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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生产许可工作的通知

  各市、义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落实国务院、国家质检总局和省政府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专项行动的有关要求,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进一步加强全省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和化妆品(以下简称食品)生产许可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根据国家质检总局《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总局第129号令)和《关于食品生产许可申请者资质问题的复函》(质检办食函[2010]835号)有关规定,新设立的食品生产企业,应当以企业组织形式的名称提交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不以企业组织形式的名称提交食品生产许可申请的,不属于《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调整范围,依法不予受理。

  二、新设立的食品生产企业,其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应与其申请生产的食品行业类别相关联;已设立企业的经营范围应当包括食品生产加工项目。各地在受理时要对企业名称与食品行业没有关联,或者经营范围不包括食品生产加工的申请者严格把关,要求其变更规范名称后提出申请。

  三、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需要继续生产的,食品生产企业应当依法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六个月前提出换证申请。未在有效期届满六个月前提出的,依法不予受理换证申请。

  四、自2011年7月1日起,对申请食品换、发证企业的质量安全管理人员(包括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生产负责人、车间主任、检验人员、食品添加剂管理人员等)的资格能力核查,除查看必要的文件和证件外,还需进行现场理论考试和提问考核。理论考试和提问考核成绩作为人员审查要求是否符合规定的判定依据。理论考试的具体实施办法由省局审查机构制订。

  五、现场核查时发现食品生产企业没有明确专人负责食品添加剂管理,按照规定建立和保存食品添加剂采购、贮存、使用的相关记录与台账,以及没有明确主要负责人为防止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原材料采购和生产配料的人员为直接责任人的,要结合有关资料、场所审查要求,从严进行综合判定。

  六、核查组在对申请换证企业进行现场核查时,应当随机抽查相关记录,审核其真实性和完整性。对进货查验、生产过程控制、出厂检验和销售、不合格品管理、不安全食品召回记录以及不安全食品销毁台帐不完整或者不规范的,要结合有关制度、场所的审查要求,从严进行综合判定。

  七、复配食品添加剂必须标注各单一食品添加剂的通用名称和含量,通用名称应为《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和卫生部公告的食品添加剂名称。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现场核查时,核查组应当按照要求对食品添加剂标识标签进行审查,要结合有关制度、场所的审查要求,从严进行综合判定。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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