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2月21日讯 一堆占道堆放的黄沙,一场突如其来的车祸,一条生命的逝去。责任在谁,如何赔偿?日前,永康法院审结了该起生命权纠纷案件。
2010年10月26日晚8点30分许,家住永康市西溪镇、刚下班的吕斌开着二轮摩托车回家。行驶至西溪镇西山村附近时,由于天黑,吕斌没看清公路上的一堆黄沙撞了上去,摔倒后被一辆途经的大货车碾压,吕斌当场死亡。据了解,这堆未设有明显标志的黄沙是路边吕成家为装修房屋而临时堆放在公路上的,且黄沙已占用车道。
吕斌的家属认为,吕成在公共道路上堆放黄沙严重影响公共道路的正常、合理使用,且造成吕斌通行中受到侵害致死,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而永康市交通运输局、公路管理段、西溪镇政府是公路的管理者,未尽应尽的义务,未保障公路的正确畅通使用,也应该承担责任。其后,吕斌的家属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四被告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丧葬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96812.5元。
庭审过程中,被告提出了不同的看法。吕成称堆放的黄沙是在路左侧,而受害者是从西溪往石江方向行驶,根据交通安全法规定的向右行驶原则,黄沙不会影响到吕斌的行驶。其后发生了交通事故,应该由驾车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永康市交通运输局、公路管理段认为自己不是本案交通事故的当事人,更不是引发事故的责任人,没有侵犯原告的民事权益。
案件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各执一词,互不相让。经法官努力,最终双方达成和解,由吕成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3.5万元。永康市公路管理段、西溪镇政府也给予受害人家属一定帮助(文中人物均系化名)。金华晚报 通讯员 刘婷婷 叶金龙 记者 胡哲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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