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3月20日讯 一家公司的员工因盗窃被行政拘留12天,同时也被公司依内部规章开除,还被公司要求赔偿5000元及承担3000元罚款,员工拒绝了。双方对簿公堂,看起来理由充分的公司方却遭遇败诉,这是怎么回事?3月19日,绍兴县人民法院通报一起劳动争议案件,此案告诉我们:未经全体职工讨论的企业规章,法院不会支持。
公司依厂规作出处罚
梁某于2008年与绍兴市德伊轻质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伊建材”)签约,成为该公司的一名驾驶员。去年8月25日,梁某与同事陈某利用运输的便利,盗窃了绍兴科技新馆工地上的部分成品钢筋,被公安机关处以12天行政拘留,“德伊建材”也被处以5000元罚款。
此事发生后,“德伊建材”根据公司制订的《车队规章制度》及《驾驶员考核制度》,对梁某作出了开除出厂的决定,并要求其赔偿损失5000元,同时对其罚款3000元,这一处理被梁某拒绝。不但如此,梁某还于2011年10月17日向绍兴县劳动仲裁委提起仲裁,要求公司方支付他工资6700元,并返还2000元押金,仲裁委最终予以确认。
不过,这一仲裁结果却激起了“德伊建材”的不满。
“德伊建材”认为,公司和梁某之间是合法的劳动合同关系,梁某在享有工资的同时,应当服从原告的管理,接受依法制订的规章制度的约束,承担违法、违章行为的相应后果,仲裁委对公司的合法抗辩理由置之不理,在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上均存在错误。为此,公司提起诉讼,要求法院撤销这一仲裁裁决。
员工给公司造成损失,公司有权依规章处罚。看起来,“德伊建材”的诉讼理由很充分。然而,法院又会怎么认定?
法院不认同厂规效力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首先确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德伊建材”辞退梁某后尚应给付他2011年7、8月份工资合计6700元,应返还其押金2000元。但是,对于“德伊建材”所称“依法制订的《绍兴市德伊轻质建材有限公司车队规章制度》”等企业规章,法院却不能认同其效力。
法庭调查发现,《绍兴市德伊轻质建材有限公司车队规章制度》仅有被告车队驾驶员参与讨论,没有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据此,对其效力法院不予确认,而且梁某对“德伊建材”的处罚决定明确表示异议,“德伊建材”据此要求梁某承担5000元赔偿款及3000元罚款的决定,无合法性可言,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定驳回“德伊建材”的诉讼请求,由该公司支付梁某工资6700元,返还押金2000元,合计87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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