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金下降次月生效
按照《杭州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租赁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期限为3年,租赁期限届满前,经重新申请审核,符合届时准入条件的,可续签租赁合同。
而租金的调整时间为两年一次,因此,《办法》规定,公租房合同期限内租金标准提高时,承租人仍按原合同确定的租金标准缴纳至租赁期满;租赁合同期限内租金标准降低时,次月起承租人按降低后的租金标准缴纳。
公租房设立了严格的退出机制,租赁期满不符合条件的,需要退出,或者非低收入困难家庭,累计租用两次公租房后,也需要退出。承租人自取消其公共租赁住房资格之日起,有一个过渡期限,最多还可以住三个月,这三个月的租金不变。如果超过期限仍然居住,必须按标准租金的三倍缴纳租金。
此外,公租房的水、电、气价格按照居民标准收取。
申请公租房收入低于人均33700元
申请公租房的住房困难家庭,须同时符合三个条件:申请人具有市区(不含萧山、余杭,下同)常住城镇居民户籍5年(含)以上;申请家庭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杭州市人均可支配收入;申请家庭在市区无房。
2011年,杭州市人均可支配收入达到了33700元。
而新就业大学毕业生、创业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须同时符合的条件更多一些:申请人具有市区常住城镇居民户籍,或持有市区居住地公安机关签发的有效期内的《浙江省居住证》(或《浙江省临时居住证》);申请人具有中级(含)以上职称,或高级(含)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本科及以上学历且毕业未满7年(具有博士及以上学历的不受毕业年限限制);申请人在市区用人单位工作,并签订一年(含)以上劳动合同,且连续缴纳住房公积金或社会保险金一年(含)以上,或持有市区营业执照和一年(含)以上完税证明;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市区无房;申请家庭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45052.5元(该标准为2010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50%);申请人具有高级(含)以上职称或博士及以上学历的,其申报的经济收入不作为审核条件;申请人(配偶)直系亲属在本市区无住房资助能力。具体标准如下:申请人(配偶)直系亲属在市区拥有2套以下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小于46.29平方米的,认定为直系亲属在本市区无住房资助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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