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3月20日讯 “我工作了4年。现在公司把我解雇了,只给我一个月工资作为补偿,这合理吗?”3月15日,义乌市民朱先生致电新报讨薪热线85251192反映,因为公司未与他签订劳动合同,他要求公司依法支付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并补缴工作期间的社会保险。
【读者投诉】
“干了四年才说不胜任?”朱先生是赤岸镇东朱村人。2008年3月,他应聘成为当地某公司的管理人员,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口头约定月工资4100元。
2月16日,公司有关负责人找朱先生谈话,称因其不胜任工作岗位,要与他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并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
“我都干了4年,怎么现在来说不胜任工作?”朱先生十分气愤。他表示,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公司未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的,工作期间应支付双倍工资。同时,朱先生还要求公司补缴2008年3月至2012年2月的社会保险,并依法支付4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
【部门调解】
公司同意补偿
4个月工资
记者将这一情况反馈给赤岸镇劳保所,工作人员冯泽民和朱萍萍立即联系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
调解中,公司负责人说:“因为朱先生不胜任管理岗位工作,他主动要求离开公司。为此,我们还额外支付了一个月工资,朱先生也签过字了。”不过,朱先生对公司的说法并不认同,他表示自己是遭公司无故辞退的。“我领工资,肯定要签字,但签字不意味着我认了。”
经过赤岸镇劳保所调解,该公司负责人同意支付朱先生4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一共是16400元。同时,该公司还为朱先生补缴一个月的养老保险。朱先生对此表示接受。
【温馨提醒】
不签合同
企业要吃亏
《劳动合同法》明文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
义乌市劳动监察大队副大队长王晖表示,《劳动合同法》的出台,旨在明确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的权力和义务,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而法律赋予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义务,如用人单位不履行好这一义务,就会受到相应的处罚,即要向劳动者支付双倍的工资。“时至今日,大多数劳动者已经了解这一法律规定,而用人单位却没把它当回事。一旦双方发生摩擦,吃亏的肯定是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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