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建立稳定投入增长机制。从2009年起,市财政每年安排1500万元宣传文化事业发展资金,用于市本级文化保障、文化研究、文物保护、非遗保护、精品制作、文化阵地等方面的宣传文化事业建设。市本级财政投入的增幅不低于本级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幅,宣传文化事业发展资金和文化事业建设经费逐年增加。
二是完善文化发展扶持政策。对民间资本投资图书馆、博物馆、艺术馆、影剧院、书画院等公益性文化经营设施及附属设施,减免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鼓励文化产业企业新建、改建、扩建文化产业项目,对实际投资额达到一定规模的文化产业项目,按实际投资额给予一定的贴息补助。公益性文化设施建设项目可全免或部分免交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和有关规费、用地指标优先安排。文化单位转让、开发土地获得的土地收益,原则上用于公益性文化设施建设。
三是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对各类投资主体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举办的博物馆、文化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青少年宫、少年儿童活动中心、工人文化宫、文物保护单位举办的文化活动,属于“文化体育业”税目征税的第一道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至2013年底免征企业所得税。创意文化产业基地、文化企业按规定纳税确有困难的,报经批准后,给予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的照顾。来源:浙江省财政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