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3月06日讯 3月5日,记者从有关部门获悉,绍兴市最近出台文件,放宽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准入范围,以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的医疗服务需求。到“十二五”末,非公立医疗机构床位数占全市医疗机构总床位数的比例争取达到20%以上。
放宽举办准入范围
文件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在城市新区、郊区、中心城镇等医疗资源配置相对薄弱区域举办医疗机构。在医疗资源相对不足的城乡区域,鼓励有资质人员开办个体诊所。
在调整和新增医疗卫生资源时,绍兴市将优先考虑社会资本,需要新增和调整卫生资源时,在符合准入标准的条件下,优先考虑由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
绍兴市还将境外资本举办医疗机构调整为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允许境外医疗机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与绍兴市医疗机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合资或合作形式设立医疗机构。根据国家规定,简化并规范境外资本办医的审批程序。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以及国际知名品牌医疗实体的资本在绍兴市举办医疗机构,按规定享受优先支持政策。
3年内免征房产税
如何吸引更多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绍兴市将在土地、金融、税费等方面给予相应的优惠政策。
土地方面,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在用地政策上给予支持。对社会资本举办群众服务需求较大、营利能力较弱、承担社会医疗保障功能的康复、护理、老年临终关怀等专科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或在医疗资源相对短缺区域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可优先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值得一提的是,社会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房产、土地,报主管地税机关备案后,自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非公立医疗机构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县级以上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此外,非公立医疗机构的用电、用水、用气与公立医疗机构同价,提供的医疗服务和药品要执行政府规定的相关价格政策。营利性医疗机构按国家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提供的医疗服务实行自主定价,免征营业税。
来源:天天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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