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持人:各位网友朋友大家好,欢迎关注浙江在线特别推出的网络节目,我是肖飞。接下来进入新婚姻时代的“幸福秘笈”的访谈,我们请到民一庭的王亮、王辉以及陈汇锋,三位将围绕《新婚姻法》中网友关注度比较高的问题和大家做一个互动交流,并回答网民的提问。
首先请王副庭长为我们谈一下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出台的背景,这部司法解释和之前出台的两个司法解释之间有何种关联和区别。
王辉:现行的婚姻法是在2001年修订颁布出台的,为了解决《婚姻法》在司法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在同年24日出台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针对婚姻法修改后的一些程序性和审判实践中急需解决的问题作出解释,包括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处理程序及法律后果、提出中止探望权的主体资格、子女抚养费、离婚损害赔偿等问题,在司法操作环节中出现的法律问题中进行明确规定。2003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又出台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主要针对彩礼应否返还、夫妻债务处理、住房公积金及知识产权收益等款项的认定、军人的复员费及自主择业费的处理等问题,提供了具有可操作性的司法解释。引起社会关注的主要是夫妻债务的处理及彩礼返还的问题。而随着房地产市场的逐渐兴起,房价飞速上涨,房屋和每个人的关系密切度相当高,尤其是离婚当中利益纷争尤为突出。最高人民法院在2008年1月启动了《婚姻法解释(三)》的起草工作。经过充分论证,特别是在广泛征求、认真汇集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后,经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了《婚姻法解释(三)》,就是今天我们所要讨论的《婚姻法解释(三)》。
主持人:这次司法解释三虽然仅有19各条文,但是涉及内容丰富,能否从整体上给网友们概括下整个司法解释的内容体系,方便大家理解。
王辉:好的,这里我们也引用此次司法解释颁布时,最高法院新闻发言人对于该司法解释的内容概括,这是最为权威的解读。主要涉及六大方面的内容:
1、对于婚姻登记持续存在瑕疵的救济途径:由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解决。而不是以婚姻无效或者撤销权诉讼解决。
2、明确无正当理由拒绝亲子鉴定的,法院可推定另一方主张亲子关系有或无的主张成立。
3、关于大家比较有争议的财产问题,首次明确规定,夫妻一方婚前财产在婚后产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不属于共同财产。细化了夫妻共同财产的边界。
4、父母赠与子女的房屋,在认定是否属于子女的夫妻共有财产问题上,以产权是否登记在子女一方名下为依据。
5、首次在司法解释层面上,规定了婚前购买婚后共同还贷房屋的产权认定以及利益补偿机制。
6、明确界定了以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的效力认定条件,即须在离婚这一先决条件成就后方具备生效的条件。
总共概括起来是这么6大条,还有后面一些细节问题我们会结合具体案例介绍。
主持人:下面就网友提出的具体案例,请几位做一解答:
有一位网友朋友说登记结婚时是用的别人的身份证,但是等到要离婚时,因为结婚证上的人并不是自己,这该怎么办。是通过法院起诉离婚还是找民政局。
王辉:这个问题平常在办案中也碰到过,也是《婚姻法解释(三)》需要解决的第一个问题,第一条规定的。现实中这个问题也比较大,多发生在经济不太发达的农村山区问题,家里找老婆不太容易,有可能从外地找或者从不正当的途径找个老婆进来。但是过了一年或者两年之后老婆跑了,再需要结婚登记时发现我所谓的“老婆”是身份不对的,和我结婚的人和他信息对不起来。之前很多民事案件中都有相同的问题,这次《婚姻法解释(三)》的第一条通过两款明确规定,将婚姻登记界定为具体行政行为,属于婚姻登记瑕疵的事由,排除婚姻无效或可撤销情形的,应当以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途径对婚姻登记内容进行变更登记。
主持人:这个过程是多长时间呢?
王辉:这个要根据行政机关包括要看诉讼周期还有起诉的时效问题,一旦发生这种情况,建议网友及时地行使自己的权利,不要让自己的权利白白浪费。
主持人:一位网友提问,朋友甲在和女朋友同居一段时间后双方感觉合不来,就分开了,后来甲也结婚生子,但就在最近他的前女友抱着一个小孩说是他两的私生子,要求给抚养费,这该怎么办?
王辉:这个其实也是道德的问题,这样对小孩以后的生长都会不利。当然出现这种情况涉及到民事法律上亲子关系的认证,对于这种所谓的亲子关系,这个小孩到底是谁生的,由谁来抚养,《婚姻法》中对于亲子关系的认定是两个方面,怎么来证明这个小孩是男方亲生的,对于这种亲子关系的认定,因为亲子关系涉及到人身权利的限制问题,必须要通过毛发、血液、唾液采集信息之后才能进行界定,也就是我们所说的DNA的检测认定,取材要来源于你的人体,不可能把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强行抓取,或者提取DNA,这个需要当事人的配合。往往在民事案件中当事人有一方不配合,给法官一个难题,怎么来认定。这次在《婚姻法解释(三)》中给法官一个权利了,当有必要的证据可以证明亲子关系成立的基础,法官可以根据这个证明推定亲子关系。
首先要有一个必要的证据,起码要有他的DNA的检测报告,如果没有的话,起码要和男方共同生活,有直接生活的经历,帮助法官来判断亲子关系成不成立。
主持人:这个生活关系法官怎么判断?
王辉:我们之前也办过这样的案子,男方和女方同居过一段时间,时间也比较长。同居完之后一年或者十个月左右的时间内小孩生下来了,从基本的生育包括生产的周期,有可能在同居期间怀孕,起码有这样的基础。在这样的基础下要求男方要进行反驳的,男方和女方不合,不可能生活在一起,要有对应的情况。当男方没法否定这种情况的话,间接的证据可以采集的话,根据《婚姻法解释(三)》赋于的推定权利,对于这个必要条件法官卡得还是比较严的,法官对尺度的掌控要符合伦理的规范和社会生活的基本尝试,这个需要在司法过程中逐步统一和规范起来。
王亮:这个尺度还是要和百姓一般的理解有关系的。
主持人:我是女方,丈夫婚前以按揭贷款方式购买本市住房一套,婚后双方共同还贷,并且房产证也是在婚后发的。问下,这套房子我有份吗,可以分割的财产有多少?
陈汇锋:这个问题在当下社会有一定的普遍性。现在年轻人结婚,往往都是先要具备一定的经济基础,房子是最为直接和主要的,因年轻人经济条件有限,往往是一方婚前购买,婚后两夫妻共同还贷。这样是再普通不过的事。但是如果在双方感情破裂,走到婚姻尽头的地步,有个最现实的问题摆在大家面前,这套房子到底归谁,需要补偿的话,要拿出多少补偿。
这也就是这次司法解释中引起热议也是比较重要的一项规定。如何来处理这一问题,我们把大家需要掌握的几个适用标准介绍一下,方便大家对解释第十条的正确理解。
一是看购买时间,如果购买是在婚后,则确定为夫妻共有产,这个是时间上的把握。
二是看产权证登记所有权人:登记为夫妻二人共有的,则确定的属于共有财产。
三、对于婚前购买,而产权发证是在婚后,如果登记为共有的,应属共有财产。若登记为购买一方个人的,那这个问题就值得探讨。
主持人:这个是丈夫的名字在上面。
王辉:《婚姻法解释(三)》第10条明确规定的,夫妻婚前签订买房合同,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但因为这个名字登记在一个人名下,如果在婚姻过程中发生纠纷的话,这个房子怎么分割,《婚姻法解释(三)》的规定还是希望双方协商处理,如果能够协商符合普通百姓的处事方式。
第4条第2款也明确规定了,如果协商不成的话,产权上来说法律上判决归置在购房方。但是这并不是意味着,你对于该房屋不享有权利的,对于房屋价值在离婚时相比购买时有增值的,应当折算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支付按揭贷款本息占全部购房支出成本的比例,对应离婚时房价数额,得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应享有的房产增值利益,而后对半分配后即为你所应得到的补偿款:离婚时可分的共同财产部分=共同还贷部分(本金+利息)/实际需支付的总购房成本(本金+贷款利息)*离婚时房屋的市场价。这是个大致原则,具体案件法官会根据照顾女方及子女利益及案件具体情况进行调整。
还有根据《婚姻法解释(一)》和《婚姻法解释(二)》的解释,还要兼顾女方和子女的利益来处理财产分割的问题。
主持人:网友的提问,我婚前有实物金条100多克,结婚后到现在黄金涨了好几倍,我想问下,这些金条归属谁?
陈汇锋:这个问题就是涉及个人财产在婚后的转性界定。
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明确了一方的婚前财产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列入共同共有的夫妻共有财产范围。但对于该财产所产生的收益如何归属,在解释二中给予了明确,即一方以个人资产投资所产生的收益,适用婚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属于共有财产。广义上来说房子买了之后不动,过几年也增值了,房子拿来出租起码要找租客,有主动的行为。甚至把婚前个人财产拿去做生意,这也是投资。投资如何界定,从哪个角度把握外延的范围,这个是需要明确的。这其中存在有人为的主动增加,和被动的资产变动,前者包含了婚后的家庭婚姻共同体对于财产分配处置的作用,也是为了强调家庭关系的共同、平等特性,而后者则纯粹归于市场的波动与人为的作用贡献间缺乏直接关联,如果一概的转化为共有财产,那么对于个人婚前财产的保护是不周延的。因此,对于有人为作用的,添附或者投资的取得收益应当归属于夫妻共有财产。而对于无人为作用因素所取得的收益,司法解释三第五条表述为孳息和自然增值。
大致是这么一个原则,有关孳息,这是一个法律概念,也有广义和狭义的理解。以前包括业内有人认为租金也是法定孳息的范畴,现在按照这个解释的精神来讲,像出租这种租金的话应该是理解投资经营性的行为,认定为夫妻共同的财产。
主持人:好的,这里还有一个网友的问题,去年我们夫妻两登记结婚,近年5月份,我老婆家里买了套房子,登记在我老婆名下,问下,这个房屋能作为我们夫妻的共有财产吗?
陈汇锋:父母在孩子婚前给他们买房子的情况也是越来越多,现实中矛盾也是比较尖锐。这个问题从逻辑上来讲,首先《婚姻法》第十八条一款第三项的规定,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明确赠与夫妻一方的,该财产归属该夫妻一方所有。在《婚姻法》解释二中第二十二条,婚前父母出资购房的情形,以出资作为对于己方子女的赠与,婚后作为对双方的赠与,两种情形下又以有明确表示是父母对双方的赠与,单方为各自例外情形。
《婚姻法解释(三)》第6条和第7条中明确,对于婚前的较为容易判断,但是对于婚内的出资来源的审查,以及是否作出明确表示是赠与双方还是单方难以有明确的把握,因而在本次司法解释中,对于婚内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的权属确定,明确规定以房屋权属登记作为认定受赠人的判断依据。
主持人:我有一朋友,其弟弟婚后受交通事故导致植物人状态好多年,现在因女方长期不管不顾,其家人想让二人离婚,怎么操作?
王亮:双方如果真的到了不想走下去的时候,我们对植物人一方的保护也是需要的,如果这个时候让植物人行使自己的权利也是有障碍的,在法律上需要指正一个监护人,帮他行使权利。一般监护人是由配偶、父母或子女来做,成为监护人。在这样的情况下,他的配偶肯定不能再作为监护人,一般实践中往往都是父母或者成年的子女,这样的情况比较多。如果父母和子女都不可以的话,还有居委会、村委会的干部来行使这个职权。如果相互之间对监护人的资格有异议,需要通过一个特定程序确定谁是监护人,然后再由监护人代植物人行使离婚诉讼的程序。
这里需要强调一点,还有一种他可能是半清醒状态的,间歇性的,一会儿好,一会儿不好。在这样的情况下情况稳定时还需要征求本人的意见,把他本人的意见作为婚姻关系程序或者解除,或者其它财产分割包括子女抚养方面的参考,还是要尊重个人的意思。
当然我们还是希望在婚姻关系中不管出现什么样的状况,夫妻俩都是能美美满满地走下去,这个也是婚姻法立法的初衷。
主持人:这个是家里直系亲属提出的。
王亮:可能是一方出现了对他不管不顾,不太想维系家庭关系的。这样的情况下,与其勉强地维系着,还不如让大家都好过。
主持人:健康的这方面承担什么样的义务呢?
王亮:如果植物人精神上有残疾的话,需要一笔抚养费,对方需要多承担一部分。
主持人:还有一个网友的问题,作为女方,在没有征得丈夫同意的情况下,去做了流产有什么样的法律后果。
王亮:做人流去看病都是对人生的处分,这是女方自己对人生权利的处分,其它人都没有办法强制限制的,只能说去规劝、引导,作为丈夫希望能把孩子生下来作为夫妻爱情的结晶。在真正终止妊娠情况发生的时候,流产做掉之后,如果说在离婚时可以作为一个感情确实破裂的标准,另外一方孩子都不想要了,说明这个婚姻真的没法走下去了。如果单独一方这样决定,这是女方对人生权的处分,对男方的伤害只是情理上,不到法律归置的层面,情理和法理还是有界限的。
主持人:还有一个问题是关于房子的,我买了一套房,但是在权证办出后,卖方的老婆找到我说房子是背着她卖的,是非法的,要我把房子还给她,是这样吗,有什么法律依据?
王亮:这里涉及到利益冲突的问题,到底保护夫妻中另外一方的利益,还是保障第三人的利益,还有这个问题出现的主要焦点是房价突飞猛进地上涨,可能这段时间房价稍微回落一点。但是在之前或者在去年这种情况特别多,今天可能一百万卖掉,明天就说110万买我好了,卖掉之后还是赚钱的。老婆可能这个时候不知道这个情况,会有出卖人的配偶到法院主张房产实系共有,合同属一方擅自处分共有财产,应认定无效,这种诉讼,一般出卖人都不会来应诉,这实际上是一种不诚信的做法。
怎么来判断善意第三人,关键看房产证,房屋交易及过户肯定要看房产证,房产证上是一个人的名字,第三人无需再来审查该房屋是否是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房产证是两人名字,第三人只与一人签协议,即使支付了对价,也不构成善意。杭州市区从2004年开始,只要是婚后取得的房产,杭州市房管部门都会要求夫妻双方说明房产是共有的还是个人所有,所以出售2004年后取得的房产在杭州应该不太会引发争议。如果是夫妻共有的房产,一人到场办过户都有困难。
王辉:对广大网友而言的话,对于夫妻共有的,除了夫妻双方自己明白之外还要向第三方公示,把房子作为共同财产登记了。除非双方明确个人归各方,协议都明确掉,这样可以避免或者防止一方单独出卖或者擅自出卖房子。
王亮:买房有一个相当审慎的注意,如果去中介的话要看三证,上面都是谁的名字。如果这个房子很明确不止一个人,或者有他母亲或者其它人的名字,你要去问一下他们同不同意,如果他们同意才好买。如果上面有两个名字,你和他一个人签了也不行的。
如果双方都同意,她写了一份委托书,委托对方把房子处理掉,这个时候中介也要把把关,如果是二手房交易可以问一下中介,新房交易一般不大会出现这样的问题。
主持人:对于养老保险金、保险费,这次司法解释有什么规定,分割处置原则是什么?
王辉:首先,对于养老保险金的分割应当以当事人退休,具备领取养老保险金为前提条件。
其次,因对方尚未退休而无法分割养老保险金的,但可以要求分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缴费部分。
把握这两个方面,以对方是否退休为原则来掌握。
主持人:解释三规定了婚内抚养费请求权和财产分割请求权,这如何理解?
王辉:这个网友问得比较多,我展开地说一下。这次为什么要规定婚内抚养权和财产分割权,我自己也办过一个案子,男方和女方是父母亲介绍认识的,结婚一个月之后女方身体马上发生变化了,已经是白血病晚期了。男方这时候也可能是家庭关系,也可能是当时父母亲影响,这个不吉利啊,马上从新房搬回家了。这种情况就造成新婚燕尔时女方得了病,男方却对这个病不理不财,医药费包括治理周期非常高,而且最后结果也不清楚,男方在这种情况下不管女方了,女方的家庭包括经济负担相当重。女方就要求男方起码拿出一点钱来,既然没有离婚,财产都是共同的,要求给付,掏的钱也是双方的钱,这个怎么理顺法律关系的问题。在婚姻关系期间内,这次《婚姻法解释(三)》明确规定对于这种如果一方有重大疾病,或者抛弃对方,不履行赡养义务,导致对方重大生活困难的情况。特殊情况下是一方婚内请求分割财产的请求权,作为女方忍受这么大的病痛,反倒男方还要离开,医药费也不分担。这个起码道义上没有尽到丈夫的责任,财产义务上也没有尽到互相抚养辅助的义务。这个可以要求法院支付医疗费,酌情给予抚养费。
主持人:如果女方隐瞒了病情呢?
王辉:所谓隐瞒的疾病属于《婚姻法》上禁止结婚的,或者不能结婚的疾病,有巨大的传染性疾病,这种疾病如果属于《婚姻法》禁止的疾病,可以要求婚姻无效,可以确立婚姻无效,解决双方婚姻关系。但往往不是这样很严重的疾病,但为了维系双方的感情,把这段病史隐瞒起来。但《婚姻法》还是从稳定家庭关系的角度来讲,如果不存在法律禁止的条件,结了婚即使有这样的隐瞒,在这样的情况下作为一个丈夫或者作为一个妻子,还是要履行积极抚养辅助的义务,还是要承担起责任。
你当时找对象时主要还是从他的人品,也不是仅仅考虑他的健康状况,这种也是通过治疗平台,积极提倡大家道德上的感情为主,道德为主,不要把钱财看得太重,有困难有疾病的话就积极地救助和帮助,这样也符合我们传统的美德包括伦理的规范。
王亮:不管是疾病困苦都应当牵手下去。
主持人:好的,由于时间的关系,我们概括一下新婚时代幸福生活的秘笈是什么,请三位总结一下。
王辉:我觉得能够走入婚姻殿堂也是人生的成熟,情感方面逐渐成熟的过程,既然能够迈过这一步,都是经过大家的成熟思考。当然生活中不免有一些磕磕碰碰,双方还是以感情为重、家庭为重,不要因为其它一些情况的影响马上上升到离婚,大吵大闹分财产的情形。当然也不能说出现感情问题就拖下去,一旦进入破裂程度的话,应该双方保持理智的状态,传统老话说“百年修得同船渡,千年修得共枕眠”,能够协商的话尽量协商,包括《婚姻法解释(三)》都是提到先以协商处理为主,协商不可以的再用法律手段解决。
《婚姻法解释(三)》对收益、抚养、亲子都进行了明确界定,在离婚诉讼中要对这些条例充分理解、充分咨询,正当合理地维护自己的权利。
王亮:从“婚姻和为贵”的角度来看,如果真的双方出现了离婚的事情,特别是到了法律层面,不管是在法律还是通过其它亲戚来协商,大家一定要保持冷静,不要为了一点点小使大打出手。特别是有了小孩的情况下,我也是刚刚做妈妈,觉得小孩特别重要,如果夫妻双方在孩子面前表现出这样的状态,这对小孩的一生都有阴影,谁都不愿意看到这样的事情发生。涉及到婚姻不单单是两个人的结合,还涉及到两个家庭的结合,出现不太完满事情的时候真的要好好坐下来协商。
作为父母来说,也不要太过于插手孩子的婚姻。我前两天碰到一件案子就是当事人双方还是比较心平气和的,案子刚刚结束婆婆就冲过去打媳妇,其实一点用都没有的,越这样做矛盾越没法化解。大家还是要好好商量,既然能走到一起,离婚时还是要好好地协商。
其实大部分当事人都是理智的,毕竟走到这一步了,再回过头想曾经如何好,现在怎么会这样,这是没有意义的。有些事情你也是没法接受,比如第三者出现的时候,既然这样我们要处理好后续的事情。我们不是要看过去,我们要看现在,看未来,我们是要解决一些问题,而不是把矛盾扩大化。
主持人:好的,谢谢。
陈汇锋:一般离婚案子当事人情绪都比较激动,法官也会做调解,难度也相当大。
我觉得对婚姻要正确的认识,婚姻不是经济性的,还是要强调感情。现在民众对《婚姻法解释(三)》的出来,解读有一点偏经济方向解读,其实没有那么严重,包括《婚姻法》的法律体系,还是弘扬了中华民族婚姻的伦理道德,传统美德的基本准则和风尚。没有那么多讲房子,一讲到离婚就是讲房子、财产,其实婚姻是需要经营。两个人既然有缘分走进婚姻的殿堂,就应该强调感情至上,应该互相关心体谅,这样是最美满的。我们是希望案子越少越好,大家都能幸福地生活。
主持人:《新婚姻法》出来之后争议很多,这也是一件好事,说明大家的法律意识也是提高了,对自己的维权意识提高了。
好的,谢谢今天三位的做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