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杭州8月23日讯(记者 李利)9月1日起,新版的《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件》将正式施行。《条例》的颁布实施对于我省进一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实施“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总战略,推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推动科学技术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老版的《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于1997年颁布实施。新《条例》相对老《条例》在内容上有了较大的完善和提高,特别是在加大财政科技投入方面。
《条例》根据新时期科技发展的需要,要求加快建立健全以政府投入为引导、企业投入为主体、社会资金广泛参与的多层次、多元化的科技投入体系。到2015年,全省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占生产总值的比重应当达到2.5%。
同时,省、市、县(市、区)科学技术经费的增长幅度应高于本级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一个百分点。到2015年,省、市、县(市、区)财政用于科学技术经费占本级财政经常性支出的比例应当分别达到8%、4.2%和3.2%以上。、
《条例》还在科学技术创新引领、企业技术进步、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科学技术人员、科学技术创新服务与资源共享等多个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