加快发展的任务很重;第二句话,丽水最大的优势是生态。丽水的生态环境非常好,森林覆盖率高,是浙江省的重要生态屏障,也是华东地区的天然大“氧吧”,中央电视台综合频道曾以“秀山丽水、养生福地”为主题,宣传了丽水的旅游风光。在这里我也邀请主持人和没有去过丽水的网友,到丽水去走一走、去看一看,呼吸一下丽水清新的空气,领略一下丽水的美丽风光。近年来丽水市委根据丽水的实际,审时度势,提出了建设生态文明和全面小康社会两大战略目标,可以说,针对性强,定位准确,立意深远。我始终认为,丽水的经济相对欠发达,发展相对滞后,但我们法院的工作不能也欠发达,我们法官的司法能力不能落后,保障经济发展、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态度要更积极,工作要求要更高。这些年来,我们丽水市两级法院也是这样做的。在保障经济方面,为应对金融危机,从2008年开始,我们出台了一系列司法保障措施,促进丽水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为中小企业创新发展提供司法服务。今年,我院制定出台了司法保障丽水市经济社会的“十二五”规划的意见,共27条,受到党委政府的充分肯定。在保障生态文明建设方面,我们着重把握好两个环节:第一个环节是抓办案:丽水这个地方是九山半水半分田,森林资源丰富,相应地涉及山林这方面的纠纷也比较多。2007年以来,丽水两级法院审结涉及山林刑事案件就有361件,民事案件121件,行政案件106件。如在处理刑事案件中,2009年,丽水的龙泉法院审理了一起影响非常恶劣的非法采伐红豆杉的特大团伙案,红豆杉是国家一级珍稀濒危保护植物,涉案的8名被告人均被依法判处2年到8年不等的有期徒刑,起到了很好的威慑效果。当然,在严厉打击的同时,我们还注意把握宽严相济。如丽水的景宁法院在审理一起山林失火案件中,许可被告人交纳3万元的林木种子款,用以植树造林弥补损失,根据被告人的表现情况,法院给予了从轻处罚。借鉴这种做法,我们在处理这类案件时,逐步推行了生态还原的补偿机制,用司法手段推进生态建设。保障生态文明建设的第二个环节就是建机制。法院注意加强与司法行政部门、林业部门、公安部门、乡镇党委政府、村两委的沟通配合,构建涉山林纠纷多元化解机制。2010年,我们与丽水市林业局联合出台《关于做好林权抵押不良贷款资产处置变现工作的意见》,从法律层面,让金融机构放贷放心,林农用贷放心,成效非常明显,至去年年底,丽水林权抵押贷款将近23亿,不良贷款率还不到0.1%,效果非常好。通过这些工作,我们法院为丽水经济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作出了积极的努力。

  主持人:丽水法院围绕当地的一些情况,做好司法保障,成效非常好。黄院长,当前全社会都在关注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给我们的感觉是社会管理应该是政府的事情,那您觉得法院与推进社会管理的关联度大吗?能否介绍下丽水法院在参与社会管理方面做了哪些工作?

  黄院长:社会管理创新是当前的一个热门话题,也是法院的一项重点工作。人民法院作为司法机关,担负着化解社会矛盾、保障人民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职能,其中每一项工作都与社会管理密切相关,都是推进社会管理的重要实践。可以说,法院与推进社会管理的关联度非常大。一定程度上讲,法院既是社会管理的“参与者”,也是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的“保障者”。当然,法院参与社会管理创新,还是要准确把握好自己的角色定位,我认为要做到以执法办案为立足点,以围绕公平正义为主线,以坚守司法底线为原则。如果我们法院离开了执法办案,离开了公平正义,离开了法律的规定,法院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就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是没有生命力的。我们丽水法院在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中,主要把握了三个方面,或者说通过三个途径:第一是立足审判职能,调控社会秩序。当前,我们既处在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又处于社会矛盾的凸显期,大量的纠纷进入司法渠道,法院面临着越来越大的办案压力,只有不断创新工作机制,充分整合社会资源,才能更好地化解矛盾纠纷,来实现对社会秩序的有力调控。法院调控社会秩序方面,主要是通过刑事审判、民事审判、行政三审判职大能。这些年来,在刑事审判中,法院在创新刑事审判运行机制方面还是做了一些非常有益的尝试。如进一步完善了轻微刑事案件的和解制度、未成年人轻罪记录消灭制度,社区矫正制度等等。这里,我还想重点介绍一下,丽水市法院完善社区矫正,开展未成年刑事被告人社会调查制度的情况。去年,我们与丽水市司法局联合出台了非监禁刑社会调查评估办法。非监禁刑,就是把一些判处缓刑、管制或者单独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被告人,放在社会上服刑,由社会去监督改造,而不是关在监狱。非监禁刑社会调查评估,就是法院在案件下判前,与相关部门一起,对被告人平时在社会的表现,他的家庭、所在学校以及社区的管教条件,放在社会上改造是否会再危害社会等等,通过调查,综合分析,作出对被告人是否适用非监禁刑的评估。去年,丽水的莲都区法院采用这项制度,对10名未成年被告人进行社会调查评估,最后依法判处缓刑、免刑7名,从回访的情况看,效果还是不错的。在民事审判中,我们认真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原则,不仅把调解贯穿于整个诉讼过程中,还延伸到诉前诉后。我们还通过优化审判工作机制,提高简易审判程序适用率,扩大速裁案件的范围,力争将矛盾纠纷化解在第一环节、第一时间。同时,我们按照丽水市委构建“大调解”体系的要求,着力完善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更好地发挥民事审判功能,参与社会管理。在行政审判中,我们不断完善行政审判协调机制,妥善化解行政争议,和谐“官”与“民”的关系。去年,全市法院审结一审行政案件156件,协调解决51件,三成以上的案件得到协调解决。其中丽水中院审结的一审行政案件,全部以协调方式结案,效果还是不错的。第二个途径是依托基层网络,化解社会矛盾。目前,丽水法院已建立起44个相对固定的巡回审判站、26个农村诉讼联系点。近三年来,共巡回办案2140次,通过巡回这种方式,能够就地发现问题,就地化解矛盾,效果不错。我记得,缙云法院巡回法庭有位女法官近年来通过巡回办案,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她办的25件赡养纠纷全部得到调解,这个效果应该是比判决更好,既解决了纠纷,又和睦了家庭,和谐了社会。第三个途径是延伸司法服务,创新社会管理。延伸司法服务,我觉得我们法院有几项工作是可以做并发挥作用的。一个是建立审判信息评估分析制度。当前在经济领域、社会领域出现的一些突出或者说是带倾向性的情况和问题,往往在司法层面上就会反映出来,包括法院受理的案件上,如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就可能会出现老板外逃、企业倒闭,到法院的诉讼就多等情形,近年来由于金融危机,我们丽水云和县的一些不太景气的玩具企业,农民工欠薪的问题就相对比较多一些。特别是到了年底,农民工要回家,欠薪的问题就比较突出。云和法院会同政府,及时提出了清理农民工欠薪问题的相应对策,效果很好。法院通过加强重大社会问题的分析研判,完善审判信息预警工作机制,就能提高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能力,就能提高好司法保障水平。第二,加强司法建议工作。法院可根据年度案件审理情况,通过综合调查研究,有针对性的向有关部门发出司法建议。如丽水的景宁法院,根据不同乡镇,不同矛盾纠纷的类型和特点,为各乡镇量身定做案件分析年报,包括涉山林纠纷的,农村土地承包的,水电纠纷的,矿产资源纠纷的,做到不同的地域,不同的情况,提出相应的预防对策,为党委政府提供参考。第三,为重点工程、重点项目提供法律风险评估。比如,松阳县农村危旧房改造工作在全省还是走在前列的,松阳法院根据当地农村危旧房改造的实际,提出了相关法律建议。2008年以来,该县农民共新建房屋有6500余户,整个旧房改造中,没有形成一起诉讼纠纷。这就是风险评估在先,预防在先的好处。松阳法院这个做法,还受到省委赵洪祝书记的肯定。刚才,我们交流了我们法院在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方面的一些认识和做法,不一定正确。今后,我们在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方面还将作进一步探索和尝试。

  主持人:黄院长,你提到了法院很多很好的做法,包括“巡回审判工作站”、“诉调对接”等等。我看网上有网友说他所在的社区就有巡回审判工作站,他想请您再详细介绍下丽水法院开展“诉调对接”工作的情况。

  黄院长:诉调对接,这是我们各级法院近年来一直在积极推行的一项工作。诉调对接一般是指法院的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等非诉讼手段有机结合,来解决矛盾纠纷的机制。通过开展诉调对接,整合资源,运用多种渠道、多种手段、多种方式来解决社会矛盾纠纷,是人民法院参与社会建设、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一种重要方式。这些年来,我们在推进诉调对接工作方面,成效还是相当明显的。我们丽水的青田法院, 2008年在该县季宅乡设立了巡回审判工作站,通过巡回审判这种方式,就地解决纠纷,就地化解矛盾。到后来,调解这块工作更多的由当地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来承担,法院呢,主要是根据双方当事人的申请,对基层调解组织达成的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当事人可以直接用调解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这种解决社会矛盾的方法,在当地被称之为“季宅模式”,并被省委政法委、丽水市委积极推广。当然,深化诉调对接,除了加强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的衔接互动外,我们法院还是比较注重加强与行政机关、仲裁机构、行业协会等的有效衔接,使纠纷解决的手段更加多样,成本更加低廉,效果更好,让社会形成一种老百姓有了纠纷有地方说,出了纠纷有人管,矛盾化解在基层的良好局面。比如,丽水的庆元法院在交警大队设立便民工作室,两年来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280件。我们还尽可能创造一些条件让退休的老法官继续发挥余热,如开展一些诉前调解,参与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工作。如丽水的龙泉法院返聘退休老法官担任调解员,利用他们的经验和阅历说服当事人进行更好的调解,今年以来,调解结案104件。虽然我们在诉调对接方面做了一些工作,但是我们的一些机制和做法仍然在不断的健全和完善之中。

  主持人:刚才黄院长对诉调对接进行了详细的介绍,相信广大网友对诉调对接有了更加全面的认识。下面我们选一些网友的提问,让黄院长在有限的时间内尽可能更多的回答大家的问题。黄院长,这里有位叫“恍惚儿时”的网友,他说现在社会上有种说法,上诉不如上访,您怎么看待这个现象?

  黄院长:社会上还有一种说法,叫“信访不信法”,这与这位网友说的“上诉不如上访”意思差不多。无论是“上诉不如上访”也好,还是“信访不信法”也好,这种现象的存在,说明在建立法治社会的进程中,群众法治观念的增强、司法机关司法能力的提高,司法权威的确立,都还需要有一个相当长的过程。当然我们也要客观的看待这个问题,社会上真正上访的人应该讲还是极少数的,更多的人还是愿意通过法律途径来表达自己的诉求,维护自己的权益。就拿我们丽水法院来说,我们的民商事案件一审息诉率是在95%以上,提起申诉的当事人不到0.4%。这说明,持“上诉不如上访”观点的还是极少数。对于目前存在的涉诉信访问题,我们法院在处理过程中努力做到“四个到位”,这就是诉求合理的解决要到位,对那些生活困难的要尽可能的帮扶救助到位,对诉求无理的要思想教育到位,当然对行为违法的我们还要依法处理到位。去年4月份以来,我们丽水法院和兄弟法院一样,开展了集中清理涉诉信访积案活动,截止今年6月底,办结率达到98%以上,所取得的成效还是非常明显的。当前我们用这种“集中清理活动”的方式,调动各方的力量解决一批矛盾和冲突相对比较尖锐、比较突出的涉诉信访案件,这种方式可以在一定时期、一定程度上能够化解一些久拖不决的遗留问题。但我觉得,这种集中清理的方式并不应成为我们工作的常态,让那些涉诉信访案件,在司法的渠道,同时又在信访渠道中不断来回折腾,只能削弱司法的权威。我觉得,造成“上诉不如上访”的原因是多方面的,这种现象也值得我们反思。就法院而言,个别案件确实存在程序实体处理不当,适用法律有误的问题,也有少数法官案件判决后说理不到位的问题,直接导致部分当事人对法院、法官的误解或者不信任。从法院角度来讲,解决“上诉不如上访”的问题,一方面要通过提高我们法官的司法能力和水平,来逐步消除当事人对法院、法官的误解或者不信任。另一方面,我觉得解决这个问题的正道,还是要建立起司法权威,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而不是上访。我想,随着法治的不断完善,人民群众法治意识的增强,我们法院司法能力的提高,全社会一定会呈现“上诉不上访”的良好局面。

  主持人:很多网友都觉得法院非常神秘,没事一般不去法院。这里有位网友说,他每次路过法院时,总感觉法院是个神圣而神秘的地方,他想问您通过什么途径能够更多的了解法院。

  黄院长:我认为,法院的裁判是否公正,不仅来自法院自身的评价,还取决于社会公众的感受。让老百姓了解法院,法院的公正让老百姓能看得见,这是我们法院应当努力的方向。可以说,离开司法公开,也就谈不上司法公正。为此,省法院积极推进阳光司法,我们丽水法院也制定了司法公开的六方面细则,包括立案公开、庭审公开、执行公开、听证公开、裁判文书公开、审务公开等等。为了逐项落实六项公开细则,我们主要抓了四个方面的工作。第一,完善民意沟通机制。通过建立特邀司法监督员制度、健全院长联系人大代表制度,包括我也要与在丽水的全国人大代表、省人大代表经常沟通,还通过提高人民陪审员参审率等方式,广泛听取意见建议,及时制定整改措施。我们还设立了“院长信箱”,主动接受监督。第二,全面落实裁判文书上网制度。我认为,裁判文书公开是大势所趋,这样的公开往往会比任何内部监督都更为有效。目前,我院已将2010年以来的依法可以公开的裁判文书晒在网上了。第三,完善审判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当事人可通过法院门户网站随时查询审判执行的全过程,促进审判执行工作的公开。第四,定期开展“公众开放日”活动。今年以来,全市法院共举行公众开放日28次,邀请社会各界人士“走进”法院,旁听案件庭审、了解办案流程、参观审判设施,全方位了解法院。在这里我也非常欢迎各位网友有时间来参加我们法院的公众开放日活动,来一个近距离接触。

  主持人:黄院长,这里有位网友,他说他是畲族的,想了解下,法院在审理当事人为畲族的案件,与其他的案件有什么不同?他能不能得到一些优待?

  黄院长:景宁是全国唯一的畲族自治县,也是华东地区唯一的民族自治县。按照法律规定,法院审理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畲族的案件,与其他案件一样,都是依法进行的,并没有什么大的差别,至于不同点,我想有以下这几个方面:一是使用语言方面的不同。法律规定,各民族都接触使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因此,畲族当事人是有权使用本民族的语言参加诉讼活动的,当然,畲族是只有语言没有文字的。这些年,景宁畲族自治县法院加大了畲族法官的培养力度,三年共招录了6名畲族预备法官,强化了对畲语的培训,全院75%的干警获得了由县政府统一颁发的畲语等级证书。二是关注案件中畲族特有的乡土民情和民俗禁忌,一些去过景宁旅游的网友,可能参加、观摩过畲族群众的婚礼,知道一些畲族特有的乡土民情。从审判实践看,涉及畲族当事人的民事案件主要集中在婚姻家庭纠纷和相邻纠纷上,如果不按畲族的风俗习惯办,案件调解难度相当大。比如:按照畲族习俗,定过婚的男女后来悔婚了,按照当地的习俗,“男方悔婚,一切不算”, “女方悔婚,接金还金,接银还银” ,就是说男方悔婚的话不能请求女方返还彩礼,而女方悔婚的话,是必须返还男方彩礼的。景宁法院处理此类案件时,会参考畲族婚俗习惯,妥善处理纠纷。

  主持人:我看到网上还有很多网友关心法院执行方面的问题,法院执行难也是一个老大难问题,很多网友从丽水法院的网站和丽水论坛上看到了老赖曝光台等,觉得很不错,他们想请您谈一下丽水法院是怎么面对“执行难”这个问题的?

  黄院长:司法裁判得不到有效执行,导致矛盾积累、激化,已成为影响社会稳定和司法公信力的突出问题。我所理解的“执行难”,是指经过法院裁判或调解的案件,被执行人有财产、有履行能力,但是因为种种原因钱拿不回来,执行不了,这才是“执行难”。但在司法实践中还存在一种情形叫执行不能,也就是说,被执行人本来就没有钱,那他判决或调解以后也不可能变为有钱,这就是我们说的执行不能,而不应该认为是“执行难”。我们也不能把所有拿不到钱的判决都叫做“执行难”。根据我们对全市法院程序终结的5440件执行案件进行专题调研,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有3328件,占61%,这部分案件往往就属于执行不能的情形。当然,我们也不可否认的是,社会上确实有一批有履行能力,却规避执行的“老赖”。而“老赖”的形式也花样百出。有的通过虚假诉讼,包括搞假离婚、假破产,或虚构债权,或逃避债务;有的玩“人间蒸发”,找不到人,干脆来个一避了之;有的转移、隐匿财产,给法院执行设置重重障碍。这些规避行为使生效法律文书得不到执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司法权威受到严重挑战。为制裁“老赖”,解决执行难。近年来,丽水法院系统多管齐下,加大了反规避执行力度。一是严肃处理规避执行人,通过罚款、司法拘留,追究拒执罪等,对规避执行行为保持高压态势。二是穷尽执行手段,采用公开曝光、限制出境、限制高消费、纳入征信系统限制贷款等一系列措施,千方百计挤压“老赖”的生存空间。包括刚才网友讲到的公开曝光,今年以来,我们在法院门户网站、本地论坛、丽水日报、处州晚报等媒体上都开辟了老赖曝光台,公布那些拒不履行的被执行人信息。三是营造良好的执行环境,依靠党委的领导,完善综合治理执行难工作机制,合力破解执行难。四是构建执行五大系统,坚持多措并举,联合公安、检察、金融等部门着力推进执行征信、执行查控、执行惩戒、执行监督和执行保障五大系统建设。我有信心,通过全社会的努力,随着诚信社会的构建,执行难这一老大难问题一定会逐步解决。

  主持人:黄院长,我看到有一个网友提出这么一个问题,他说,他有个房产纠纷案件,上网去找,发现同样情形的案件在各地法院有不同的判决结果。他想请问您怎么看待这种现象?

  黄院长:这位网友说的是“同案不同判”的情形吧,在我们的司法实践中,相同类型的案件判决结果不尽相同的情形是存在的,但并不多见。对同样的事实和法律,即使是受过法律职业训练的法官,由于认识上的差异,确实也会出现一些不同的理解,尤其是一些新类型案件和复杂疑难案件。这些年来,浙江高院专门定期编发典型案例,下发指导性文件,为一线的办案法官统一裁判尺度做出了积极努力。就丽水法院而言,一是建立庭长、审判长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全市性审判业务研讨会,对审判中的一些共性问题进行调研,纠正审判认识上的一些偏差;二是每年针对审判中的热点、难点问题,由院领导牵头进行专题调研,出台相关指导意见,尽可能避免同案不同判的问题;三是发挥审判监督职能,开展案件质量评查,及时依法纠正,统一裁判尺度。

  主持人:我看到这里有位叫“人海无缘”的网友问,他是一个法学院的大四学生,出生在农村,自认为是属于社会底层的草根族,他想问下黄院长,丽水法院草根出身的法官会有一个实现成功的良好环境和平台吗?

  黄院长:我一直认为充满生机的平民社会,是文化发祥最肥沃的土壤;朴实自然的大众百姓,是历史前进最不可或缺的元素。草根出身也好,别的出身也好,“英雄不问出处”,我始终认为,年轻人只要坚持理想,完全有能力、有条件去追求自己的未来,去实现自己的梦想。作为院长,我很乐意看到每一位有才华的法官取得成功。特别是青年法官,是法院的未来和希望,我们应该对精通业务、精于管理的年轻人才高看一眼、厚爱三分,破除论资排辈、求全责备的观念,在实践中发现人才、锻炼人才、成就人才。良好的平台和个人努力是草根走向成功,不可或缺的两大因素。从1977年恢复高考,到国家实施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还有“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选人用人机制,高考、公务员考试、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对于草根来说,都是改变人生道路的平台和机会。就我而言,我就是生长在农村的地地道道的草根族,1981年高考,考入西南政法学院学习法律,从而改变了我的人生轨迹。我想,象我一样受惠于高考制度来实现梦想的草根,何止千万。1994年,我省法院通过竞争考试的方式招录了一批人才,用当年通过这次考试进入丽水法院的一位女法官的话来说,这场考试彻底改变了她的命运,她从一位普通工人成为了一名法官,后来又担任了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这个例子告诉我们,一个人的成功,关键当然在于他的个人努力,但是我们也要给他们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和平台。这些年来,为了保持法官队伍活力,我们丽水法院近年来面向全国选拔法律人才。近三年来,全市共招录预备法官64名,其中三分之一以上为非丽水籍。据我了解,浙江高院就更多了。在这里,我也很欢迎全国各地的优秀人才报考我们丽水法院,到我们丽水法院创业发展。2008年以来,丽水中院进行了四轮中层干部竞争上岗工作,一大批的年轻骨干脱颖而出,为法院增添了发展后劲。在司法实践中,我们经常会看到这种现象,有的案子老同志出面,几句话就化解了矛盾,而有的年轻法官费尽口舌也难见成效,这说明了审判经验积累的重要性。因此,我们非常注重青年法官实际工作能力的培养和锻炼,制定了青年干部培养锻炼工作的意见,推行青年干部“上挂下派”、青年法官导师制等等,为优秀年轻干警的成长创造条件。

  主持人:这里有位网友提问,丽水的民间集资问题比较严重,如“小姑娘”案件、银泰案件等,此类案件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巨大。能和我们谈谈法院对这类案件的处置情况吗?

  黄院长:据统计,2008年以来,丽水法院审结了23件集资诈骗案件,24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可以说,民间集资现象,在丽水地区还是比较普遍的。对刚才网友提的问题,我想介绍下我们处理的有关情况。一是对起诉到法院的这类刑事案件,我们严格把握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依法严格审查,做到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量刑适当。二是切实做好社会关注、影响重大的非法集资类案件的社会稳定工作,刚才网友提到的银泰房地产集资诈骗一案,涉案金额超过55个亿,这在全国来说是比较少见的,涉及集资户15000多户,在审理这个案件过程中,我们加强对不稳定因素的排查摸底,全力做好庭审安全保障。同时,尽量做到信息公开,今年5月,银泰房地产集资诈骗案开庭时,我们允许所有到场媒体旁听,除了在庭审法庭安排了20个专门的记者席位外,还另外安排了法庭同步直播庭审实况,方便记者了解。三是依法采取措施,尽可能地在审判环节追回被告人非法占有的财产,如黄永豪案追回赃款1300万元,陶学军案追回赃款600万元,刚才那位网友提到的“小姑娘”案件,就是杜益敏案件追回赃款3600万元,尽力挽回集资户损失。

  主持人:由于时间有限,我再挑最后一个问题问一下黄院长,也是与网络有关的。这里有位网友,他说,现在网络、微博不得了,今年以来网络热点问题越来越多,其中也有涉及到法院的,黄院长,您平时上网吗?您如何看待网络舆情,您觉得法院、法官应该具备怎么样的媒体素养呢?

  黄院长:平时有空闲的时候我也经常会上上网,浏览一些新闻,当然也上网查阅一些资料,看一些新的观点、新的评论,去关注一些有关法院的舆情,特别是网民对我们法院的意见和建议。网络发展很快,网络在民意表达方面的重要性也日益显现出来,可以说,网络已逐渐成为民意表达的重要方式之一。这些年,法院工作,特别是法院审理的案件,越来越多的成为网络媒体和社会舆论关注的热点和焦点。我认为,网络是民意与法院沟通的一个桥梁,关注网络舆情,可以使我们更多地了解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更多地关注民意、关注民生、关注民权。网络给法院增加了一个方便群众知情、主动接受群众监督的渠道。法院强调审判公开,就要善于寻找审判公开和网络舆论之间的合理对接,充分依托网络,集中网民的智慧,更好的推动审判工作。同时网络也给法院提供一个与网民交流的互动平台。通过网络,可以增强网民对法律的认知,对法官的理解,对法院工作的认同。当前,我们丽水两级法院通过定期选择一些案件进行网络庭审直播,建立网络舆情分析机制,收集网络对法院各项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有针对性地改进工作,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媒体特别是网络媒体的发展,要求我们法院和法官具备良好的媒体素养,提高司法宣传的能力。媒体素养到底包含些什么,如何面对媒体,我想谈谈我个人的一些体会。首先,要善于了解、运用媒体。要与记者交朋友,主动接受监督,推动审判公开,借助媒体的力量做好司法正面宣传,为法院公正司法营造一个良好的司法环境和舆论氛围。第二,要以诚相待,不遮不掩。特别在突发事件来临的时候,要真诚地面对现实、面对媒体、面对公众,敢于清楚地告诉媒体我们的观点是什么,事实的真相是什么,我们处理的立场是什么,失去诚信,就意味着可能因此失去公众的信任。更重要的是,我们应该以更加坦荡的、开放的心态对待媒体监督,学会在媒体监督的常态下工作,把监督作为公正审判的外在动力。最后,我觉得要学会善待媒体,这点非常重要。说实话,当媒体和我们的看法一致时,善待媒体当然不难。关键是媒体和我们的看法不一致时我们应当如何面对?我想起,20世纪初,美国伊利诺依州法院,审理一起报道内容失实的诉讼案件时,办案法官就说过“宁可不对报道偶尔失实的个人或者报纸进行惩罚,也不要使公众担心受惩罚而不敢批评”。因此,当媒体发布了一些与我们的想法、看法不尽相同的新闻信息时,我们要多看到自身的不足,多改进自身的问题,这也是法院法官必备的媒体素养。 主持人:谢谢黄院长的分享,进入网络时代,网络对各项工作的要求越来越高。好,由于时间的原因,今天的访谈就要结束了,非常感谢黄院长精彩的回答,也感谢各位网友的支持。希望大家继续关注浙江在线问政零距离系列访谈,再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