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2月9日讯 《中国共产党温州市代表大会代表询问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已经正式印发。日前,中共温州市委组织部负责人就有关问题,回答了本报记者的提问。
记者:请您介绍一下,《暂行办法》的制定实施有什么目的和意义?
答:实施党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是党的十七大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2008年5月,中共中央专门印发《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暂行条例》,规定代表在党代表大会召开和闭会期间,享有代表资格,行使代表权利,履行代表职责,发挥代表作用。近年来,根据中央和省委的要求,我市在实施党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上作了许多有益的探索,从组织党代表提案提议、视察调研、列席市委重要会议等方面着手,重视发挥党代表作用,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在推进的深度和广度上都有待进一步创新和实践。
《暂行办法》主要围绕进一步落实党代表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充分发挥党代表作用,在制度上、机制上、措施上进行探索创新,是党代表行使权利和履行职责的一种新途径、新形式,是一项推进党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的有效载体。从现实意义上看,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一是推进党内民主建设的生动实践。通过搭建党内平等沟通、互动交流的工作平台,拓宽广大党代表表达意见和参与党内重大事项决策的渠道,有效激发了党代表的参政议政热情,进一步改革和完善了党内民主沟通制度,努力营造和谐活泼、严格有序的党内生活氛围。二是提高决策科学化和民主化的重要形式。科学决策是保证党的事业健康发展、推进温州科学发展的重要基础。通过开展代表询问和党委征询代表意见活动,搭建了党组织与代表之间、代表与党员之间、党员与人民群众之间的沟通桥梁,使广大党代表对党内事务关注度更高、参与度更深,从而形成能够集中全体党员和群众智慧的有效机制,保证党内决策更加民主、科学。三是提升党代表履职能力的有效举措。党代表参与代表询问活动,能够使代表加深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理解,进一步了解党委的重大决策部署,更好地参与推动全市中心工作的落实,这既有利于提高代表自身综合素质和履职能力,也有利于代表及时把党委的重大决策部署传达到广大党员群众,形成“党员群众有呼声、党代表有反映、党组织有行动”的良性互动局面。四是强化党内民主监督的崭新平台。通过制定实施《暂行办法》,增强党代表的监督意识,拓宽党代表的监督渠道,强化党代表的监督职责,形成了有效的倒逼机制,这对于增强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忧患意识,促进党内作风转变,提高党内民主监督效果,必将起到积极的作用。
记者:《暂行办法》是我市开展党代表大会代表询问活动的指导性文件,请简要概括一下,该办法有哪些主要内容?
答:《暂行办法》共十九条,对党代表大会代表询问的基本涵义、工作机构、主要内容、受理条件、办理程序、结果处理、责任追究等都作了明确规定。特别是对询问内容、方式和约束保障等方面提出了比较系统、全面的要求。一是在询问内容上,主要在七方面作出规定,即市党代表大会和市委、市纪委全会决议、决定等的研究制定;市党代表大会和市委、市纪委遵守党内法规以及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情况;市党代表大会和市委、市纪委全会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全市党的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问题;全市党员和群众普遍关注、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党代表提案、提议的办理情况;其他重要事项。同时,对有以下5种情形之一的,即涉及党和国家秘密、已进入诉讼或仲裁程序、涉及解决代表本人及其亲友个人问题、超越市党代表大会和市委、纪委职权范围、其他不宜作为代表询问的,不予受理,视情可作为代表来信处理。二是在询问方式上,主要有三种方式:代表可以个人或联名的方式,向市党代表大会和市委、市纪委提出询问,由相关单位作出答复;市党代表大会和市委、市纪委在研究决定事关全市党的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时,征询代表的意见;党代表对受询单位所作的询问答复不满意或对市委、市纪委某项工作不满意可提出质询。三是在约束保障上,主要提出了限期办理、跟踪评议和责任追究三项措施,督促受询问单位及时答复并落实好代表询问,防止拒不办理、拖延办理、草率应付、打击报复等现象的发生。
记者:您认为,我市党代表大会代表询问制度有哪些突出特点?
答:中央明确要求,要以改革创新的精神推进党的建设,积极探索党代表作用发挥的途径和形式。在研究制订《暂行办法》过程中,我们坚持“注重落实、体现实效、彰显特色”的思路,在相关制度构成及其内容的设计上,力求有所创新、有所突破,较好地体现了温州特色和自身特点。概括起来,突出了以下五个特点:一是活动公开性。《暂行办法》明确规定“一询一公开”,同时要求开展代表现场询问活动,尤其是在市委全会上要每年不少于2次。在市第十一次党代会期间,我们将首次组织开展代表现场询问活动,由代表向市委提出询问,市委领导现场进行答复。二是方式多样性。为使代表询问制度不流于形式,《暂行办法》把征询、询问和质询三种方式有机结合起来,构架起“三位一体”的询问体系,做到了“始于问而不止于答”,一环紧扣一环,形成严密的工作整体。三是程序规范性。为确保代表询问活动高效有序运行,《暂行办法》对询问工作的办理程序进行了科学设置,构建了以“五个一”即“一事一询问、一询一答复、一询一公开、一询一跟踪、一询一评议”为主要内容、比较合理顺畅的运行机制。四是办理时限性。明确规定代表提出的询问经受理交办后,受询问单位应在接到询问办理通知书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答复;经申请可以延长答复的,延长答复期限一般不超过1个月;询问人对受询问单位所作答复不满意的,可以自收到答复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就同一问题提出质询,经审查受理后,受质询单位应自收到质询通知后,在1个月内重新作出答复。五是工作常态性。党代表可根据个人意愿,按照《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随时向党代表提案和询问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提出询问要求;市委、市纪委可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征求党代表的意见建议,并可视情就市委、市纪委中心工作情况,组织代表开展专题询问。
记者:党代表是代表询问活动的主体,实施《暂行办法》对党代表提出了哪些新的要求?
答:党代表大会代表的整体素质和作用发挥情况,直接影响着党的代表大会职权行使的质量,影响着党内民主建设的整体水平。《暂行办法》作为推进党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的崭新举措,所规定的代表询问不同于一般的提问,涉及的都是事关党的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这在客观上对党代表素质与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从党代表自身角度来看,要从以下三个方面作出努力,主动适应新形势、新任务提出的新要求。一是要努力提升履职素质。进一步树立代表意识、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主动学习,自我加压,不断提高自身的思想政治素质和政策理论水平,能够准确把握党委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有效落实党代表任期制特别是《暂行办法》的各项规定,认真履行职责,真正做到不负广大党员群众的重托。二是要密切联系党员群众。要采取有效形式,扑下身子察民情、听民声、解民困,加强与基层党员群众的联系,深入了解党的决议、决定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真实把握党情民情,及时反映基层单位和党员群众的意见建议,争做广大党员群众的贴心人和代言人。三是要积极参加代表活动。要立足自身工作岗位和特长,加强对本地区党的建设、经济社会发展中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并积极参加同级党代表大会和同级党委组织的各类活动,主动建言献策,切实把自身的作用发挥好,努力成为党员权利的坚定维护者、党组织履职的强力监督者、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积极宣传者和实践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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