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奖励文化名家。对符合规定获得国家级颁发的各类最高荣誉称号的个人,给予获奖者10万元奖励,对获得浙江省、中国“工艺美术大师”称号的分别奖励5万元和10万元。
二是奖励优秀文艺作品。对获得文化部、中国文联、中国作协、中国新闻奖、星光奖等符合规定奖项的获奖作品奖励10万元。对获得“全国优秀精品剧目”、“中国戏剧节剧目奖”一等奖的奖励100万元,获得“中国戏剧节剧目奖”二等奖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60万元和30万元奖励。
三是引进文化人才。每年引进若干名在全国有较高知名度的文化人才到海宁对应单位工作或进行艺术创作,每人奖励5-20万元。
四是培育文化名家。实施当代海宁中青年文艺人才重点扶持工程,每年安排财政资金50万元,专项用于对中青年文化艺术人才的扶持。来源:浙江省财政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