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3日凌晨,杭州200多民警,雨夜突袭了一个以老乡和家族为纽带的职业夜盗犯罪团伙,抓获21名犯罪嫌疑人,现已有17人被刑拘。
这个团伙成员来自贵州某山区,拖家带口租住宁波,在宁波及周边杭州、嘉兴、湖州、绍兴作案,每到一个地方,先找小旅馆落脚,之后连续几天作案,集中销赃。
在被刑拘的17人当中,有一个姓张的天台人,专门负责“收赃”。他会在夜盗结束次日早上6点左右,从天台开车到杭州,把车停在团伙落脚的旅馆门口或附近,等待夜盗来交易。有嫌疑人交代,张每次都是带着现金来的,一手交货,一手交钱,且合作默契,什么东西什么价钱,八九不离十。
警方还查明,他和全省各地的夜盗团伙都有联系,因此发家。2010年3月26日,杭州警方也抓过一个职业犯罪团伙,张也在其中,当年他因涉嫌收赃被判缓刑。在警方这次抓捕中,张的儿子也因涉嫌参与收赃被抓,老婆在逃。(《杭州200警力抓了21个职业夜盗 以老乡和家族为纽带》)
在被刑拘的17人当中,14个是夜盗,剩下的除涉嫌收赃的张氏父子外,还有一个身份比较特殊,是夜盗落脚的某小旅馆老板娘。
老板娘1976年生,贵州人,她老家所在的县,和夜盗猖獗的某山区离得不远,方言比较相近。
几年前,她嫁到浙江某地,也就从那时候,她和丈夫在杭州新塘路西侧租了一套农居房,开了一家小旅馆,基本上交给她来管。
新塘路西侧一带,小旅馆林立,大都是外地人租来开的,一晚上住宿费只要几十元,住客鱼龙混杂。
老板娘在这里经营几年,认识了不少贵州老乡,也包括这些夜盗。3月3日,警方雨夜突袭,她因涉嫌收赃,被抓。
警方查明:来杭州作案的夜盗,近两年喜欢在她的旅馆落脚,起初她还走个过场登记一下身份证,后来混熟了,这个手续也免了。
这些夜盗都是昼伏夜出,每次凌晨回到旅馆,总会带回来点什么。她把旅馆给客人寄存贵重财物的储物间腾出来,专门给夜盗保管“财物”。后来,夜盗们几乎都会把偷回来的财物寄存在这儿,等收赃的老张来了,再拿走。
被抓时,老板娘不承认自己知道夜盗的营生以及他们带回来的物品。但其他被抓的夜盗者交代,老板娘不可能不知道,而且,她还向他们买过偷来的笔记本电脑和手机。她最终承认,她的确向他们买过电脑,已经被丈夫带回老家去了。
而且,夜盗们销赃得利之后,会麻烦她帮忙找个女人消遣。她承认,有一次,她帮一个夜盗找了一个小姐到旅馆房间,之后问小姐拿了50块钱。
明知是夜盗还让他们住
涉嫌窝藏罪
浙江中格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郑虹律师:如果明知,则老板娘涉嫌窝藏罪。我国《刑法》第310条规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的行为,是窝藏罪。也就是将自己的住处、管理的房屋提供给犯罪人或者给予犯罪人钱、物,包括食品、衣被等,帮助犯罪人隐藏或者逃跑,以图逃避法律追究的行为。
明知是赃物仍然提供储藏场地
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郑虹律师:如果明知,则老板娘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根据《刑法》第312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窝藏、转移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即窝赃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如果并不知道是赃物,而提供储存场地的则是普通的寄存行为。若双方在事前通谋,那么就应该以盗窃罪的共犯论处了。
为夜盗找小姐
涉嫌介绍卖淫罪
郑虹律师:老板娘的行为很可能涉嫌介绍卖淫罪。我国刑法规定,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是指以金钱、物质或者其他利益为手段,诱使他人卖淫,或者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或者为卖淫的人与嫖客牵线搭桥的行为。本案中的老板娘帮人招嫖,就是俗称的“拉皮条”,也就是在卖淫者和嫖客之间牵线搭桥、沟通撮合,使他人卖淫活动得以实现的行为,其行为涉嫌介绍卖淫罪。
都市快报 记者 赵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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